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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遭校园欺凌,父亲在学校调解室猝死,妻子发声:全家人都快抑郁,儿子精...

4月13日,媒体联系到云南曲靖一男子的妻子李女士,该男子于3月30日下午在儿子就读的曲靖市马龙区通泉中学调解室突发意外,

4月13日,媒体联系到云南曲靖一男子的妻子李女士,该男子于3月30日下午在儿子就读的曲靖市马龙区通泉中学调解室突发意外,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诊断为心源性猝死。事件起因是该男子在调解过程中,得知儿子长期遭受同学索要零食、索要钱财、殴打,情绪激动引发意外。

3月30日下午3时5分左右,李女士与丈夫接到儿子班主任打来的电话,说小孩在学校里被打了。二人很快赶到学校,在操场上与老师和另一方家长沟通。“我们去之前以为只是同学之间发生口角,小打小闹,直到了解孩子真实遭遇,才反应过来他是被欺负了。”

马龙区通泉中学。图据学校官微

李女士了解到,从这学期开始,儿子被该同学索要物品、钱财,提出拒绝后曾遭殴打,“我儿子宿舍的床板上面有一个大洞,我问孩子平时怎么睡觉,他说只能侧着睡。”

随着针对儿子的恶劣行径被揭露,李女士的丈夫情绪激动,他质问对方是否懂法,并直言儿子所遭受的就是“霸凌”。老师看到这种情况,立刻劝解其不要过于激动,为避免双方发生争执,将所有人都带到了调解室。

据李女士回忆,进入调解室后,老师一直在批评打人的同学,同学家长也在一旁教育,后来那个同学想站起来给她儿子道歉,就在这时候,她突然发现丈夫不对劲。“我看到我老公在那里喘气,也能清楚地听到呼吸声,问他怎么了。”然而,几分钟时间后,她意识到丈夫停止了呼吸,“人当场就没了”。

家属向媒体出示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图据极目新闻

李女士称,丈夫平时不抽烟、不喝酒,晚上还会健身,仅患有高血压,长期服药控制较好,若非此次事件不会出现意外。“我三十多岁才生了我儿子,夫妻俩把所有的希望都寄托在儿子身上,丈夫也是把孩子放在心尖上疼的,怎么可能接受孩子被同学欺负成那样?”李女士说,儿子是住校生,每个星期只有周末回家,星期六回来、星期天走,“孩子回来从不跟我们说这些,在这种毫无预期的情况下得知这些事时,对我和丈夫都太突然了。”

事发至今近半个月,李女士丈夫遗体尚未安葬,家中水果摊停业,儿子因精神受创近两周未上学,时常头痛头晕、流鼻血,已报名今年6月的中考。孩子爷爷本就重病在ICU,听闻死讯后病情进一步恶化。李女士表示,学校、教育局等部门的处理让她感到心寒,打人同学家长未主动联系过她,“学校说可以募捐给我3万元,教育局说愿意再凑1万元,可是4万元怎么能换一条人命,我会通过司法程序来寻求公道。”李女士说,她和家人一开始相信学校会给出一个公平的解决方式。“我最初不想走司法程序,觉得等不起这个时间,也请不起律师,现在我希望通过司法程序来寻求公道。”

4月14日,记者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公示的电话联系校方,显示号码为空号,随后通过马龙区政府的公示信息致电通泉中学的两位老师,电话均未接听。曲靖市马龙区教育体育局称已成立工作专班处理此事,具体情况不便透露,公安机关已介入调查。此外,调解过程的录音显示,事发当天中午李女士儿子与同班同学因口角发生打架,李女士儿子被该同学殴打,班主任通知双方家长到校调解,调解过程仅持续约6分钟,双方家长并无过激言行,李女士丈夫未与他人发生肢体冲突。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及《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殡葬管理条例》表示,父亲在调解中因得知儿子长期被欺凌,情绪激动,心源性猝死,二者可能存在法律上的诱发因果关系,家属有权主张侵权赔偿。“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虽然死者自身高血压病史是死亡主要原因,但长期欺凌及校方处置不当构成重要诱因,校方与欺凌学生监护人应按过错比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赵良善表示,根据目前的信息,若学校在已知学生长期遭受欺凌的情况下仅通知家长到校调解,未及时采取有效干预和保护措施,已违反法定职责,应当承担过错责任。若欺凌事实经查证属实,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及其监护人,除承担校内纪律处分与可能的行政责任外,还需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欺凌行为是引发本次悲剧的重要起因,监护人需对受害学生的人身损害及父亲猝死的相应损失承担部分过错赔偿责任。”

赵良善还指出,校方在现场配备AED,若无人员会操作使用,已构成急救措施不到位,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对进入校园的人员负有安全保障及合理急救义务,配备急救设备却未开展培训、无法有效使用,实质上延误了黄金抢救时间,属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死亡后果加重部分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资料图

他同时表明,当地教育局作为教育主管部门,负有法定监管与处置职责。依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教育局应当对学校欺凌防控、安全管理、应急救护等工作履行监督责任;针对本次事件,应依法全面调查事件经过,督促学校落实整改,对失职人员依规追责,组织协调善后处理,并指导学校完善欺凌防治与急救培训机制,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

最后,赵良善补充道,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相关规定,遗体应及时妥善安置,长期停尸可能构成妨碍公共秩序,扩大的停尸费用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家属目前拒绝安葬遗体的做法在法律上存在风险,建议依法理性推进维权。“家属应尽快完成尸检固定死因证据,依法安葬后,保存好欺凌证据、调解记录、急救记录、医疗凭证等材料,通过协商、向主管部门投诉或提起民事诉讼等方式主张赔偿。”

来源:九派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