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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抚州一股权纠纷案陷程序争议 当事人索赔近6万元受理费

近日,江西抚州一起股权确认纠纷案件,因当事人反映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未依法追加诉讼主体、审理周期超限、举证责任错配等程序性

近日,江西抚州一起股权确认纠纷案件,因当事人反映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未依法追加诉讼主体、审理周期超限、举证责任错配等程序性问题,引发社会关注。反映人梅先生已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职能部门提交材料,请求核查情况、挽回损失并保障其诉讼权利。江西高院相关部门已将材料转交抚州市中院审查,但尚未公开回应。

一、40%股权起纠纷 关键主体未被追加

2024年9月,梅先生因与王某凡、江西洋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江西洋某公司”)就40%股权归属产生争议,向江西省抚州市中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股权并判令被告协助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据悉,江西洋某公司唯一登记股东为利某公司,其持有股权登记档案、变动记录等关键材料。为查清核心事实,梅先生代理律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多次通过书面申请及口头沟通,请求追加利某公司为共同被告,但主审法官王某始终以“无需追加”为由口头拒绝,且未出具任何书面驳回裁定。

梅先生方提交的王某凡《特别说明及承诺》与生效民事判决书显示,前者认可梅先生持有相关股权,构成诉讼自认;后者确认梅先生以股权置换方式取得案涉40%股权,具有法定既判力。当事人认为,两项证据已形成完整链条,其已履行全部举证义务,无需承担额外举证责任。

二、程序问题引发关注 超期审理等情况受质疑

梅先生反映的情况涉及多个程序方面,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

一是关键诉讼主体未被追加,事实查明存在难点。2025年4月至11月期间,梅先生代理律师曾多次就追加被告事宜进行沟通并提交书面申请,但均被口头拒绝。由于利某公司未参与诉讼,且被告王某凡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案件核心事实的查明受到影响。梅先生认为,举证责任的分配使其承担了较重义务。

二是案件审理周期超限。该案于2024年11月6日立案,至2025年12月11日梅先生申请撤诉,审理时长近13个月,远超普通程序6个月法定审限,梅先生表示,其未收到延长审限的正式书面通知。在多次催促案件审理进度无果、向12368法律服务热线求助后,主审法官未与代理律师充分沟通,便擅自签发传票确定开庭时间,该时间与律师已排定的工作行程冲突。多次向法官申请调整开庭时间,前期均被拒绝,法官给出的理由竟是:“你不着急吗?”,直至多次沟通后才勉强同意调整。在梅先生当庭提出撤诉后,法院于2025年12月17日送达了准予撤诉的裁定书。梅先生注意到,该裁定书的送达时间,却是另一起关联案件开庭的前一天。在关联案件庭审中,对方当事人援引了该裁定书,主张了对梅先生不利观点,因此对本案相关程序安排的时间点提出怀疑是否存在人为的巧合。

三是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引发争议。梅先生认为,其已完成相应举证,但案件审理中仍被法官王某要求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而对于王某凡未到庭、未充分举证的情况,未采取相应诉讼措施。案件审结后,法官王某表示“你再起诉也是这个结果”,引发梅先生对后续诉讼程序的担忧。

四是相关程序问题与当事人经济损失关联。因被告缺失即使胜诉也无法实现主张,梅先生最终选择撤诉,并根据裁定承担了58900元案件受理费。梅先生认为,该笔损失与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违法程序直接相关,应由责任方承担。

三、提出明确诉求 请求核查相关情况

梅先生在提交的材料中称,王某法官在相关审理过程中的违法程序影响了其合法权益,并据此提出了几项诉求:一是请求全面核查案件审理中涉及的诉讼主体追加、审理周期、举证责任分配、相关言论及程序时间点等问题;二是依法依规处理可能存在的相关问题,并予以书面反馈;三是协调处理58900元案件受理费问题,挽回经济损失;四是保障其再次起诉时的合法权利不被损害,并由不涉及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审理。

梅先生表示,所反映情况均有通话记录、庭审笔录、法律文书、缴费凭证等材料原件可供核实,并愿意配合调查。梅先生表示,希望有关部门依法核查处理,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程序公正受关注 期待依法妥善处理

法律界人士指出,股权确认纠纷涉及当事人重大财产权益,依法定程序审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是司法实践中的重要原则。本案反映出的程序问题,关系到当事人权益保障和司法规范性。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法官应恪守职业规范。当事人依法反映情况,既是维护自身权益的途径,也有助于推动程序规范。

目前,江西高院相关部门已将反映材料转交抚州中院审查,尚未公开回应。社会各界期待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核查处理,查清情况,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通过公正的处理回应社会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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