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要旨
1. 诉讼时效制度仅适用于请求权,确认之诉不在其适用范畴内。
2. 自然人独资公司的股东与监事系夫妻关系,公司经营收益直接影响家庭收入,应认定该公司实为夫妻共同经营。股东为公司债务提供保证,本质系为家庭利益负担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责任。
3. 债权人如认为生效裁判文书中确定由夫妻一方承担的债务实属夫妻共同债务,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诉讼。

再审申请人黄连香因与被申请人衷惟国、一审被告申华平夫妻共同债务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赣民终551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目前审查程序已终结。
法院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就以下几个问题作出认定:
一、关于本案诉的性质及诉讼时效问题
确认之诉,系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某一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的诉讼类型,区别于要求对方履行特定义务的给付之诉。衷惟国诉请确认为申华平在(2018)赣民终84号判决中所负的担保之债属于其与黄连香的夫妻共同债务,该请求属确认之诉范畴,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此外,衷惟国在保证期间内已向申华平主张保证责任,故原审法院对黄连香所提诉讼时效与保证期间已过的抗辩不予支持,认定正确。
二、关于案涉债务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债权人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需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本案中,借款主体华平公司为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申华平与监事黄连香系夫妻关系,公司的运营状况与家庭收益密切相关,因此华平公司本质上属于夫妻共同经营。申华平为公司债务提供保证,系为家庭利益所负债务,依法应当由夫妻共同承担。
原审法院根据(2018)赣民终597号生效判决及工商登记信息,认定黄连香担任公司监事,事实清楚,无需再对相关笔迹进行鉴定。故原判决认定案涉担保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具备充分事实与法律依据。
关于黄连香提出的案涉债务涉嫌“套路贷”问题,因该债务已经84号判决确认,若其认为该判决存在错误,应通过其他法定程序主张,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原审认定其所提交的银行流水等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并无不当。
裁定结果
综上,最高人民法院认定黄连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及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黄连香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