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中,除了主犯,还有一批为了蝇头小利,出借银行卡、电话卡、支付账户的“帮凶”。他们看似没有直接骗人,却为诈骗分子提供了关键的“资金通道”和“通讯支持”。
为了赚钱,甘愿成为诈骗团伙的“工具人”,真的值得吗?
《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典型案例
案例1 出借银行卡帮助诈骗团伙转移涉诈资金
何某将本人名下的一张银行卡提供给诈骗分子接收涉诈资金49985元,随后帮助诈骗分子提现49700元并从中获利。
经公安机关调查,其在明知收取到的是涉诈资金的情况下,仍帮助取现并送给犯罪团伙成员。何某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
同时,何某被公安机关列为惩戒对象,3年惩戒期内,在金融方面,限制其名下的银行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的非柜面出金功能,限制其支付账户、实名数字人民币钱包等功能;
在电信网络方面,限制其名下的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以及使用电话卡注册的互联网账号等功能;
在信用方面,被纳入“电信网络诈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示。
案例2 利用微信、支付宝等帮助诈骗团伙转移涉诈资金
仇某将本人实名认证的微信账户提供给诈骗分子,转移涉诈资金56900元,从中获利4000元;高某将本人实名认证的支付宝账户提供给诈骗分子,转移涉诈资金135842元,从中获利6000元。
仇某、高某被公安机关列为惩戒对象,3年惩戒期内,在金融方面,限制其名下的银行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的非柜面出金功能,限制其支付账户、实名数字人民币钱包等功能;
在电信网络方面,限制其名下的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以及使用电话卡注册的互联网账号等功能;
在信用方面,被纳入“电信网络诈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示。
案例3 架设手机口为诈骗分子提供通讯支持
康某伙同侯某在明知诈骗分子正在实施电诈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通过搭建“手机口”的方式为其提供通讯传输,关联全国3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两人非法获利共计59338元,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和有期徒刑九个月。
同时,两人被公安机关列为惩戒对象,3年惩戒期内,在金融方面,限制其名下的银行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的非柜面出金功能,限制其支付账户、实名数字人民币钱包等功能;
在电信网络方面,限制其名下的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以及使用电话卡注册的互联网账号等功能;
在信用方面,被纳入“电信网络诈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示。
案例4 使用互联网社交App为诈骗团伙引流
陈某、李某、赵某等7人为非法获利,将邵某拉入介绍跨境电商项目的投资理财微信群中,帮助境外诈骗分子与邵某建立联系,最终造成邵某被骗。经查,陈某等7人每组建一个群聊即可获利4至6元,共计获利4万余元。陈某等7人在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情况下仍积极参与,因涉嫌诈骗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同时,上述人员均被公安机关列为惩戒对象,3年惩戒期内,在金融方面,限制其名下的银行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的非柜面出金功能,限制其支付账户、实名数字人民币钱包等功能;
在电信网络方面,限制其名下的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以及使用电话卡注册的互联网账号等功能;
在信用方面,被纳入“电信网络诈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示。
案例5 利用自己及家人支付宝账户帮助诈骗团伙实施诈骗
受电信网络诈骗团伙的指使,在2026年4月9日至15日期间,麦某怀伙同弟弟麦某一起使用两人名下的支付宝账户,并借用其父亲和妹妹的支付宝账户,在刷单返利骗局中给予被害人小额返利进而帮助诈骗分子实施犯罪,每天接单400起左右,获利转账的4%,共计获利1400元人民币。麦某怀因向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被处以行政拘留5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同时,麦某怀被公安机关列为惩戒对象,2年惩戒期内,在金融方面,限制其名下的银行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的非柜面出金功能,限制其支付账户、实名数字人民币钱包等功能。
在电信网络方面,限制其名下的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以及使用电话卡注册的互联网账号等功能。
法院反诈倡议
1. 不听:陌生网友、兼职中介鼓吹“躺赚佣金”“代收转账”全是陷阱,绝不轻信;
2. 不信:不要相信“借卡借号无风险”,出借实名账户、通讯工具均属违法;
3. 不贪恋:几百、几千元小额提成代价是牢狱之灾、数年账户受限、个人信用污点,得不偿失。
守住名下银行卡、支付账号、电话卡,不租、不售、不外借,构筑属于自己的反诈“心”防线!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