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阜新市某公司负责人林某,以公司经营为名四处借债,实际用于在北京、海南等地购买房产和消费,在无法偿还对外巨额借款后,竟采取将自己的汽车卖给车行后又租回来,再出售给他人实施合同诈骗,为此,林某在一审和重审一审中,均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五个月。目前案件在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二审开庭已超审限,至今没下判决”,受害人陈某某称,“林某的品行口碑极差,不仅利用从车行租来的汽车骗取钱财,还曾向自己借款128万余元不还,被法院判决还款时,竟通过无管辖权的法官解封、转移查封房产,父母告子女等系列诉讼,来逃避债务和拒绝法院生效判决的执行;期间,林某、李某夫妻二人因拒执罪一人被判刑一年半,一人被取保至今,其家人‘自己告自己’的诉讼行为,也被检察院初查认为涉嫌构成虚假诉讼”。
受害人陈某某说,“更令人气愤的是,庭审刚结束,林某的家属就在细河法院诉讼大厅内突然从背后袭击自己,本人正在遭到侵害的本能反应和正当防卫,被对方反告故意伤害,公安竟不顾前因后果还对我进行立案。

公诉机关的起诉书称,被告林某,阜新市泓某建设有限公司法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2年11月3日被阜新市公安局开发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于2023年11月3日被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3年5月8日,公安机关以林某涉嫌诈骗案移送起诉。2024年1月2日,检方向细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需要说明的是,林某于2023年11月30日,因拒执罪被羁押。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6月17日,被告林某因需要资金周转,将其名下一辆兰德酷路泽车以20万元的价格出售、过户给车行老板刘某。第二天,林某与车行老板刘某签订汽车租赁合同。2020年6月19日,林某隐瞒已将车辆出售给车行的事实,将该车以2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害人陈某某。陈某某向林某支付10万元,并将自己的一辆奥德赛折价5万元交付给林某(该车随后被林某抵押给他人,并于2020年7月过户至李某艳名下),双方约定车辆过户时再支付剩余10万元购车款,林某将案涉兰德酷路泽车交由陈某某使用。
此间,陈某某多次找林某追问车辆过户事宜,未果。
2020年10月,陈某某再次找林某协商车辆过户,林某此时才编造事实,称该车已被抵押无法过户,以此拖延时间。2021年9月11日,林某出具包含收到车款15万元的欠条。但直到案发,经陈某某反复催讨,林某均未返还该购车款。
2022年5月18日,车行老板刘某以林某长期未支付租车费为由,通过定位将陈某某使用的兰德酷路泽汽车围堵。三方对质之下,林某编造车辆抵押无法过户、刻意掩盖一车二卖的真相曝光。至此,陈某某才向阜新市公安局海州公安分局矿工街派出所报案被骗。
2022年11月3日,被告人林某接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检方指控林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重审一审均认定其犯合同诈骗
一审中,法院对林某指控的罪名,从“诈骗罪”变更为“合同诈骗罪”。
被告人林某提出,其在车行老板刘某处办理车辆过户是贷款;其辩护人提出林某与车行刘某不是真实的车辆买卖和租赁关系,双方的车辆买卖合同是让与担保行为。
经法院查明,林某将涉案车辆过户给刘某,刘某扣除租赁费、手续费等费用后将18.6047万元支付给林某,双方签订车辆租赁合同,且林某未能提供其用涉案车辆担保向刘某借款的相关证据(全案卷宗无任何借款合同、担保协议、借条等让与担保关键书证;车行老板刘某亦证实案涉车辆林某已卖给自己),故法院对林某及辩护人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
法院还查明,林某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隐瞒将涉案车辆出售给刘某的事实,把从刘某处租赁的涉案车辆又出售给被害人陈某某,事后亦未积极创造条件履行合同,虽其出具欠条,但至案发前未退还钱款,故林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陈某某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隐瞒真相骗取财物的行为,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为此,一审法院于2024年7月19日作出判决:被告林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责令被告人林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陈某某15万元;案涉车辆于本判决生效后返还刘某。
一审后,林某不服,上诉至阜新市中院。被害人陈某某也表示有问题,认为一审量刑畸轻,其举证林某并非初犯、有前科劣迹,此前因拒执罪被判一年半正在服刑。
随后,阜新中院作出裁定撤销一审判决,案件发回重审。
细河区法院重审本案,于2025年9月18日作出判决,判决结果与一审结果一致。

重审一审判决后,林某又上诉至阜新市中院。
2026年2月,该案二审(案号2025辽09刑终2X8号)开庭进行了审理。但令人不解的是,该案已超审限未作判决,引发了多方的讨论。
相关法律人士表示,《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的法定二审审限,常规审限为2个月内审结;死刑案、附带民诉、重大复杂案,经省高院批准可再延长2个月;超期需最高法审批。
受害人陈某某旁听庭审,遭犯罪嫌疑人家属袭击,正当防卫反被告故意伤害
受害人陈某某对此案的二审迟迟未做判决,也表达了自己的担忧和不满。陈某某称,在案件重审一审时,自己接到法院周法官5次通知要求参加旁听,结果在庭审完未走出法庭,就被林某岳父李某某从其身后发动突袭、殴打。
相关法律人士表示,犯罪嫌疑人林某家属李某某攻击受害人,具有明显的报复情节。特别是在特殊场所,李某某攻击受害人的地点为人民法院的“诉讼大厅”,该场所区别于普通的公共场所;犯罪嫌疑人林某家属李某某在实施报复攻击时,在场的犯罪嫌人及其他家属并无任何阻拦的动作及阻拦的潜意识动作,足见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报复行为具有预谋性,报复他人犯意高度统一。
该法律人士称,犯罪嫌疑人林某及家属李某某的报复性、诉讼大厅实施的攻击行为,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然而,陈某某在被李某某从背后袭击时,正在遭受侵害时的本能反应,竟被反告陈某某“故意伤害”,该行为或涉嫌构成“诬告罪”。其行为防卫性质显然,完全为法律所保护。然而,在这一情形之下,公安机关对于李某某在法院诉讼大厅打人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不管,反对正当防卫的陈某某进行立案、取保。由此,各方对公安机关如此处理是否恰当也有不同意见。
受害人陈某某称,在林某此前已经被判刑、有前科的情形下,其还四处活动,为自己做无罪辩护,其行为实在可笑。
目前,该案仍在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庭进行审理,对于本案的终审判决结果,我们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