DC娱乐网

产权之谜:一道“共用过道”引发的四年困局

引言在重庆市江津区吴滩镇,一栋修建于1992年的普通居民楼里,一道宽约一米、仅供四户人家通行的狭窄过道,却成了困扰住户杨

引言

在重庆市江津区吴滩镇,一栋修建于1992年的普通居民楼里,一道宽约一米、仅供四户人家通行的狭窄过道,却成了困扰住户杨某长达四年的“心结”。这栋楼内既有三户国有产权,也有一户集体产权,产权性质混杂。而其中集体产权李某某的产权证上明确标注的“过道”区域,同时也是其他三户居民回家的唯一通道。法院判决称该区域为“共用过道”,却又承认其属于私人产权。这一矛盾认定,不仅未能平息邻里纠纷,反而衍生出消防隐患、通行受阻、租客被扰等一系列问题,甚至将当地11个职能部门卷入其中,形成一场“推诿闭环”。

一、唯一通道,何以归属成谜?

杨某(70岁)于1994年购得该栋楼3-1号住宅及一层另一间门面。同栋楼一层与三层也为李某所有,即三楼住房和一楼门面。杨某与李某系邻居,整栋楼居民均需经过李某与杨某门面背后的过道才能上楼。房屋建成后,与吴滩政府一墙之隔,李某房屋第一层的部分区域,自建成以来便是整栋楼通往二、三楼的唯一共用过道。

然而,在李某的产权证上,该区域却被明确标注为私人产权,且“房屋共有或共用部位及设施”一栏登记为“遗留问题”。当上楼的唯一通道被李某产权私有化后,整栋楼已无其他通道上楼。杨某的产权证中,其买卖协议中明确了厕所的归属,其厕所亦有独立产权,并无“共用”标注。

2023年,杨某在装修自家门面时,李某以厕所“共有”为由进行干涉,双方矛盾激化。随后,李某在过道入口安装门板上锁,仅向其他住户配发钥匙,杨某被“堵”在自家楼外,只能从自己门面后门绕行回家。李某多次以威胁、恐吓、索要过路费等手段,干涉、阻拦杨某位于三楼住房和一楼门面的租客正常居住和通行,其中两次租客为吴滩镇政府在职工人。李某还依据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向杨某索要搬家过路费,理由为“地面磨损”。

二、三审三判,权属问题仍未明确

自2023年起,杨某先后提起(2023)渝0116民初17166号、(2024)渝05民终4184号、(2024)渝05民申333号等多起诉讼,诉求焦点始终围绕该过道究竟是“共用通道或消防救援通道”还是“私人产权”。

一审法院判决李某拆除门板,不得阻碍通行,但未对权属争议作出明确认定。二审维持原判,并认为李某在通道内堆放杂物“是其对房屋行使所有权的表现”。再审中,法官虽建议“历史形成通道的,一般不要随意动”,但仍驳回杨某诉求。

杨某在申诉材料中指出:“法院既说这是共用过道,又说这是私人产权,同一块地,两种身份,到底该听谁的?”他还质疑:“相关部门提供的李某产权资料中,为何没有原始档案的记录,且能调出的资料还缺了14页?”

三、租客被扰,损失由谁承担?

权属不清直接导致杨某多次遭受经济损失。2024年6月,杨某的租客金某在续租后不久,因李某到其工作单位索要“过路费”、吵闹辱骂,被迫退租。杨某退还租金3942元。

在(2025)渝0116民初15229号判决中,法院认定李某行为确实影响租客,但认为杨某与金某发生冲突,最终判决李某承担60%损失,即2365.2元。杨某对此不服:“金某明知我与被告李某有矛盾的情况下依然续签了租房合同,金某明明是因为他去办公室闹才走的,我与金某并未发生任何冲突,凭什么我要承担40%?”

同年,另一租客邹某在主动添加杨某微信并支付定金后,因搬家时被李某拦路索费,亦放弃租房。但因未签订正式合同,法院未支持杨某的租金损失诉求。

四、消防隐患,多部门“闭环”难破

除通行受阻外,杨某多次投诉李某在唯一通道上使用天然气明火做饭、堆放木制品等行为存在严重消防隐患。

2024年12月,在这栋由三户国有产权和一户集体产权组成的楼栋中,江津区消防救援支队仅以李某一家集体产权为依据回复称:“现行的消防技术规范,对农村宅基地上修建的自建住宅无相关规范要求。”杨某认为,此回复忽视了其他三户国有产权的合法权益。而在杨某提供的多段视频中,吴滩应急办人员曾多次在现场明确表示该区域为“消防救援通道,让李某必须打开”,并表示对李某要下发整改通知书。而江津消防救援支队到吴滩政府时,对杨某明确表明:“消防不能对李某私人产权执法,且私人产权神圣不可侵犯。如果唯一通道已经是私人产权,就不能叫消防通道;如果杨某和其他三户没有上楼通道,就对其他三户进行整改,增加一个消防通道。”杨某质疑:“现场不仅没有其他通道上楼,而且同一部门对同一地块,一会说是消防通道,一会又说是私人产权。唯一通道上天然气明火做饭、堆放木制品这样的消防隐患,到底该按哪个管?万一着火,谁负责?另外,整栋楼的合法且无争议的消防救援通道究竟在哪?”

更令杨某无奈的是,当地规资局、消防、法院、派出所、居委会等11个部门先后介入,却始终无法给出明确答复,相互之间的推诿“严谨有序”。规资局称需法院判决才能更正产权,法院未明确判决;消防称需依据法院判决或前后矛盾;派出所称“走自己门面过吧,管不了”——最终形成“推诿闭环”。

五、七旬老人,盼“真相不再被推诿掩盖”

“我已经70多岁了,跑了四年,找了十几个部门,问题还在原地。”杨某在最新一份信访材料中写道。

他在诉求中明确提出七点要求,包括:唯一逃生通道可否与私人产权重合?若重合应如何解决?若再被阻拦该找谁?正常装修损失、几年回家路被拦的损失、住房租金不该承担的损失、维权产生的损失等谁来赔?李某产权证错误能否更正?各部门推诿闭环责任在谁?

他特别请求相关部门提供“哪年哪版法律法规允许一栋楼的唯一逃生通道被私有合法占有”的法律依据。

结语

一道不足两米宽的过道,折射出基层治理中产权登记、消防监管、司法裁判、行政协调等多重制度的衔接困境。当“历史遗留问题”成为推诿的借口,当“共用”与“私有”在同一地块上共存却无解,老百姓的合法权益便如那过道一般,被一点点挤压、堵塞。

正如再审法官在裁定书中所言:“邻里之间发生纠纷,应当冷静处理,互谅互让。”但若制度本身存在矛盾,仅靠“互谅互让”,又如何真正解开这道“产权之谜”?

免责声明:本文严格遵守平台发布规则,隐去敏感信息,仅作客观陈述。本稿件内容由当事人提供发布,仅代表个人观点,与平台及媒体无关,如有侵权或不实信息可提供材料联系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