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柳州市鹿寨县黄冕镇山脚村村民朱某向媒体反映,自己长期经营管理的房前屋后林木在未获本人确认的情况下被采伐,随后该地块又面临被强征建设篮球场的情况,由此引发了一系列关于林地权属、采伐程序合规性以及赔偿方案的质疑,其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引发关注。
林木被伐:疫木处置流程存漏洞
2025年9月,村里告知朱某,其房前屋后的松木疑似感染线虫病,需要进行砍伐处理。这些松木以及周边的果树、竹子,多年来一直由朱某负责经营管理,日常的修剪、养护工作都亲力亲为。然而,在后续的砍伐作业中,施工方未提前通知他本人,待他知晓时,林木已被砍伐完毕,而被伐松木的具体去向也未向他说明。
根据国家关于松材线虫病疫木管理的相关规定,疫木采伐需履行严格的审批和监管程序,即使是防治性采伐,也应保障林木所有者的知情权,且需对疫木运输、处理全程监管,严防流失。朱某反映的“未通知即采伐”“疫木去向不明”等情况,明显与上述规定不符。

(图片由朱先生提供)
(图片由朱先生提供)



(图片由朱先生提供)
隐秘的变更:未经告知与公示的林权转移
林木被砍伐后,村生产队队长告知朱某,其房前屋后的这片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并提及林权证作为依据,同时透露计划征用该地块用于建设篮球场,但在征用前并未公布任何相关书面文件。
然而根据朱某出示的多份涉事土地相关权属证明显示,该土地的所有权归朱某所有。为核实权属,他前往当地林业站查询,结果显示该地块在2009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时,权属人变更成当时的代理队长杨某,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及林木使用权被登记为集体所有,与朱某所持的权属证信息存在矛盾。



(图片由朱先生提供)
朱某表示,2009 年林改期间,自己从未接到过关于该地块权属变更的任何通知,多年来始终将其视为自身经营用地,持续进行管理与投入。更让他难以理解的是,此次权属变更后生成的林权证,自始至终未对外公布。
林改用途变更存疑 耕地转林地违背生态规律与法律规定
涉案土地原本属于耕地范畴,却在 2009 年林改期间被调整为林地性质。对此,土地相关权利人朱某表示,其并未被告知该变更事宜,依法享有的知情权与参与权遭到实质侵害,同时对该土地用途变更的程序合法性提出明确质疑。
我国对土地实行最严格的用途管制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要求: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同时保护林地、草地等生态用地;土地用途变更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依法履行法定审批程序。
耕地与林地是我国土地利用分类中的核心类别,二者不仅在法律定位、用途管制上存在严格界限,在功能属性、保护导向上也有着明确区分。耕地的核心功能是保障粮食生产安全,实行 “占补平衡” 制度,且其保护已纳入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管理,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改变用途。
此次涉案土地的变更过程中,朱某作为相关权利人未被告知任何情况,既未参与变更决策,也未收到书面通知,显然违背了土地用途变更中 “保障权利人知情权、参与权”的法定原则。而未经合法审批程序将耕地转为林地的行为,已涉嫌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构成违法变更土地用途。
补偿分歧:青苗费与往期补偿款挂钩引纠纷
面对竹、果被伐的既成事实,朱某提出一项妥协性方案,要求赔偿2300元的青苗费,该金额甚至低于当地补偿标准,用以弥补被砍伐的竹子与果树损失。村生产队起初表面接受了该方案,但随即附加了一项条件:要求朱某必须返还其于2022年因高速公路扩建项目所获得的荒地开荒补偿费。
朱某表示,2300 元青苗费系针对本次被伐竹果的专项补偿,而 2022 年的荒地开荒补偿费,是对其当时开垦荒地所投入成本的合法补偿,两笔款项性质截然不同,不应相互挂钩,因此明确拒绝了返还往期补偿款的要求。值得注意的是,开荒于1997年完成,至今已经二十多年,期间并未有任何人、相关部门提出异议,直到“强征事件”发生后才反映纠纷。
(图片由朱先生提供)


诉求无回响:确权之路困难重重
此后,朱某曾多次通过合理途径向相关部门反映诉求,请求对涉案土地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及林木使用权重新开展调查,并依法进行确权登记,明确权益归属。但截至目前,相关部门均未就其诉求给出满意答复。
呼吁相关部门介入监管调查,秉持客观公正原则,针对性制定合理的化解方案,确保基层林权纠纷得到公平处理,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