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甲是A培训机构的会计老师,A培训机构和甲约定因工作编写的会计教材著作权归属学校,甲依约编写了一本会计教材。甲后来去B培训机构任教,复制该教材在自己的课堂上使用。B培训机构门口的小店从学员处购买了该教材,印制后加价出售。该会计教材的作者是否是原来的培训机构?甲在B培训机构使用该教材是否侵权?小店的行为侵犯谁的著作权?
答:(1)A培训机构与甲约定会计教材的著作权归属于学校,会计教材属于“特殊的职务作品”,著作权依据约定归属于单位,甲是该作品的作者,享有署名权。
(2)甲的行为系未经著作权人同意而复制其作品,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
(3)小店的行为系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复制、发行其作品。但其侵犯的是A培训机构的著作权,而非甲的著作权。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18条第2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