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方为解决工地临时工程款支付,以项目部员工名义,向开发商借支多笔款项共计1118万元。结果在双方发生工程款结算纠纷时,施工方将该1118万元借款推脱为员工个人借款,与公司无关。案件审理中,广西法院以“这些资金均是个人之间的款项往来”为由,对开发商抵扣工程款的主张不予采纳,让开发商、施工方与实际转账人之间的关系另案诉讼处理。
无奈之下,开发商只得回到其老家福州法院另案起诉。
另案起诉也一波三折。一审时,案涉多笔借款被法院认定、判决为员工个人借款。结果,导致其中一名员工,用于救治白血病妻子的救命钱被执行。
二审时,被判承担巨额“借款”责任、妻子患白血病在医院救治的员工,在庭审中情绪数度崩溃,哭诉自己受领导安排向开发商借支工程款,没想到公司不认账,让自己无辜背债。另一员工亦提供了大量证据,以证实借款用于工程项目支出。

▲涉案员工妻子住院图片
二审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审法官,经多方审查后认为,案涉借款不应是员工借款,而是员工代表施工方借支、用于支付项目工程的款项,故在2026年4月27日作出的(2026)闽01民终1323号判决书中,判决案涉款项为施工方的单位借款。
01.工程款支付纠纷过程,诸多不符常理细节披露2012 年4月28日,由李忠飞实际控制的广西防城港市腾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腾飞龙公司)投资开发的腾飞广场项目,与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中建海峡公司”)签订施工合同。
2013年6月,中建海峡公司以腾飞广场项目未按时支付1000万进度款、并以停工为由,向李忠飞提出要求,在总工程款之外,以增加农民工费用为名,额外多支付650万元。迫于停工压力,李忠飞于2013年7月19日,与中建海峡公司签订了一份《“腾飞广场”建设工程施工补充协议》,答应了该650万元的费用,并约定了工程款的支付时间,还约定,若甲方不能按时支付工程款,乙方有权停工,并由甲方支付每天10万元的“天价”违约金。

过了一个月,中建海峡公司发现腾飞广场项目的商铺卖得很好,卖给桂林银行、中国移动分公司的多个商铺,售价高达4.98万元每平方米,卖给其他个人业主的售价更是高达5.6万元每平方米。

“这时,中建海峡公司时任总经理江建端(2023年12月,江建端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国建筑纪检监察组和河南省焦作市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跟我说,你这些商铺,剩下3200多平方米没有卖的,以2万元每平米卖给我公司,就当抵了工程款,这样你也减轻点资金压力,等整个工程竣工交房、结算后,你可以原价回购,这样你就盘活了6500多万元的资产”,李忠飞说,“这时我就问他,你为什么这样帮我呢?他说6月份,你也配合我们公司给了650万元,我给底下兄弟也好交待了”。
为此,双方又于2013年8月30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二)》,约定腾飞广场项目将37套、总计3200多平方米的商铺,以2万元每平方米的价格销售给中建海峡公司,由时任总经理江建端指定过户备案登记到杨岱金个人名下。该交易,腾飞龙公司按照房产交易规定与中建海峡指定人员杨岱金,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进行备案登记和预告登记。

到了2014年6月3日,中建海峡时任总经理江建端给李忠飞打电话说,有没有两三千万元先行支付,我们争取加班加点,在同年的11月底竣工交房。
李忠飞就问江建端,“扣除抵债的37套商铺之后,还有多少进度款没有支付?江建端说,如果不算商铺抵扣的6500多万,还差八九千万元。然后我就说,昨天桂林银行跟我沟通,如果将抵债给中建海峡的37套商铺退还出来给我公司,我公司用这37套商铺抵押,银行可以贷出一亿元专款专用,还给中建海峡工程款。江建端当时就跟我说,马上叫银行派人到福州中建海峡总部,协商贷款事宜”。
2014年6月份,经过桂林银行、中建海峡公司和李忠飞三方的数轮艰难谈判,中建海峡开出各种各样的苛刻条件。在数轮的谈判中,中建海峡总经理江建端以及该公司高层均参与了谈判。这次谈判内容,中建海峡公司高层人人皆知。
最终,桂林银行同意了一亿元的专款专用授信后,中建海峡公司才放弃了之前的苛刻条件,由江建端在三方协议上签字,中建海峡公司盖章,最后由该公司时任副总经理郁某某,在其办公室约见桂林银行和腾飞龙公司相关人员过目。
此时,郁某某对众人说,章盖好了。同时,其又将李忠飞叫到外面门口说,你这个项目卖的这么好,按照我的经验可以赚两三个亿,兄弟们也辛苦了,你再增加500万元喝茶费。
遭到李忠飞的拒绝后,郁某某回到办公室。桂林银行的陈副行长,见其脸色难看,就说,这一个亿,快的话一两天就支付给中建海峡公司了。
“郁某某当时说,他们是国有企业,李忠飞付不付工程款都无所谓,这么好的项目,最好李忠飞不还钱,我们就可以通过法院查封、低价拍卖”,李忠飞说,“这次谈判双方不欢而散,过了一个星期,我们又委派财务,找郁某某商量支付工程款事宜,这时郁某某说,我们现在不要你们还款了,你们公司交出公章,由我方派人对你公司项目进行托管”。
遭到李忠飞拒绝后,腾飞广场项目被中建海峡公司断水断电数月之久。
02、李忠飞:不欠工程款的情况下被起诉、停工,造成巨额经济损失2014年7月15日,中建海峡撤走腾飞广场项目所有工人,项目全面停工。
2014年9月12日,中建海峡向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发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李忠飞支付工程进度款7890.6万余元及利息,支付违约金2410万元。
2014年10月28日,中建海峡抛出一份单方面的审计报告称,从2012年6月动工至2014年10月28日,腾飞广场项目工程总造价为1.91亿元。
此时,腾飞龙公司统计到2014年7月15日停工之前,已支付给中建海峡公司的工程款包括:支付到中建海峡公司账户的工程款为9085万元;中建海峡公司委派员工谢宝强、华某根借支工程款1118万元;中建海峡员工买房4套抵扣工程款164万元;代垫付水电款160万元;37套店铺销售给中建海峡公司抵扣工程款6578.18万元;总计停工之前支付工程款为1.785218亿元。

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在建工程腾飞龙公司只须按照工程量的85%支付进度款。为此,李忠飞认为,即便按照中建海峡单方面审计的总工程量1.91亿元,按照合同约定,只须支付1.6235亿元,而腾飞龙公司在停工之前,以现金、借支、买房买铺抵扣总计已经支付中建海峡1.785218亿元,不但不欠工程款,反而还多付了1617万余元,没想到,在自己多支付了工程款1617万余元的情况下,被中建海峡发起诉讼,并单方面停工一年十个月,给公司造成了巨额的经济损失。
李忠飞说,在停工期间,我们想尽了所有办法,希望中建海峡复工,但江建端躲着我们,电话不接,短信不回,那段时间我们企业可谓度日如年。过了一段时间,我们通过媒体找到他,他同意复工,但条件是增加利息、违约金总计3800万元,增加停工塔吊损失费1000万元,再加上此前增加的农民工费用650万元,这么一来,停工给我们增加了5450万元的额外费用。
03、广西多级法院,对中建海峡公司借支1118万元抵扣工程款不予认定双方在诉讼、停工、复工的反复拉扯中,时间拖到了2018年。
2018年3月5日,中建海峡变更诉讼请求,诉请法院判决腾飞龙公司支付工程款1.71亿余元;支付停工损失、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利息、违约金合计3300万元;支付复工后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1754万余元……
2018年5月15日,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防市民一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腾飞龙公司支付中建海峡公司工程进度款324.83万元。
李忠飞认为,尽管该判决书否掉了中建海峡大部分的无理诉求,但也未能从2014年9月12日,中建海峡发起诉讼时,我方向中建海峡支付工程款的全部事实,如前所述,彼时我公司不仅不欠中建海峡工程进度款,反而多付了1617万余元。
该判决之后,中建海峡不服,上诉到广西区高院,广西高院裁定撤销该判决后,案件发回防城港中院重审。
2019年11月19日,防城港中院再次开庭进行了审理,主审法官为陈某和宋某致。
2019年4月15日,防城港中院作出了(2018)桂06民初115号判决书,判决腾飞龙公司向中建海峡公司支付工程款9400多万元及利息。该判决书随后上传到了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按照规则,只有生效判决书才上传该网站)。

此后,戏剧性的一幕出现了。(2018)桂06民初115号判决书出来的4天后,2019年4月19日,防城港中院就同一案件,再次作出一份案号相同的(2018)桂06民初115号判决,但在这份判决书中,判决腾飞龙公司向中建海峡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和利息,由此前的9400多万变成了1.63亿元。本案的“阴阳判决书”由此形成。
经李忠飞测算,陈某和宋某致就同一案件,在4天内作出两份金额相差近7000万元的判决书,应当是对37套商铺抵债销售给中建海峡的金额单独摘了出来,还有就是,对中建海峡以员工名义借支,用于支付工程款的1118万元没有认定抵扣工程款。事实上,在2018年8月9日,中建海峡公司曾专门发函给腾飞龙公司,要求将37套商铺以2万元每平方米进行抵债。但中建海峡公司在本案的审理中,又不愿抵扣工程款,这前后矛盾之处,又算什么?
此后,该案经李忠飞上诉至广西区高院,中建海峡公司对案涉1118万元的借支款,没有认定抵扣工程款。
对此,李忠飞认为,广西多级法院对该1118万元的借支款,以及截至2014年9月12日中建海峡起诉其公司之前支付款项没有进行事实认定,导致了江建端后续以各种理由,增加的5450万元费用,经法院判决后,被利滚利计算至今已超3亿元,导致包干价为2.5亿元的工程,在其支付了2.7亿元之后,被法院判决连本带利要支付约6亿元的巨额款项。
值得一提的是,在上述案件诉讼期间,李忠飞委托了经广西区高院认定有审计资质的南宁建坤审计公司,与中建海峡公司经过一个多月的对账,对腾飞广场项目进行审计,得出的工程量仅为2.3亿元。
需要指出的是,腾飞龙公司在工程款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当庭向主审法官多次请求,重新对案涉项目的工程量、双方往来款、工程抵扣款进行审计,并由此提出了23项异议,但均被法院驳回,而中建海峡公司提出的22项异议,均被法院认定支持。
04、福建中院终审判决:案涉员工借款,系中建海峡公司借支用于支付项目的款项多年来,李忠飞一直不服广西多级法院的判决结果,也从未放弃申诉。
2025年7月,李忠飞将中建海峡公司、中建海峡腾飞广场项目经理华某根、中建海峡腾飞广场项目财务谢宝强等三方起诉至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就1118万元中的一笔160万元的借款,诉请判令三方共同偿还该借款,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一审中,中建海峡公司否认案涉借款系公司所为,而是员工个人行为。
谢宝强则以过了诉讼时效,和不能证明借款发生为由进行了答辩。
华某根则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当庭承认:案涉借款均系项目资金往来,案涉借款形成于腾飞广场项目资金紧张背景下,其应公司要求签订借条,所借款项用于工程劳务费、材料款等项目运营费用。借款行为后果依法应由公司承担。
尽管如此,长乐区法院于2025年12月8日作出的(2025)闽0112民初6158号民事判决书中,还是认定了案涉借款系谢宝强和华某根个人借款。两人不服一审判决,遂上诉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开庭之前,李忠飞通过法院申请冻结、并执行了谢宝强账上现金资产100余万元。
谢宝强称,该笔资金是其妻子林婷的救命款,2025年妻子被确诊白血病入院治疗,目前尚处于化疗阶段,若放疗效果不佳,后期所需费用约60余万元。
2026年2月12日上午,该案二审在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二审中,谢宝强提供了其2020年离职时,向中建海峡上交的关于案涉借款去向的财务资料。庭上,谢宝强由于压力太大,情绪崩溃,哭诉称案涉借款系中建海峡公司广西防城港腾飞广场项目经营性借款,用于项目施工及下游工程款支付,并非其个人借贷行为。
另一被告华某根,亦当庭证实案涉款项系“中建海峡公司防城港腾飞广场项目经营性借款”,所借款项用于工程项目运营,且未进入其个人账户。华某根还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佐证。
审理本案的福州中院主审法官,在细致、审慎地审查了全案在案证据,结合原被告多方的诉辩意见,综合研判认为,案涉借款不是员工借款,而是员工代表施工方借支、用于支付项目工程的款项。
为此,福州中院于2026年4月27日,作出(2026)闽01民终1323号判决书,判决案涉款项为中建海峡公司以员工名义借支用于项目运营的公司借款。

该案判决生效后,李忠飞仿佛在漫长的黑暗中,看到了一道光。
李忠飞说,2014至2018年期间,在自己与中建海峡公司的工程款纠纷案件中,其中的1118万元借支款,在广西防城港中院没有被法院支持抵扣工程款,同样是中级人民法院,但在福州中院的庭审过程中,主审法官认真听取原被告多方的意见,综合在案证据材料,综合研判认为,案涉资金应当由中建海峡公司承担责任。然而,由于广西防城港中院,对该笔1118万元的借款抵扣工程款,和37套商铺抵扣工程款的不予认定,导致我公司“被违约”,因此连本带息要付出近6亿元的惨痛代价,公司也面临破产!
依照《民法典》第568条(法定抵销):互负金钱债务、品质相同、到期,可抵销;工程款与工程借支款均为金钱债,符合条件。依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4条:以借条起诉民间借贷,被告抗辩是工程款/基础法律关系并举证,法院按基础法律关系(建设工程)审理,不按民间借贷。
同时,最高院判例规则载明:施工中借款用于工程、无独立借贷合意,认定为工程预付款,结算时抵扣,不支持利息。
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李忠飞认为,其在广西法院审理的与中建海峡公司的工程款纠纷中,就存在包括这1118万元的工程借支款没有抵扣的重大事实认定有误,这也意味着其在广西诉讼、审理的相关案件存在问题。
李忠飞说,目前我们正在积极搜集证据,将对在广西诉讼、审理的与中建海峡公司的工程款纠纷一案,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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