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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狂犬病免疫球蛋白应注射至伤口处,注射至臀部属处置错误

本文内容以公开的司法裁判文书原文为依据,案号:(2025)某民初20XX号。仅作普法学习,无任何引导医患对立的倾向。内容为:被狗咬伤后明明打了针,却因医生一个“图省事”的操作,让患者陷入长期的恐惧与焦虑,甚至闹上了法庭!事后姜某虽成功测出抗体且暂未发病,但深知狂犬病致死风险的她,因这一违规操作背负了巨大的心理阴影,深陷恐慌不可自拔,将医院告上法庭索赔。病历未体现充分告知严重后果及取得知情同意,虽未造成器质性病理后果,但极易引发患者严重的恐慌与焦虑等负面情绪;最终法院依法认定医院存在医疗过错。

【案情始末】

2024年9月1日,门诊病历显示内容如下:经某医院医生检查原告姜某的左踝关节可见咬伤及出血,左足第一足趾可见裂伤及出血,经诊断为被其他哺乳动物咬伤或抓伤。在实际治疗过程中,被告某医院医生为原告姜某冲洗伤口后,对原告姜某左踝关节处的伤口实行浸润注射。

同日,在上述治疗过程结束后,原告姜某接种了狂犬病疫苗,并由其家属范某签署了《冻干用狂犬病医疗(人二倍体细胞)知情同意书》。在此过程中某医院的医务人员于2024年9月30日带原告姜某至C市市某门诊部进行了人狂犬病毒抗体检测,经检测原告姜某抗体为阳性。

【原告认为】

被告作为某县域内医疗技术专业性当然较强的医疗机构,违规操作,虽暂未出现不良后果,但是由于“狂犬病”病毒发作的潜伏期可伴终生,即该病毒一旦存在则可随时发作。被告其违规操作不仅给原告的身体健康甚至是生命安全埋下了巨大隐患,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

【被告某医院辩称】

1、答辩人在诊疗过程当中,根据患者左足踝,左足趾的伤情,伤口分级为3级。患者怕疼,要求终止足趾伤口封闭浸润,答辩人当即对其进行了劝说,并告知伤口封闭的必要性,患者及家属因惧怕疼痛仍再次拒绝足趾伤口封闭,大夫随即按照医疗规范将剩余蛋白进行肌注。不存在患方描述的所谓“反而行之”,也不存在患方描述的所谓“违规注射”。

2、2024年9月3日和4日患方在市长热线两次进行投诉,答辩人本着“积极解决问题的态度和息事宁人的心理”,大夫多次予以和解,2024年9月29日患者注射第五针狂犬疫苗后,原告提出做狂犬病毒抗体检测、并要求开车接送她到C市进行检测。并且事实证明,患者也不存在不良后果,构不成医疗过错。

3、患方所述的所谓“狂犬病”潜伏期可伴终生,属于偷换概念,患方所述的所谓“潜伏期”并不和此诊疗行为存在关系,并且谁也不能保证原告以后不被狗咬。

4、此次不愉快诊疗过程中,大夫已多次与原告沟通,并且拿出了2000元对其进行补偿。

【法院认为】

对于筋膜暴露者,如解剖学结构允许,应尽可能将被动免疫制剂进行局部浸润注射,将少量被动免疫制剂滴注或涂抹在黏膜表面。被告某医院提交的门诊病历、谈话记录中均未有显示其在诊疗过程中对于原告姜某被狗咬伤的严重程度进行了明确告知亦未有显示诊疗方案获得原告的知情同意。

受限于狂犬病暴露者对疾病及疫苗接种认知水平不同,部分人会产生恐慌、焦虑等多种负面情绪、影响日常工作生活,甚至导致精神疾病。

【判决结果】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判决,确认被告某县某医院在对原告姜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给付原告姜某赔偿款5000元。

【案例警示】

对于手指、足趾等注射张力高、疼痛敏感的特殊解剖部位,医务人员应当采取缓慢推注、局部微量浸润或辅助镇痛等专业方式尽量完成浸润。患者因医疗行为不规范所产生的持续性心理恐慌与精神压力,能否依法获得侵权法上的救济与赔偿?

在以往的侵权裁判观念中,侵权损害往往以受害人出现明确的器质性病理改变、伤残等级或直接财产损失为前提。然而,在以预防为目的的急诊暴露处置中,如果医务人员在操作流程、注射路径及知情同意环节存在明显瑕疵,但患者截至诉讼时并未出现实际发病或组织器质性损害,医疗机构是否仍需承担法律责任?

对公众与患方而言:以科学态度对待暴露处置与理性维权
发生动物致伤暴露后,患者应第一时间前往正规、具备资质的犬伤门诊接受规范处置,并在专业指导下按期完成全程免疫程序。在面对医疗技术争议时,应以国家现行专业规范和客观检测为准绳,通过合法的调解或诉讼途径理性主张权利,避免过度恐慌与非理性维权,共同维护法治化、规范化的医患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