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劳动关系,当月出勤未满整月,其当月的工资应当按整月全额发放,还是按实际工作天数折算?
01这个问题涉及到劳动关系终止时间的认定、工资支付义务的边界以及实践中用人单位的操作惯例。
根据现行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劳动合同终止。
因此,退休当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会因“退休”这一法定事由而发生转变。工资作为劳动的对价,其发放标准与劳动者是否实际提供劳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直接相关。
实践中,争议多集中于劳动者在退休日之后未再提供劳动,却主张整月工资的情形。
目前,国家层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并未对“退休当月工资如何发放”作出明确统一的规定。
0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该条文明确了劳动关系终止的法定条件,即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日,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在法律上即告终止。这是判断退休当月工资发放义务的根本出发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应当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
此规定虽主要针对退休后返聘人员,但也明确了“劳动报酬”与“提供劳动”的直接关联性。
从上述规定可以解读出,劳动关系终止后,用人单位不再负有基于劳动关系支付工资的义务。
退休当月工资的发放,应严格以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的天数为依据进行结算。
03若劳动者在退休后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双方形成劳务关系,用人单位应就其在退休后提供的劳务支付相应报酬。
一、退休当月工资应按实际工作天数结算
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在退休当月实际工作天数支付工资,而非必须支付整月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劳动合同终止。
这意味着,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日起,双方已不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自然没有基于劳动关系支付工资的义务。工资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对价,因此,退休当月的工资应计算至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的最后一日。
在(2018)京03民终14926号中级法院中,法院认为:劳动者于2017年7月3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此后未再提供劳动,要求支付7月4日至31日期间的工资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该案清晰地表明,法院支持按实际工作天数结算退休当月工资的观点,对于退休日之后未提供劳动的部分,不予支持工资请求。
二、退休后继续工作至月底,整月工资通常被视为已包含全部报酬
若劳动者退休后继续在原岗位工作至月底,且用人单位已支付整月工资,司法实践倾向于认为该笔工资已涵盖其退休后提供劳务的报酬,无需另行支付。
此种情形下,虽然法律关系在退休日发生了从“劳动关系”到“劳务关系”的转变,但劳动者的工作状态是连续的。用人单位在次月按惯例支付的整月工资,在司法实践中常被认定为对劳动者全月劳动(含退休后的劳务)的一次性、完整性结算。
在(2020)苏民申769号高级法院中,法院认为:劳动者于8月10日退 休但工作至8月31日,用人单位已支付整月工资,该工资已包含其退休后至月底的劳务报酬,劳动者主张另行支付劳务报酬的请求不能成立。
该裁判观点体现了对连续用工场景下工资支付整体性的认可,避免将同一个月的劳动报酬进行人为割裂。
三、用人单位应关注地方性规定与内部制度的合法性
在无国家统一规定的情况下,应优先遵守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同时确保内部制度的合法性。 由于国家层面缺乏具体规定,部分地区可能会出台地方性的工资支付条例或相关解答,对退休当月工资的计算方式作出细化要求。
例如,部分地区可能要求按劳动者实际工作天数计算,而另一些地区可能允许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自行约定。
在(2024)辽0791民初1409号基层法院中,法院认为:用人单位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的《员工待退休管理规定》内容合法,可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这提示用人单位,通过合法程序制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内部规章制度,在处理退休当月工资等问题上具有重要效力。
因此,建议用人单位首先查询当地是否有针对性的工资支付规定。
若无,则应确保公司的薪酬制度或劳动合同中对退休当月工资的结算方式有明确约定,且该约定需经过民主程序并向劳动者公示,以确保其合法性。
相关文章:
“司龄15年+退休倒计时5年”被辞退, 合法吗?三种情形解析
8个问题说明白企业职工退休的那些事儿
未缴纳社保导致无法办理退休手续,能要求单位赔偿损失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