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为江苏省一大型煤矿集团从事井下采煤、掘进等高风险、高强度工作了一二十年的数千名工人发现,尽管他们泛黄的工资条上记录着每月被扣缴了“养老金”,尽管也有政策依据支持他们依法享有养老待遇,但等到他们迈入55周岁依法退休年龄时,却发现自己从未有过养老账户。
更让这些工人糟心的是,在本省其他县市、外省云南广西等地,类似的煤矿企业,都有依法为矿工办理养老保险的事例。
近十年来,这些工人不断向各级部门反映情况,有工人代表行程数万公里,但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无奈之下,如今这些平均年龄65周岁左右,有的还身患尘肺病等职业病的工人们,不得不走法律诉讼途径,以期解决问题,但在诉讼过程中又遇法院采信废止文件以及徐矿集团的不认账,工人们又陷入了新的困境……

01.井下二十年的付出与奉献,陷入老无所依的尴尬境地
1983年至1988年期间,经江苏省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徐矿集团”)按国家计划招录井下矿工,来自江苏沐阳、海安,姜堰,泰州等地的农民和退WJ军人加入到该集团的井下工作队伍,从事这个特种行业,特殊工种的最艰苦、最危险的工作。
据海安县劳动局1984年至1988年的招工名册显示,仅海安一地,就有超过几百名农民矿工被招录分配到徐矿集团旗下的旗山矿、新河矿、张集矿等矿山,从事井下采煤、掘进等高风险、高强度工作。
矿工们回忆,到了1998年至2001年期间,徐矿集团通知他们不用再来上班,但集团也没按国家政策规定,为他们进行离岗时的职业病健康检查和办理合同解除手续,更没有按国家规定以及徐矿集团1989年691号文的规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我们挖的煤运往全国各地,也点亮过半个江苏”,老矿工张贤勤摩挲着褪色的工作证、退WJ人证和旗山矿出具的从事井下工作20年的证明说,“井下深度600米,黑暗、潮湿、充满煤尘的狭小空间,是我们每日奋战的日常”。
然而,这群特别能战斗的矿工,在晚年与职业病和贫困作战时,他们的故事已超越个体命运,成为衡量社会良知的尺度。
据不完全统计,这些矿工中,冒着生死在井下作业10至20年左右的工人,刨除已经去世的,迄今约有数千人无法享受退休待遇。
按照国务院(1978)104号文件规定,从事井下等有毒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满10年,男性年满55周岁即可享受退休。按此计算,这批工人们多数应在2015年左右,即可享受退休待遇。国家在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又明文规定,企业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定义务,这两份国家重要文件用工单位均未按政策进行落实。
02.诉讼:法院采信废止文件,判矿工败诉引发广泛争议
自2017年开始,矿工们逐级上访,向徐矿集团和各级政府反映情况,穷尽了一切办法,结果在各个部门之间兜兜转转。
在近十年的维权过程中,很多矿工悄然离世,也有的矿工心灰意冷。
在万般无奈之下,部分矿工不得不选择寻求法律途径进行维权,将徐矿集团起诉至法院。
2024年,大约有一百多名矿工委托了专业律师,开始向徐矿集团发起诉讼。
其中,矿工单成付诉徐矿集团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于2025年4月1日在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立案。
在该案的一审中,单成付的代理律师称,单成付于1983年10月23日被招收到徐州矿务局韩桥煤矿工作,连续签定合同多次,用工至2001年10月23日才被单位告知不要再上班了,那么依法应当确认单成付与徐矿集团之间的劳动关系是铁的事实。庭审中,原告当事人还提供了工作证,工会会员证,医疗证,工资账单等重要证据。

让矿工们难以理解的是,一审中,云龙区法院并没有采信原告提供的诸多客观证据,进行公平公正的审理,却采用了被告律师宣读的、国家已宣布作废的“试行条例”和32名矿工根本没有领取过的43万元左右的“经济补偿结算汇总表”作为依据,将当事人单成付身份认定为“农民轮换工”,并将此案件说成是历史遗留问题和巳过了劳动诉讼时效判原告败诉。

一审裁定后,单成付不服,遂上诉至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中,双方就一审裁判依据的“过了一年诉讼时效”、“农民轮换工争议”等问题进行了辩论。
经二审法院审理后,于2025年10月28日作出了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
针对二审判决,原告单成付在接到中院二审判决书后,立即向徐州中院院长写信反映,列举了该案涉嫌违反相关法规的判决依据,但是至今未收到书面答复。
事实上,单成付从未领取过农民轮换工补贴、回乡补助金、生活补助费,故不应被推定为农民轮换工。
现有证据中,1999年10月韩桥煤矿掘进四工区发放回乡生产补助金结算汇总表中,没有单成付本人签名或签章。在当时,都是矿工本人用签章或签字来领取钱款,因此不可能仅凭所谓“汇总表”就证明单成付领取了补助金。相反,此汇总表恰恰能证明单成付的工龄属实,劳动关系至今存在的事实。
单成付在徐矿集团连续工作19年,完全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1994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2007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继颁布实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得以确立,从法律适用角度,完全应该确认单成付劳动关系成立,并确认其合同工身份。
然而,尽管矿工的代理律师在庭上据理力争,但法院并未采信其理据。
二审败诉后,单成付等人并未放弃,而是选择继续上诉。
2025年11月,单成付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再审申请,目前案件正在该院审查当中。
03.铁证驳斥与养老疑云:工资条上的养老医疗扣款去向不明
事实上,为证明身份,矿工们还提供了一些非常有力的“佐证”。
早在1997年4月4日,徐州市铜山县劳动局文件(铜劳发【1997】06号)《关于处理井下农民轮换工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中几个问题的报告》,是当地官方早期关于井下农民轮换工身份的界定文件。该文件根据国务院87号令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八条相关规定,对超过轮换工期限后又签订的劳动合同,认定属于无效合同。同时,该文件还提出:对该类合同的井下工人诉求“应当赔偿”。

还有,根据依法调取矿工们1996年至1999年的工资档案表显示,在“扣款”栏目中,明确列有“养老、医险”等项目,金额从数元至几十元不等。例如,1999年某月,矿工吉成风被扣养老金25.9元、医疗保险金在1998年9月一次扣缴70元;薛成富被扣27.9元、医疗保费一次性扣59元。该工资表上有徐矿集团劳资科审核盖章,流程完备。

“徐矿集团1995年之后的工资账目清晰载明,已从我们工资中扣缴了养老金、医疗保险金或者是内部统筹保险基金,但未按规定为劳动者到当地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申报开户手续”,有矿工一针见血地指出,“这意味着,这笔本应进入社会统筹账户的资金,可能被企业截留或挪用,形成了数亿元规模的‘养老空洞’”。
对于农民轮换工的争议,以及这批矿工们能否享受退休待遇的问题,矿工李传华于2018年9月22日,在江苏频道人民网“百姓呼声”中发表的帖子提出了“灵魂拷问式的9个问题”——
1、追问轮换工制度执行:引用国务院1984年《矿山企业实行农民轮换工制度试行条例》指出,轮换工期3-5年不得延长。徐矿为何未执行?
2、追问合同续签合法性:引用1991年三部委文件,指出即使续签,累计不得超过8年。徐矿能否出示多次续签需向上级报批的文件?
3、追问轮换工待遇落实:如果是轮换工,为何不按国家规定发放井下每人每天有3元的吨煤补贴和单位按12%,个人按5%计提的回乡补助金?
4、追问养老保险制度执行:1991年国务院87号令规定企业招用农民工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同时废止了《农民轮换工试行条例》徐矿为何又不执行?
5、质问内部统筹合法性:徐矿实行的“内部统筹"与依法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是两回事,内部统筹是按井下考勤挂钩的,质问内部统筹能替代国家社保吗?
6、徐矿集团声称不存在克扣养老金问题:但工资单上被扣的钱就是“养老金”、“医疗保险金”,按规定社保资金应该是专款专用、用工单位为何不去申报开户?
7、质问法律特权:《劳动法》1995年实施,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必须依法参保。徐矿集团难道是法外之地?
8、追问政策执行:煤炭部办公厅1996年文件规定,即使是农民轮换工,回乡金也应移交社保机构。徐矿为何又不执行?
9、揭露合同文本造假:指出徐矿在1995年使用的合同文本竟是被废止的“农民轮换工”文本,是“开历史的倒车”。
而让徐矿集团数千名井下矿工意难平的是,同是江苏省的井下煤矿工人,一些地方县城煤矿和市级的同类型井下工人,却在规定的年龄领到了养老金。
据悉,出生于1965年的李某海和出生于1963年的景某凰,曾在江苏南通市柳新煤矿从事井下工种超过10年,他们在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都拿到了《职工养老保险手册》,顺利领起了养老金。

不仅本省如此,即便在云南、广西等外省,类似的井下工人养老问题,也有得到妥善解决的例子。
04.数千名老矿工晚年何去何从?
从事实上看,矿工们似乎理据充分,但十余年来,他们从信访到最近的几次法律诉讼,都是屡屡碰壁。
有矿工表示,我们依法按程序逐级向徐矿集团信访处、江苏省国资委、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信访局等多部门投诉,累计行程数万公里,维权之路已持续十多年。
然而,在信访环节,他们陷入了无限的循环当中。
江苏省人社厅来访转送单(苏人社访字[2018]37号)、江苏省国资委信访转送单、以及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的回复,均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将问题转回徐矿集团处理,这样一来,就陷入了“球员兼裁判”的程序空转。
尽管国家信访局多次回复矿工,但也是告知要求江苏省有关部门督促处理,如此一来,最后又兜兜转回到了徐矿集团进行处理。
据矿工代表回忆,在2018年至2019年期间,矿工代表曾多次发帖呼吁徐矿集团解决矿工养老问题的帖子,很快悉数被删。
2025年9月,中央第五巡视组进驻江苏期间,近几十名矿工分批次前往投诉,但相关问题转至徐矿集团后,依旧石沉大海。
目前这批老矿工们都普遍身患多种疾病和职业病,生活境况艰难,部分矿工所属的属地乡镇政府,本无相关救助职责,却仍每年挤出资金对特别困难的矿工予以帮扶。这一方面体现了基层政府的担当与温情,另一方面也折射出徐矿集团作为责任主体长期缺位的尴尬。
法律公正与民生保障,是一个社会的基本底线。数千名井下矿工们的工资条、工作证、合同文本和法院传票以及不同时期国家发布的关心矿工的政策,共同构成了一条有力而又沉重的证据链。当维权之路从申诉走到司法,却似乎走到了尽头时,社会还能为他们提供怎样的解决渠道,这笔被精心“算计”了十多年的“养老债”,究竟何时才能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