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岁的救人小哥光着脚扎进凉水里,把沉得只剩头发丝露水面的溺水小仙女拖上岸,自己脚底被划得血肉模糊,800 块的新耳机喂了鱼。
结果谢谢没有,道歉没有,先等来平台的下架通知 —— 举报他的,正是他用半条命捞上来的 “女神”。
前脚舍身当英雄,后脚被恩人捅刀。难道现在做好事得自带公证处 + 律师团?

10 月 14 号的杭州拱墅区运河边,做手机生意的救人小哥刚收摊路过,抬头就看见水里浮着个白影,头往水里扎得只剩肩膀露在外头。
目击者说,“当时河水能没过胸口,她整个人僵着不动,再晚两分钟就没了。”
救人小哥没半秒迟疑,脱鞋 “啪” 地甩飞,连外套带牛仔裤全没脱,“扑通” 一声砸进 10℃的河水里。

运河底全是尖碎石子,每一步都像踩在刀尖上。
岸上的人举着手机喊加油,有人下意识拍视频留证据。
折腾十五分钟,救人小哥终于把人拖上岸,自己累得瘫在地上,低头一看,脚底板的血顺着石子缝往下流,口袋里的无线耳机早没了踪影。

那耳机才买俩月,800 多元。
当晚他自己扛着伤去医院打破伤风,而被救的溺水小仙女,缓过劲后只字不提感谢,也没问小哥要不要去医院,趁人不注意悄悄溜了。
救人小哥当时还傻呵呵地想:“人没事就行,不用放心里去。”

救人第二天,救人小哥找路人要了那段救援视频。
“第一次救人,有点激动,想发网上留个纪念,也算传点正能量。”
他特意看了几遍,视频里溺水小仙女的脸糊得像加了十级滤镜,只能看见个浅色外套的背影。
满怀期待发完视频,小哥等着网友夸两句 “真男人”,结果等来条冷冰冰的私信:“立刻删视频,侵犯我肖像权了。”

发信人,正是那位溺水小仙女。

小哥当场懵了:“脸都看不清,这哪门子侵权?”
他还没琢磨出怎么回,平台通知紧跟着来了:“您的视频因当事人举报侵犯肖像权,已强制下架。”
要知道,平台肖像权举报得提交身份证实名认证 —— 用脚指头想都知道是谁。
“我救你命,贴医药费,丢耳机,发个模糊视频还被你捅刀子?”

救人小哥的火气一下窜上来,干脆给视频加了三层厚码,重新发出去,配文带刺:“救人没错,错在救了个‘祖宗’?”

这波操作直接把舆论场炸成了修罗场,三拨人吵得比菜市场还凶。
“这小仙女是喝了忘恩负义牌奶茶吗?人家救你命,你反手送举报大礼包?
建议以后救人前签《免责 + 肖像授权协议》,不然救的是原告素材库!”
“对比连云港救人事迹,人家被救者当场给恩人磕头,这姐们儿直接举报,这格局差了十万八千里!”

连云港那事儿至今戳人:有人落海被救后,家属对着救人者哐哐磕头谢恩。两相对比,救人小哥的遭遇更显憋屈。

“法律圣母” 派倒打一耙:

“别道德绑架!肖像权看‘可识别性’,不是看脸清不清,熟人认得出就是侵权!”
“小仙女落水多狼狈?发网上让亲友看见,不是二次伤害吗?”
“救人是好事,但不能挟恩犯贱啊!”
最后小哥说
“建议出台《见义勇为避坑指南》:救人前先脱鞋(防划伤),救人事后别发圈(防举报),丢东西赶紧找律师(防吃亏)”

救人小哥看着评论区快气笑了:
“我要是想作秀,犯得着拿命赌?当时河水那么急,万一我没上来,现在坟头草都长出来了!”
不过小哥也不是没翻盘机会:律师明确说,他能凭《民法典》的 “无因管理” 条款找小仙女索赔 ——800 块耳机 + 医药费,少说也得小一千,这笔钱一分都不能少 。

可那位溺水小仙女呢?从头到尾缩着不露面,没说过一句谢谢,只留下个举报的背影。
现在小哥的视频还挂在网上,只是小仙女的身影被码得只剩个轮廓。
底下最火的评论扎心了:“英雄能受委屈,但不能当冤种!800 块耳机必须要回来!”

救人小哥用脚底板的血证明,总有人愿意为陌生人豁出一切;
溺水小仙女用举报证明,总有人把 “权利” 用得比寒冰还冷。
法律没错,肖像权该护;
见义勇为也没错,善良不该被糟践。
错的是小仙女那副 “你救我是应该的,你发视频就是找死” 的嚣张,错的是连句软话都不会说的冷漠。
最后给所有准英雄提个醒:救人前先脱鞋(省得扎脚),救人事后别发圈(省得被举报),丢了东西赶紧找律师(别当冤大头)。
毕竟做好事可以,但不能做冤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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