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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采购结算超预算怎么办?应对要点解析

一、采购方式的选择依据是预算金额而非结算金额1.法律依据明确以预算为准《政府采购法》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
一、采购方式的选择依据是预算金额而非结算金额

1.法律依据明确以预算为准《政府采购法》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均规定:

施工单项合同预算价4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招标;

采购方式的选择时点是采购活动开始前(即预算金额确定时)。

2.结算超预算不影响采购方式合法性采购方式的合法性取决于采购时的客观条件(预算金额、资金来源等),结算超支属于合同履行问题,不改变采购程序的合法性。

二、结算超预算的合规性问题

尽管采购方式无需因结算金额否定,但结算金额远超预算(300万→400万,超33%)涉嫌违法违规:

1.违反预算追加限制《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

2.涉嫌规避招标或化整为零

若超支部分未单独签订补充合同,而是直接计入原合同,属于变相规避招标(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八条);

若超支部分签订补充合同,则超10%的部分无效,需重新履行采购程序。

3.责任主体

采购人:未严格管控预算执行,对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缺乏前期论证(如无施工图纸导致工程量失控);

代理机构/供应商:若存在恶意低价中标、故意漏项等行为,需承担相应责任。

三、实务操作建议

1.采购前风险防控

对设计施工一体化(EPC)项目,必须完成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避免“边设计边施工”导致预算失控;

超10%的补充合同需重新招标或采用竞争性采购方式。

2.结算超预算的处理

合规部分(≤330万元)按原合同执行;

超10%部分(>330万元)需追溯采购程序合法性:

若属必要变更,应重新履行采购程序(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

若属人为过错,追究相关方责任(审计、纪检介入)。

3.法律责任参考

违规情形

法律后果

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合同无效,处罚责任人(《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超10%签订补充合同

超支部分无效,责令改正(《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未履行预算审批

财政拒付资金,问责采购人

四、结论

是否必须招标?否。以预算300万元为准,未达400万元招标限额,采购方式合法。

结算超支是否合规?严重违规。超预算33%违反10%的法定追加限制,需追溯超支部分的合法性并追责。

建议:

采购人强化项目前期准备(尤其EPC项目);

财政部门加强预算刚性约束,超10%部分一律不予支付;

审计部门对超预算项目重点稽查,严查利益输送。

附:法律依据节选《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五条: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招标。《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补充合同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