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弘嘉律师事务所吕政霖律师代理的李某诉张某等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胜诉判决,法院依法追加张某为相关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判令其在 80 万元未实缴出资范围内,对北京某文化有限公司未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案的胜诉,成功为委托人破解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维权困境,实现了债权保障的关键突破,彰显了弘嘉律师在民商事执行领域的专业实力。

本案中,委托人李某与王某、赵某及北京某文化有限公司的民间借贷纠纷,此前已由法院判决确认债权,该文化公司对 300 万元本金及利息、律师费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判决生效后,经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仅执行到位 8 万余元,剩余近 300 万元债务因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委托人申请追加公司股东张某为被执行人,亦被法院裁定驳回,维权进程陷入停滞。

接受委托后,吕政霖律师迅速梳理案件脉络,精准锁定核心争议焦点:认缴制下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公司具备破产原因却未申请破产时,是否仍享有出资期限利益。律师团队深耕相关法律规定,紧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等核心依据,围绕该文化公司被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的关键事实,全面搜集证据、构建严谨的诉讼思路,明确主张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张某应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庭审中,吕政霖律师凭借扎实的公司法专业功底、清晰的法律逻辑,就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展开充分论证,其代理意见被法院全部采纳。法院认定,该文化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未申请破产,股东不再享有期限利益,张某作为未足额出资股东,应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并承担相应责任。

此次胜诉,是弘嘉律师在民商事执行异议之诉领域的又一经典案例,充分体现了律所律师对法律条文的精准解读和对司法实践的深刻把握。多年来,北京市弘嘉律师事务所深耕民商事法律实务,尤其在债权实现、执行异议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始终以专业的诉讼策略、细致的案件处理、严谨的法律论证,为当事人破解各类法律难题,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未来,弘嘉律师将继续秉持专业、尽责的执业理念,为客户提供更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筑牢合法权益的法律防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