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再审程序作为司法救济的 “最后一道防线”,其启动门槛远高于一审、二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再审的法定事由仅限于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等情形。
为帮助当事人提高再审翻案可能,周军律师从证据链构建的核心原则,提交规范和质证策略三方面,详解介绍如何打造再审胜诉的 “证据王牌”。
(一)证据组织三大核心原则1.关联性原则:所有证据均需直接指向再审事由,与核心事实无关的证据一律剔除(如主张借贷未实际发生,仅提交银行流水,无需提交无关的聊天记录);
2.层级化原则:按 “核心证据 — 辅助证据 — 补强证据” 排序:
核心证据:新证据或原审关键证据(如颠覆性的鉴定报告、银行流水);
辅助证据:证明核心证据真实性的材料(如鉴定机构资质证明、银行盖章的流水原件);
补强证据:佐证核心事实的间接证据(如证人证言、交易习惯证明);
3.闭环化原则:证据链需形成完整逻辑,无断点(如主张合同未履行,需提交 “未收货证明 + 对方无发货记录 + 证人证言”,三者相互印证)。
(二)新证据的提交规范(重中之重)1.形式要求:
提交原件或经法院核对无误的复印件,提交外文证据需附中文译本;
制作《新证据清单》,列明证据名称、来源、形成时间、证明目的、与再审事由的关联;
附《新证据说明》,详细说明 “原审未提交的原因”(如 “原审期间对方隐瞒该证据,再审前通过律师调查令获取”);
2.实质要求:
具有 “颠覆性”:不能仅反驳原审证据,而需直接证明原判决的核心事实错误(如原判决认定 “借款已偿还”,新证据证明 “还款系其他债务”);
具有 “唯一性”:无其他证据可替代,是证明案件真相的关键。
3.常见无效新证据:
原审已提交但未被采信的证据(不属于 “新证据”);
再审期间自行制作的证人证言、单方陈述(无客观依据);
与核心事实无关的间接证据(如证明当事人人品的证据)。
(三)原审证据的质证策略1.针对原审 “证据采信错误”:
列出《原审证据异议清单》,指出原审采信的证据存在 “伪造、变造、来源不合法” 等问题(如 “原审采信的欠条签字系伪造,有笔迹鉴定报告佐证”);
提交原审庭审笔录,证明关键证据未质证或质证程序违法。
2.针对原审 “证据遗漏”:
提交原审期间已提交但未被法院审查的证据(需附证据收据),说明该证据对基本事实的证明作用;
主张原审法院 “未依职权调取证据”(如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证据),需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及相关线索。
周军律师提醒,在司法实践中,“新的、关键的、形成完整链条的证据” 是法院启动再审并最终改判的最核心依据。无数案例证明:再审翻案的关键,不在于原审程序是否存在细微瑕疵,而在于能否构建一套 “无懈可击” 的证据链,直接动摇原审裁判的事实基础。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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