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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关于工资的那些事儿

经常有朋友问到离婚案件中工资分割的事,这问题乍一看很简单,但里面涉及到的细节可不少。我将一些常见的问题给汇总起来,争取一

经常有朋友问到离婚案件中工资分割的事,这问题乍一看很简单,但里面涉及到的细节可不少。我将一些常见的问题给汇总起来,争取一次性说清楚。

一、法律上的工资范围是很广的,绝不仅是我们平时嘴里所说的工资而已。这里面的工资一般包括以下部分: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其中的奖金又包括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其他奖金。其中的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和其他津贴。其中的补贴主要指物价补贴。如果没有书面的婚前财产约定或者婚内财产约定,夫妻在婚姻期间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劳务报酬都属于共同财产的范围。

二、工资是否要分割也得看案件的具体情况。如果工资收入较少,该工资消耗后,可推定用于日常家庭支出,且无其他证据证明工资用于日常家庭支出或其他必要支出外尚有剩余的,则不应予以分割。如果工资收入较多,且有非正常的消费支出的,其应就上述支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个人正常消费进行合理说明,不能合理说明的,应将该项支出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这个问题往往是离婚案件庭审中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围绕这部分非正常的消费支出,建议提前准备好相应的证据。

三、那离婚案件中工资收入分割的节点在哪儿呢?民法典以及各司法解释都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一般认为,在法理上应截止至离婚判决生效时的工资收入。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计算截止于一审辩论终结前,按照双方提供的各项证据,计算离婚时应分割的工资收入。如果双方的工资收入都需要分割的,可以相互扣减。

四、离婚案件中工资收入的常见证据有,单位开具的工资收入证明;申请法院查询一方的工资银行流水;劳动合同、社保记录、个税记录、工资单等。这些证据也不是说全部都要,只要能够达到我们的证明目的就可以。当然了,通常来说是越充足越好。

五、特殊情况

1、离婚分居期间或离婚冷静期内,尚未领取离婚证或离婚相关文书,双方仍存在夫妻关系,该期间内产生的工资,如无书面的婚内财产约定,应当进行分割。这个很容易理解,毕竟此时双方还没有正式解除掉婚姻关系。

2、一方无业,在家担任全职主夫或主妇,能否要求分割另一方工资?有收入的一方经常以此来抗辩对方的分割主张。婚内工资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与双方是否有书面的婚内财产约定有关,与一方是否无业无关。一方在家担任全职主夫或主妇,如无书面的婚内财产约定,有权分割另一方工资。这种情况貌似有些不公平,也是现在很多人所吐槽的地方。其实除了挣钱养家之外,家庭这个小单位还有着其他贡献形式的存在。只是由于受到我们这个社会传统文化的惯性影响,国人更容易认可看得见、摸得着的有形资产的价值。比如说珠宝、烟酒、车子、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