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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行房缺手术发生封堵器脱落并发症,医方须赔偿58余万元

一、患方诉称2021年8月25日,原告因双眼视物不清4月、加重2天到被告处住院治疗,被诊断为中央型房间隔缺损(卵圆孔型)

一、患方诉称

2021年8月25日,原告因双眼视物不清4月、加重2天到被告处住院治疗,被诊断为中央型房间隔缺损(卵圆孔型)、腔隙性脑梗死史。被告经心内科会诊后建议转入心内科进行左心耳封堵术,故被告于2021年9月9日为原告行卵圆孔封堵术。

术中封堵伞脱落飘至腹主动脉,被告穿刺左右股动脉,沿鞘管使用异物抓捕器反复多次尝试,将封堵伞拉入鞘管内,右侧股动脉及股静脉穿刺点压迫止血,左侧股动脉缝合并压迫,后原告结束手术返回病房。

术后原告行腹部CT平扫后,被告建议原告行增强CT检查,但原告要求出院。后原告多次复查腹主动脉夹层情况,并于2021年12月28日在某大学附属Z医院行腹主动脉覆膜支架腔内隔绝术+腹主动脉造影+股动脉修补术。

二、医方辩称

1.鉴定人无任何依据认定医方在本案患者封堵器型号选择及使用上违反诊疗规范,鉴定意见书称“通常推荐使用专用PFO封堵器”缺乏具体的诊疗常规依据,故鉴定意见由此认定医方在封堵器使用上存在未尽注意义务的过错亦缺乏依据。

2.封堵失败(封堵器脱落风险)是此类手术的手术风险和临床上难以完全避免的并发症,根据手术知情同意书,术前被告告知了手术风险和可能的并发症(包括封堵器脱落风险),患者签署了相应知情同意文件。

3.既然鉴定意见认定被告对患者的腹主动脉夹层不存在诊疗过错,而患者构成八级伤残又是因为患者在外院接受了血管修补术,那么鉴定意见认定医方承担主责没有依据。

4.认可鉴定意见书中的治疗经过部分,但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请,不认可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结论及鉴定机构针对被告异议的回复,申请重新鉴定。

三、鉴定意见

诊疗过错参与度为75%。

四、医疗过错

1、某医院术前已查见患者有漏斗胸胸廓畸形,但医方术前小结及术前讨论等均未对患者存在胸廓畸形及其可能导致手术失败的风险进行分析讨论,医方术前考虑不周;医方手术记录中封堵器关键信息记录错误,虽然术中曾尝试固定封堵器,但最终封堵失败。

结合中某医院行PFO封堵术及光学相干显微镜、联合的左、右心导管术封堵成功的事实,说明某医院存在未尽注意义务的过错。送鉴资料不支持患者2021年9月8日术前存在腹主动脉夹层;某医院封堵失败后,封堵器脱落飘至腹主动脉。

虽当场经导管取出封堵器,但患者术后诉腰部酸痛、腹胀等,并于2021年11月30日经增强CT查见腹主动脉夹层;结合腹主动脉夹层发生的部位及时间等综合分析,患者腹主动脉夹层与2021年9月8日某医院手术相关,某医院未尽注意义务,存在医疗过错,构成医疗损害。

2、某知情同意书包括封堵器脱落等内容,但医方既然认为患者漏斗胸限制超声探头的位置、不能很好确认封堵器的位置,却未对患者漏斗胸等可能增加手术风险进行书面告知,医方术前书面告知不充分,会影响患者对是否手术、是否选择该院手术以及手术方案等方面的选择和决定。

3、封堵手术失败,封堵器脱落飘至腹主动脉,虽经导管取出封堵器,但术后发生了腹主动脉夹层,客观上造成了损害后果,其医疗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58项观察性研究的meta分析发现,心包积液或心脏压塞的发生率为0.3%,封堵器栓塞或移位0.4%”,提示PFO封堵术并发症少见,若没有医疗过错,损害后果一般不会发生。

4、患者患者自身存在漏斗胸等情况,对经胸超声心动图辅助封堵器定位等方面有一定程度的影响,与封堵失败存在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患者自身因素与其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患者自身因素起次要作用。

七、法院判决

2025年12月11日判决,被某大学附属某医院担责75%,赔偿581178.27元。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