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内容以公开的司法裁判文书原文为依据,案号:(2025)某民初76XX号。仅作普法学习,非法律建议,无任何引导医患对立的倾向。内容为:2024年8月,因脑出血在R某医院住院的邢先生,在由护工用平板推车转运回病房的途中遭遇了惊险一幕:因摆渡车出口与住院部水泥平台存在高低落差,护工在抬轮下车时操作不当,导致车轮卡在夹角中,刚做完手术不久的邢先生随推车翻倒在地。事发后,邢先生虽感胸痛,但初期CT并未查出明显异常,外包公司仅垫付了880元检查费了事;直到十天后邢先生胸痛难忍再次复查,才发现左侧第3至6前肋骨折!
【案情始末】
2024年8月23日下午16:40分左右,脑出血患者邢某某由护工储某某用平板推车运送前往病房,在平板推车由摆渡车转运至住院部下车过程中,由于摆渡车出口位置的平面与住院部水泥平台存在高低差,平板推车在推下车过程中前轮无法顺利着地,储某某绕过平板推车后将一侧前轮轻抬至水泥平台上,但另一侧前轮在落下时卡在摆渡车与水泥平台夹角中,致使原告随平板推车一起侧倾,导致原告受伤。
【原告认为】
原告受伤后被告R市某某医院仅仅给原告做了脑部CT以及开具止疼药和膏药,对原告的伤情未采取进一步的措施,也未第一时间告知原告及家属。期间原告检查出胸部左侧部分肋骨骨皮质皱褶,被告R市某某医院医生亦未告知原告及家属相应病情。
直到2024年8月31日,原告即将出院,仍觉得胸部疼痛难忍,经检查左侧第6肋骨骨折、左侧第4、5肋骨骨皮质稍皱褶、两肺胸膜下渗出灶、两侧胸膜轻度渗出、增厚等病情,被告R市某某医院医生才告知原告及家属实情,原告又继续住院治疗。
【被告R市某某医院辩称】
原告系作为患者在由服务人员储某某在推送其去做高压氧康复项目途中不慎被摔伤的。我医院与被告上海某某公司签订了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乙方工作不当、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病人跌滑、摔倒等人身伤害的,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及赔偿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原告摔伤后在我医院处继续就医,就医当时检查未发现肋骨骨折,系由于影像检查的局限性所致,后经过病情演变以及影像学复查才确定其伤情,这是医学发展的规律。我医院并不存在医疗过错,也未违反诊疗规定,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
原告系在被告R市某某医院处就医期间,接受该被告提供的患者转运服务时,非因自身过错而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告R市某某医院作为服务提供方,存在未能确保患者人身安全的违约行为,应当负责全额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
储某某在运送作为患者的原告的过程中,存在操作不当的过错行为,但其系被告上海某某公司的员工并被派遣到被告R市某某医院处工作,属于执行工作任务时造成原告受伤。应由作为接受劳务派遣单位的被告R市某某医院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分析,本院确定被告R市某某医院应当赔偿原告41541.39元,扣除被告上海某某公司的已付款880元后,尚需给付40661.39元。
【判决结果】
2025年12月12日判决,被告R市某某医院赔偿40661.39元。
【案例警示】
对于刚刚经历开颅、开胸等重大外科手术或处于脑血管急性发作期的危重患者而言,其身体平衡能力丧失、骨骼及软组织处于高度脆弱期,转运工具的选择、路面接驳的平整度、推车人员的操作规范性,构成了医疗机构整体诊疗环境安全保障义务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然而,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当院内外包或劳务派遣人员在转运患者过程中发生推车侧倾、颠簸坠床导致患者遭受二次骨折损伤时,各方责任主体的法律争议往往集中爆发:
本案即是一起因脑出血术后患者在转运接受高压氧康复途中,因转运推车下车遇到地面高低落差发生侧倾导致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法院依法判决由实际接受派遣服务的医疗机构对外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对厘清医疗后勤外包领域的侵权责任归属具有极高的实务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