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公众号“黄自然”
93岁的黄自然老人,用颤抖的手写下这封信时,心里在想什么?
是20年光阴被侵蚀的无奈,还是对司法公正最后一丝倔强的期盼?当一位耄耋老人,不再选择沉默,而是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苏勇发出公开喊话,这背后究竟藏着怎样一段被岁月尘封的纠葛?
“贵院生产的不合格产品”——老人用这样一个沉痛而形象的比喻,直指那份让他煎熬二十载的(2007)刑终字第69号裁定书。他说,这是一件“不合格产品”,一件对他造成持续侵害却迟迟得不到修正的“司法次品”。

二十年的煎熬,从一份“自相矛盾”的裁定开始
时间回溯到2007年。一份编号69的刑事终审裁定书,为黄自然老人的案件画上了法律意义上的句号。然而,在老人看来,这个句号画得潦草、扭曲,甚至充满了疑点。
他在信中尖锐地指出了几个核心问题:裁定书内容自相矛盾。法律文书最讲究逻辑严密、事实清晰,自相矛盾意味着什么?意味着事实认定可能存有偏差,法律适用或许存在瑕疵,这直接动摇了裁判的根基。
更令人不解的是,老人指控法院隐匿了撤销案件决定书。如果一份本该在案卷中、对案件定性至关重要的法律文书被“隐匿”,那么呈现给法庭和当事人的,还是一个完整的事实拼图吗?案件的审理,是否建立在信息不完整甚至被筛选过的“事实”之上?
虚构“检察机关不立案决定”——这是另一个沉重的指控。立案与否,是刑事诉讼启动的关键程序节点。若这一决定属“虚构”,那么整个案件的程序源头就可能存在重大缺陷。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障,源头若被污染,后续的河流如何清澈?
老人还提到了“异地用检程序违法”的问题。刑事诉讼程序有着严格的地域管辖规定,异地办案需遵循特定的法律程序。程序违法,如同大厦的根基不稳,即使最终建筑看似宏伟,也随时有倾覆的风险。
院长监督程序:是最后的希望,还是又一个循环?面对这些盘根错节的问题,93岁的黄自然没有选择放弃。他依据《刑事诉讼法》的审判监督程序,将希望寄托于法院的院长依法履职纠错程序。
院长监督程序,是我国司法体系内部一种重要的纠错机制。当当事人认为生效裁判确有错误时,可以向法院院长提出,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这原本是司法自我净化、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阀门。
但老人用“拒不纠错,不作为乱作为”来形容他过去多年的遭遇。这十个字,分量千钧。它可能意味着,这条内部监督的通道,在某个环节被堵塞了;也可能意味着,某些错误在系统内部被习惯性地“维持”了。
一个普通公民,尤其是一位风烛残年的老人,与一个庞大的司法机关对话,其力量对比是不言而喻的。他的呼喊,能否穿透层层的官僚惯性?他的质询,能否得到不是敷衍、而是严肃认真的对待?
他不要模棱两可的回复,不要官样文章的解释。他在信末坚定地要求:“就裁判文书自相矛盾等我提的问题请给予正面书面回复”。“正面”、“书面”,这两个词是他对尊重与正式的最低要求,也是他捍卫自身权利的底线。
我们关注的,不仅仅是一位老人的遭遇黄自然老人的个案,像一面镜子,映照出许多更深层的东西。
司法公信力,就建立在每一起案件得到公正处理的基础之上。它经不起“不合格产品”的反复消耗。一个错误,拖上二十年,伤害的不仅是一位老人,更是公众对法律“定分止争”、守护正义的基本期待。
司法纠错机制的灵敏与有效,是衡量司法健康度的重要指标。系统能否及时、勇敢地正视并修正自己的错误,而不是让当事人陷入漫长而无望的申诉循环,这考验着司法的勇气与担当。
对弱势当事人的诉讼权益保障,尤其值得关注。当面对庞大的司法机关时,个人常常是渺小的。如何确保他们的声音被听见、诉求被重视、权利被保障,需要制度设计更细致的关怀和司法人员更主动的作为。
这位93岁老人所追问的,其实是我们每个人都可能关心的:当法律文书出现疑点,我们该如何寻求解释?当认为司法裁判有误,除了漫长的信访,内部监督渠道是否畅通有效?司法机关面对当事人的质疑,尤其是对自身“产品”质量的质疑,是否有足够的坦诚和勇气去面对、去审查、去回应?
苏勇院长,您会如何拆开这封沉甸甸的信?您看到的,是一位老人的执着追问,还是本院一份需要重新审视的历史卷宗?您的“正面书面回复”,将不仅仅是对黄自然老人个人的交代,更可能成为观察司法系统如何对待历史遗留问题、如何践行“有错必纠”原则的一个窗口。
二十年的时光,足以让青丝变成白发。但正义的等待,不应如此漫长。我们期待,老人的这声呼喊,能唤醒对一桩旧案的重新审视;我们更希望,所有的“不合格产品”,都能在有效的监督机制下,得以召回和修复。
因为,司法的温度与尊严,正体现在它如何对待那些最微弱、却最执着的声音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