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莆田,张女士通过法院拍卖购得一套房产,本以为是“捡漏”,不料入住后却被物业告知需补缴前业主拖欠长达17年、累计6万多元的物业费。张女士拒绝后,家中遭断水断电、电表被锁、门禁被禁。物业方一度辩称是“用电跳闸”。法院对此明确表示:物业应起诉前业主,无权向新业主追讨。此事再次将物业服务的边界与业主权益保护推向舆论中心。
一、“天降”6万欠费:乔迁之喜变维权之苦
2025年10月,福建莆田的张女士成功竞得一套法拍房,满心欢喜地收拾入住。没想到,乔迁之喜还没过,物业管理人员就上了门,通知她需缴纳一笔高达6万多元的费用——这是前业主拖欠了17年的物业费。
“我才刚搬进来,凭什么要我交别人欠的钱?”张女士感到既荒谬又气愤,当即严词拒绝。她认为,物业公司应该向原业主(被执行人)追讨,这笔“陈年旧账”与她这个新业主毫无关系。
然而,物业公司的“反击”迅速而强硬。先是停了水电,接着将电表上锁,最后连小区门禁系统都不给张女士录入,让她有家难回。面对质疑,物业方起初甚至否认断水断电,声称是“张女士自家用电量大导致跳闸”。直到张女士找来媒体曝光,水电才部分恢复,但纠纷远未解决。

二、法律明确说“不”:物业的三重错误
在这起纠纷中,物业公司的行为至少存在三重错误,且于法无据:
1. 债务主体错认:前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具有相对性。前业主拖欠的物业费是其个人债务,不能随房屋所有权转移而自然“转嫁”给新业主。除非买卖双方另有明确约定,或司法拍卖公告中特别载明由买受人承担,否则新业主无义务“买单”。本案中,法院的拍卖文件已明确区分:张女士仅需承担欠缴的公摊水电费,而物业管理费应由物业向前业主追偿。
2. 维权手段违法:这是最核心的问题。根据 《民法典》第944条第3款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物业公司并非供水供电合同的当事人,根本没有权利中断这些基础生活服务。其断水断电、锁电表、禁门禁的行为,涉嫌侵犯了张女士的物权(对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和基本生活权益,是典型的滥用管理权、以胁迫手段催缴费用,性质恶劣。
3. 推诿管理失职:前业主欠费长达17年,物业公司长期未能有效追缴,本身就是管理失职。如今却试图通过胁迫新业主来弥补自己的管理漏洞和坏账,不仅不合规,更凸显了其服务意识的缺失。

三、法院定分止争与行业反思
面对此类纠纷,法院的立场非常清晰:物业公司应当通过法律途径(如提起诉讼)向原债务人(前业主)追讨欠费,而非将矛盾转嫁并侵害无辜新业主的合法权益。这一判决为处理类似纠纷树立了明确规则。
此事也引发了广泛的社会讨论:
· 对购房者而言,购买法拍房或二手房前,务必到物业公司查询费用缴纳情况,并将相关历史欠费的责任划分在合同中明确,避免日后扯皮。
· 对物业行业而言,此事是一次深刻的警示。物业公司的权力来源于业主的委托,其角色是“服务者”而非“管理者”,更不是“执法者”。以切断基本服务相要挟,只会激化矛盾,损害行业公信力。“赶走物业”的呼声背后,是公众对物业公司越权、霸道、服务缺位等乱象的长期不满。
· 对监管而言,需要加强对物业公司行为的监督,对屡次采取违法手段催费的物业,应纳入诚信体系,甚至考虑市场退出机制,从而倒逼行业提升服务质量和法治意识。
【结论与讨论】
张女士的遭遇并非个例,它尖锐地揭示了物业服务业中“权责错位”的顽疾。物业公司手握小区基础设施的管理权,但这绝不是其可以任性妄为的“尚方宝剑”。
法律的边界很清楚:服务合同纠纷,就应通过协商、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任何以侵害业主基本生活权益为手段的催费行为,都是法律所禁止的。
欢迎讨论:
1. 你认为,对于历史遗留的巨额物业欠费,物业公司该如何合法、有效地追缴?新业主购房时又该如何规避此类风险?
2. 如果遇到物业公司违法断水断电,除了媒体曝光,业主还有哪些有效的维权途径?
3. 如何建立更有效的机制,来约束物业公司的权力,确保其回归“服务”本质?
【来源说明】
本文事件基于福建本地媒体报道及当事人陈述梳理,法律分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实践。为保护隐私,当事人姓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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