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公民的法治素养、法治意识大幅度提升,在诉讼中为防止被告进行财产转移的情况出现,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选择在诉讼过程中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以来保障自己的权益能够及时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原告如果想要提出保全申请,应在民事案件立案后及时与办案法官沟通,并向办案法官提交申请保全的材料,所需材料有:
一、诉讼保全申请书。申请书中应载明:1、身份信息,信息中要包含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身份证号码以及地址,如果双方为企业,则需写明准确的名称公司、地址以及法人的姓名及职务;2、请求事项,请求事项中应写明要求查封、冻结的财产信息及查封冻结的具体金额;3、事实及理由;4、落款处申请保全人签字捺印,写明申请日期。
二、提供担保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保全申请人可以提供保险公司的保单保函、有相应资格的担保公司的材料,或者可以用相应数额的保证金来提供担保。
注意,如果有被保全人明确的财产信息,且被保全人存在即将转移财产的情况,一定要及时与法官沟通,避免自己的财产性权益无法及时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