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田埂上的纠纷,法律中的难题,农民与村集体、行政机关之间的土地确权之争日益复杂,维权之路需要智慧与策略。
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实施和土地资源价值的不断提升,农村土地确权纠纷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这些纠纷不仅涉及农民的核心财产权益,也考验着我国的基层治理能力和法治建设水平。
作为律师,我们既要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也要推动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本文将深入分析当前农村土地确权案件的难点、维权方案及对方常见辩解,为同行办理相关案件提供参考。
01 农村土地确权纠纷的现状与背景近年来,农村土地确权纠纷呈现出数量增多、类型多样、矛盾复杂化的特点。这些纠纷不仅涉及传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还延伸到土地征收补偿、成员资格认定、村规民约合法性等多个层面。
深入观察这类案件,我们会发现其背后是法律与传统观念、个人权益与集体利益的交织碰撞。
在内蒙古准格尔旗的一起案件中,一位上门女婿因村民会议决定“女婿不参与分配”而被拒绝发放征地补偿款,最终通过诉讼才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这类案件反映出部分村集体仍存在“户随男走”的陈旧观念。
同样,外孙子女因户籍随母亲落户而被拒绝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法院最终判决其享有同等分配权。这些案例表明,农村土地权益保障仍面临传统观念的挑战。
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在处理土地纠纷时也存在诸多问题。在莱州市的一起案件中,村民对镇政府土地纠纷处理回复发表反驳声明,指出镇政府“刻意回避2000年土地确权时村委会的口头补偿承诺”,并质疑村集体收回土地的理由和程序合法性。
从这些案例可以看出,农村土地确权纠纷已经不再是简单的个人之间矛盾,而是涉及法律适用、程序正义、历史遗留问题等多重因素的复杂争议。
02 土地确权纠纷的主要类型与典型案例根据纠纷主体和内容的不同,农村土地确权纠纷可划分为以下几类:
1.土地边界认定纠纷:这类纠纷多发生在农户之间,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边界划分。如巫山市官渡镇当阳村两户村民因农田使用范围存在分歧,矛盾不断积累,不仅影响农业生产协作,也对邻里关系造成冲击。
2.成员资格与补偿分配纠纷:主要是因“外嫁女”、“上门女婿”等特殊群体的集体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引发的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如前述内蒙古准格尔旗的案件,法院最终认定:“上门女婿”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征地补偿款分配权。
3.土地收回与补偿纠纷:村集体收回土地引发的补偿问题。如莱州市村民与镇政府之间的争议,焦点在于村集体是否有权收回土地以及收回程序是否合法。
4.“飞地”权属纠纷:这类纠纷因地理位置与行政管理区域不一致而产生。准格尔旗长滩村甲社在乙社有一块无证无台账记录的“飞地”,实际承包经营权人王某在土地征收时,因无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也无乙社台账记录,被拒绝支付土地征收补偿款。
5.历史遗留土地确权纠纷:如尚志市老街基乡一起案件,涉及原酒花厂解体后土地确权问题,因产权不明暂未确权。这类纠纷往往因时间久远、证据缺失、政策变迁等因素更为复杂。
了解不同类型的土地确权纠纷,有助于律师在接手案件时快速归类,找准法律适用要点和维权路径。
03 维权方案设计与实操要点面对复杂的土地确权纠纷,律师需要设计全方位的维权方案,把握关键实操要点。
◎证据收集与固定:全面收集与土地权属相关的证据,包括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等权属证明文件。同时,应注重收集历史使用和管理证据,如长期耕作的证明、农业税缴纳凭证等。
对于“飞地”纠纷案件,要注重收集历史经营和管理证据,如准格尔旗法院在审理王某案件时,采用“现场勘验+社员指证”的方式查明争议地块归属。
◎维权路径选择:根据纠纷性质选择合适的维权途径:
1.协商:纠纷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节约成本且有利于维持关系。
2.调解:通过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机构进行调解。巫山市官渡镇的土地边界纠纷就是在官渡司法所、镇政府工作人员和村“两委”干部的共同调解下成功的。
3.仲裁: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明确规定仲裁是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途径之一。
4.行政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可向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处理。
5.行政复议: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雅安市雨城区一起案件中,行政复议机构通过咨询行政复议委员会专家成员,查明案件事实,撤销了镇政府超越职权作出的处理决定。
6.诉讼: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内蒙古准格尔旗法院审理的多起土地补偿款分配案件,都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的。
◎多途径配合:实践中,往往需要多种途径配合使用。如准格尔旗的“飞地”纠纷案件,当事人经历了信访、土地仲裁未果后,最终通过诉讼并结合现场勘验解决了争议。
行政复议与诉讼也可结合使用,雅安市雨城区的案件就是通过行政复议撤销了行政处理决定,并在决定书中告知当事人其他救济途径。
04 对方常见辩解及回应策略在土地确权案件中,对方(村集体或行政机关)常用的辩解理由有一定的规律可循,律师应提前准备回应策略。
◎“村集体有权收回土地”:村集体常以土地所有权人身份声称有权收回土地。回应时应注意,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6条,村集体收回土地必须满足特定条件且遵循严格程序。
如莱州市案例中,村民指出村里以“方便通行以及停放车辆”为由收回土地,实际上只是为了满足4户人家的需要,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范畴。
◎“口头承诺无效”:对于历史上村委会的口头补偿承诺,对方常以“无书面协议”为由否认其效力。对此,可依据《民法典》第7条诚信原则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条保护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的规定,主张村委会的承诺虽无书面协议,但基于长期履行的事实,已形成合法有效的土地承包关系。
◎“分配方案经民主议定”:村集体常以分配方案经过村民会议民主决定为由,拒绝特殊群体分配征地补偿款。对此,可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7条第2款规定: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已经确权登记”:行政机关可能以已经确权登记为由拒绝重新确权。对此,可依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对已确权登记的土地提出异议,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范围。
在这种情况下,应选择行政复议或诉讼途径,而非申请行政处理。
05 土地确权案件的前瞻性思考随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深入和法治建设的推进,土地确权案件也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律师需要前瞻性思考。
◎电子证照推广: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已印发《不动产权证书(土地承包经营权)电子证照标准》,预计电子证照将逐步推广。这既提高了管理效率,也可能对证据形式和举证责任产生影响,律师需要关注电子证照的法律效力及争议解决方式。
◎“三治融合”模式应用:巫山市官渡镇的成功案例表明,“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模式能有效解决土地纠纷。
律师在代理案件时,可灵活运用这种模式,将法律解决方案与村民自治、乡邻情感有机结合,实现案结事了。
◎行政复议委员会咨询作用: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办理案件时可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这一机制为复杂土地确权案件提供了专业支撑,律师可善用此渠道,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
◎农民权益保障深化:从法院对“外嫁女”、“上门女婿”土地权益的保护案例可以看出,农民权益保障正在不断深化。
律师应关注这一趋势,积极代理相关案件,推动村规民约的合法化改造,消除基于性别、身份等的歧视性规定。
面对土地确权纠纷,律师不应局限于个案胜负,更应着眼于推动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巫山市官渡镇的“三治融合”模式、准格尔旗法院的巡回审判、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咨询机制,都为我们展示了多元化解纷的可行性。
在土地权益保障领域,每一个案件都不只是个案的胜负,更是推动法治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力量。作为律师,我们肩负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法律正确实施、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多重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