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陈女士在东莞兴业银行员工的诱导下签署了空白申贷文件;从未见过、从未签过贷款合同、莫名400万巨额债务;资金流向陌生第三方、未用于家庭生活、却被仲裁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导致房产被执行!面对这一系列令人匪夷所思的遭遇,陈女士发出了振聋发聩的质问:法治底线何在?公平正义何在?

一、陷阱:诱导签署空白文件,400万债务“从天而降”
2021年11月1日,对于陈女士而言是她噩梦的开始!应东莞兴业银行客户经理周达谊的要求,陈女士与配偶共同前往银行办理贷款申请。然而,等待她的并非正规严谨的贷款流程,而是一场处心积虑、精心设计的“签字游戏”。
陈女士回忆:银行员工周达谊利用其信任,以“贷款申请需签署空白文件、审核后补填内容、重新签订正式合同”为由,诱导她在关键信息(如金额、利率)均为空白的文件上签字;陈女士签署后,便再未收到任何关于该贷款申请的通知,也未曾再次前往银行办理任何后续事宜。
然而,一份落款日期为12月21日、金额高达400万元的《借款合同》却在一年后凭空出现。

二、黑箱:资金流向成谜,何来“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调查,抵押房产为夫妻婚内共同房产,这笔高达400万元的贷款并未用于陈女士家庭的购房、育儿或日常开销;款项更是未经陈女士确认直接划转至完全不认识、且与其家庭无任何业务往来的第三方账户(涉嫌串通转移婚内财产);
陈女士为全职家庭主妇,对家庭财务并无掌控权,但这并不意味丧失个人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规定: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地位平等,婚内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需基于“共债共签”或“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在本案中:
无共签:陈女士从未在正式合同上签字,合同成立时(12月21日)陈女士并未到现场签订任何文件,合同签字页面是银行员工“换页变造”而来的;更未事后追认。
未用于家庭:资金流向第三方,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
债务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债权人(银行)无法证明该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依据法律,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然而,广州仲裁在审理【(2023)穗仲案字第20411】案件时,却无视陈女士的陈述,未经审查径直作出“共同承担”的裁决。

三、铁证:鉴定报告揭露“换页变造”,司法程序却成拦路虎
面对不公裁决,陈女士通过多方努力,获取了证明合同涉嫌伪造的关键证据;
《银监局的调查笔录》证实:11月1日银行员工故意隐瞒《贷款申请书》与整套贷款流程所需签名页面混合“混签”事实,诱导陈女士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了(12月21日)一份尚未生效、内容尚未确定的“未来的合同”;
陈女士委托《东莞至信司法鉴定书》证实:案涉合同签字页面存在页边距、印刷痕迹、骑缝章、二维码均明显存在“换页变造”事实,这些“铁证”直指合同系伪造的。
然而,陈女士拿着这些证据维护个人合法权益时,却遭遇了“程序空转”、司法机关互相推诿的困境:
仲裁阶段:对银行提供的证据未审核就采纳、对陈女士的异议却不审查、不组织质证、未开庭审理。
广州中院(撤裁):对仲裁案后才拿到的关键证据“涉嫌伪造”未依职权审查其真实性与合法性、以“仲裁实体意见”为由驳回,无视当事人仲裁期间无法获取原件的客观事实;
东莞中院(不予执行):判决书中对陈女士提供的关键鉴定书“只字不提”,同样以“仲裁实体意见”为由驳回!对判后答疑更是置之不理;
监管部门:派出所认为属经济纠纷;银监局:无权干涉民事纠纷,对于银行严重违反规定行为,轻描淡写以“加强监管措施”,并未对兴业银行有任何实际性处罚。
作为司法机关,本应是公平正义的防线,却沦为不公裁决的工具!对于“合同系伪造”法院以“不审核、不予申请鉴定、自行鉴定不采纳、不启动重新鉴定”的方式回避认证“伪造”核心问题,组合拳下来就让“伪造合同”名正言顺成为“合法有效”的合同;而广州仲裁一句“法院驳回申请就代表合同合法有效”的论调,更是对司法公正的极大讽刺。
现今,共同房产已被执行,陈女士不仅要背负不属于自己的巨额债务,更在生活层面、精神层面与两子承受巨大损失与伤害。
在此,陈女士向社会及相关部门发出强烈呼吁:
彻查银行违规:请求金融监管部门介入,彻查兴业银行员工“混签”、“欺诈性的倒签”、“换页变造合同”、“伪造面签证据”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并惩介。
启动司法鉴定:请求司法机关正视东莞至信司法鉴定报告,依法启动对案涉《借款合同》的重新鉴定程序,查明合同是否系“伪造 ”。
纠正错误裁决:请求上级司法机关立案侦察或依法监督,撤销原判决,该笔债务是陈女士原配偶个人与银行方的行为事实,与陈女士无关。
东莞兴业银行“混签”、“诈骗性倒签”、“换页变造”、“伪造面签证据”等行为实际上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陈女士的遭遇并非个例,如频发“转移婚内财产”案件,大多都借助所谓“诚信银行”实行;“司法空转”其中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领导授意?导从而导致受害者维权艰难?
我们期待相关部门能尽快介入,打破“维权死循环”,让法律真正成为保护百姓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