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13日凌晨,文泰一与两名同伙在首尔梨泰院酒吧灌醉一名中国籍女性,将其带至住所实施轮奸。
案发后,文泰一在2025年6月18日的一审公审中承认“特殊准强奸罪”指控,但反复强调“受害者是中国人”,声称已与中国受害者达成和解协议并收到《不处罚申请书》,以此作为请求法庭从轻量刑的核心依据。


目前和解协议真实性存疑,文泰一律师团队多次突出受害者国籍身份,试图营造“已弥补跨国损害”的假象。检方驳斥其利用外籍受害者维权壁垒(语言障碍、签证时效、司法程序复杂),迫使对方接受非自愿和解。
自首主张无效,文泰一称“主动自首”,但警方证实其自首书在案发两个月后提交,当时警方已通过监控及群聊证据锁定嫌疑人。韩国《刑法》要求自首需“犯罪未被发觉前主动投案”,其行为不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预谋犯罪证据确凿,群聊记录显示,文泰一等人明确知晓受害者是外国人,并讨论“利用其身份逃避追踪”,包括故意修改出租车路线避开监控、制造不在场证明。检方认定此举属蓄意选择外籍目标,性质恶劣。

文泰一一审仅被判3年6个月有期徒刑,远低于检方求刑的7年。
二审维持原判,当庭收押。
文泰一反复强调受害者国籍,本质是将身份工具化,企图利用司法漏洞减轻罪责。此案成为检验韩国对跨国性暴力犯罪惩戒力度的标杆,其轻判折射司法公正与社会期待的深刻裂痕。外籍女性维权机制亟需国际协作完善,司法系统需通过立法修正堵塞轻判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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