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一次日常出行,却让一名花季少女双腿严重受伤,历经三次手术。事故发生后,家长踏上了长达百余天的维权之路。然而,更令人困惑的是:法定的调查组迟迟未成立,成立后却未通知受害人,而法定结案时限已至,调查报告仍未给出。这起电梯安全事故背后,暴露出事故调查程序的启动迟滞与信息的不对称。

一、噩梦突降:电梯卡人致少女重伤
2026年2月13日,家住唐山市路北区的李某峰的女儿,在路北区阳光大厦乘坐电梯时突遭意外,双腿被电梯卡压。
经唐山市第二医院诊断,孩子伤情严重:
双膝、双小腿皮肤剥脱伤并软组织缺失;
右侧腓总神经损伤;
右髌骨下极开放粉碎骨折;
双足背皮肤擦伤。
因伤情危重,孩子先后接受了三次大手术,包括清创、骨折内固定、植皮及皮瓣移植等。截至维权时,医疗花费已超过10万余元,孩子被迫休学,后续康复仍需大额开支。
二、维权困局:近百天等待“不立案”与“现场被改”
事故发生后,李某峰希望依法查明真相、追究责任,却遭遇了长时间的推延。
“不予立案”的僵局。从2月事发至5月,长达近百天的时间里,负责此事的唐山市路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一直未主动成立事故调查组。其给出的理由是“电梯未检验”以及“电梯原始状态已被改变”,因此决定不予立案。家长认为,这属于本末倒置——原始状态被改变的原因,恰恰是后续的违规操作。
“现场被改”的争议。家长指出,事故发生后,涉事电梯维保单位(唐山兴发机电设备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人员在未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备、未取得任何许可的情况下,私自进入事故电梯进行维修。这一行为直接改变了关键证据,导致原始故障状态难以还原。家长认为,这涉嫌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关于不得破坏事故现场的规定。
同时向两级监管部门递交申请。在多次沟通无果后,李某峰同时向唐山市路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递交了《特种设备事故认定申请书》,请求依法认定本次事故为特种设备一般事故,并成立调查组。
三、迟到的调查组:未通知受害人,且法定时限已至
上级介入后调查组成立,但家长不知情。据李某峰陈述,在向市局反映情况后,事情终于出现变化。但令人意外的是,调查组的成立并非通过正式渠道告知受害人。直到2026年6月12日,李某峰在给路北区一位负责人打电话时,对方“说漏了嘴”,他才知道调查组已经成立。在此之前,没有任何人通知他或他的家庭。
“成立调查组不通知受害人”,家长质疑为补救措施。李某峰对此表示:“他们成立调查组不告诉我本人,等事故认定出来之后给我一个结论,就是为了堵我的嘴,让我说不出‘你们没成立调查组’。”他认为,这样的做法更像是政府层面的补救措施,而非依法依规的正常程序。
法定时限已至,调查结果仍未给出。根据《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总局令第50号),事故调查组一般应在6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60日,即最长120日。从2月13日事故发生算起,至6月12日已接近120天。而在此前近百天里,调查组一直未成立。如今,法定最长时限已到或已过,调查结果仍未向受害人出具。
四、结语:程序正义不应是“补票”,更不应“瞒着乘客”
一起事实清晰、损伤严重、法规适用明确的电梯伤人事故,为何在长达百天的时间里,调查组迟迟未能依法成立?为何调查组成立后,受害人竟要通过“说漏嘴”才得知?为何法定时限已至,调查结论仍杳无音信?
事故调查的目的,是为了查明真相、还原责任、给受害人一个交代。如果调查组的成立成了“事后补救”,如果受害人在程序中被刻意“蒙在鼓里”,那么即便最终拿到一份结论,其公信力也将大打折扣。
我们期待,有关方面能够正视这些程序上的缺失,依法告知受害人调查进展,并在法定时限内给出客观、公正的事故调查报告。唯有程序透明、结果公正,才能真正抚慰受伤孩子和家庭,也才能重建公众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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