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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却拿不到钱!债务人转移财产,债权人 如何维权?

不少债权人历经诉讼拿到胜诉判决,却遭遇 “执行空窗”—— 债务人早与亲属、关联方串通,把房产、存款等财产转移一空。面对债
不少债权人历经诉讼拿到胜诉判决,却遭遇 “执行空窗”—— 债务人早与亲属、关联方串通,把房产、存款等财产转移一空。面对债务人的逃债行为,债权人如何维护权益?

一、优先用债权人撤销权

这是对抗恶意处分财产的 “首要工具”,可直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不当交易。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且相对人知情的,债权人可诉请撤销该行为。适用需满足三要件:一是债务人有不当处分行为(如低于市场价 70% 卖房、高于市场价 30% 购物);二是行为导致债权无法实现;三是第三人(受让方)明知或应知该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如亲属间无对价转让)。

关键要点需牢记:

时效不等人:撤销权需在 “知道撤销事由后 1 年内” 行使,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 5 年内未行使的,权利直接消灭(此为除斥期间,不中止、中断);

成本可追偿: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维权产生的律师费、评估费等必要支出,可要求债务人承担;

效果直接:撤销成功后,转移财产的合同自始无效,财产回归债务人责任财产,可继续申请强制执行。

二、兜底选确认合同无效

若超过撤销权 5 年最长期限,确认合同无效可作为 “后手”,且不受诉讼时效约束,哪怕财产转移多年仍可主张。《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明确: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认定需满足两点核心:一是主观上,债务人和第三人 “恶意串通”,明知转移财产会损害债权人利益仍为之;二是客观上,该行为确实导致债权无法实现。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三人需返还取得的财产;无法返还或无必要返还的,需折价补偿。这一路径的核心优势,就是解决了 “过了撤销时效怎么办” 的难题。

三、补充用第三人侵权赔偿若转移财产已被再次处分(如房产卖给善意第三人)或灭失,无法通过前两种路径追回,可主张第三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共同侵权),第三人构成侵权需满足四要件:

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到期债权;

第三人实施了协助转移、虚假交易等加害行为;

行为直接导致债权未获清偿;

第三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明知债务人逃债仍配合)。

若债务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可要求任何一方全额赔偿,且判决生效后可直接执行第三人名下资产,无需先将财产转回债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