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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患者因急性胰腺炎住院治疗,发生脓毒血症并发症后死亡

一、患方诉称2024年11月7日,患者高某甲因腹痛伴恶心、呕吐等不适,到某市某医院急诊科诊疗,诊断为腹痛、上腹痛,后被收

一、患方诉称

2024年11月7日,患者高某甲因腹痛伴恶心、呕吐等不适,到某市某医院急诊科诊疗,诊断为腹痛、上腹痛,后被收为住院治疗,诊断为1.急性胰腺炎2.食欲缺乏,经治疗患者病情加重,2024年11月11日患者心率下降,呼之不应,经医方抢救无效,于2024年11月11日13:23分宣告死亡。

二、被告某市某医院辩称

1.原告亲属高某甲患急性胰腺炎,是自身原有疾病,病情进展迅速,具有一定严重、复杂性,我方诊断重症急性胰腺炎准确,高某甲住院后出现的脓毒血症与胰腺和胰周组织坏死感染相关,属于急性重症胰腺炎的常见并发症,高某甲的死亡属于多因一果,与其自身疾病发生、发展相关联。

2.营养费有异议,原告未申请鉴定营养期,营养期无法确定,且无医嘱证明需要营养治疗,营养费无法律依据,不应支持。误工费有异议,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高某甲住院前每天收入300元,原告及高某甲均为农村户籍,误工费应按照2024年全省农村居民收入116.47元/天计算。

死亡赔偿金有异议,原告主张56462元/年无法律依据,应按照2024年全省城镇居民收入54062元/年为计算依据,即54062元×20年。被抚养人生活费有异议,高某丁、谢某的抚养费不应支持,谢某才58岁,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高某丁、谢某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该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三、鉴定意见

1.根据现有病历资料分析被鉴定人高某己临床死亡原因不排除为在重症急性胰腺炎(脂源性)基础上因胰腺和胰周组织坏死感染等引起的MODS(胃肠、呼吸、循环、代谢、凝血、肾脏、肝脏)导致死亡。诊疗过错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原因。

四、损失计算

1.医疗费:2024年11月7日至11月11日高某己在住院期间医疗费用共计40535.72元,故本院认定原告的医疗费损失为40535.72元。

2.误工费:根据原告亲属的户籍信息及原告亲属高某己住院治疗天数4天,故本院认定误工费为465.88元(116.47元/天×4天)。

3.护理费:护理费应依照农村标准予以计算,结合原告的请求数额,本院认定465.88元(116.47元/天×4天)。

4.交通费: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原告未提供相关票据证实交通费实际支付情况,本案中对于原告主张的交通费本院酌情认定40元。

5.原告亲属高某己在被告处共计住院治疗4天,本院认定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100元/天×4天)。

6.营养费:根据高某己的住院病案,在某市某医院住院并无此医嘱,故对于原告诉求的营养费本院不予认定。

7.丧葬费:55366元。

8.死亡赔偿金:1081240元。

9.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xxx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故法院对原告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予以支持,根据年龄和扶养人数,本院认定原告高某戊、高某丁、高某乙、高某丙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为395312.5元(31625元×12年+31625元×1年÷2)。

10.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本案案情,原告因本次医疗损害遭受较大精神痛苦,原告诉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予以支持,但其诉求的30000元数额过高,结合被告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等因素,本院酌情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12500元。

11.鉴定费:原告支付鉴定费22000元,有相关票据予以证实,该项损失本院予以认定。

五、庭审意见

原告的经济损失共计为1595825.98元(医疗费40535.72元+误工费465.88元+护理费465.88元+交通费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丧葬费55366元+死亡赔偿金108124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95312.5元+鉴定费22000元)。根据本院认定的被告责任比例,被告某市某医院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98956.5元(1595825.98元×25%),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2500元。

六、法院判决

2026年1月30日判决,被告某市某医院担责25%赔偿411456.4元。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