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义乌市民陈先生涉及的一起千万级民间借贷执行纠纷引发关注。其持有的、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的1110万元本金及合法利息债权,在其被羁押期间,因被他人代为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导致权益大幅减损。后续因协议效力、履行行为认定和恢复原判决执行等问题陷入执行僵局,实现千万元债权的合法途径受阻。
据了解,2007年6月至2008年4月,金某忠多次向陈先生借款,双方结算后确认欠款本金为1110万元。因金某忠未按期还款,陈先生于2008年12月向金华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2009年5月,金华中院一审判决金某忠及其配偶归还1110万元本金及同期贷款利率四倍利息,东阳市两家相关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金某忠上诉后未按期缴纳诉讼费,浙江省高级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该一审判决依法生效。

相关判决认定 图一 (当事人提供)
2010年6月30日,陈先生因涉案被羁押,丧失人身自由。在羁押期间的2011年5月,其子陈某被指遭“唆使”下,在未取得陈先生任何形式的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以代理人身份与金某忠等人签订在放弃上千万元债权的基础上,分期履行剩余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将生效判决确认的1110万元本金调减至1070万元,并放弃全部合法利息。而实际累计利息,已约计八百余万元,和解协议放弃利息,大幅减损债权人陈先生权益,其效力存在严重争议。
然协议签订后,金某忠亦并未按约定期限全部履行付款义务,在客观上存在逾期事实。陈先生一方称迫于自身的经济压力,被迫妥协接受“和解协议”,然后主张依据法律规定及协议约定,恢复原生效判决执行,但因浦江县两家政法机关单位联合出具“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情况说明》,对陈先生依法申请恢复原判决执行的程序推进产生影响。

争议和解协议 图二 (当事人提供)
针对此事,陈先生方明确表示,案涉执行和解协议签订时,其处于被羁押状态,既无参与协商可能、也未以任何形式授权他人代理,且“和解协议”的内容也与陈先生本意相悖,依法当属无效协议;即使陈先生在事后追认该协议效力,但鉴于被执行人金某忠等人亦未按协议履约已构成根本违约,依法依约均应恢复原判决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条款,委托代理人代为执行和解、放弃或变更民事权利,须具备委托人的书面特别授权。本案中,陈某的代理行为缺乏合法授权,应属无权代理。依据《民法典》规定,无权代理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而陈先生至今未对该协议予以追认,其认为相关“和解协议”应属无效。
此外,执行和解的法定核心要件为当事人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陈先生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客观上无法自主表达意志,其子代签的协议大幅减损其核心债权权益,与常理及债权人根本利益相悖。同时,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原生效判决执行,仅当和解协议合法有效且履行完毕时,才可终结执行。
陈先生认为:浦江县两家政法机关对案涉执行案件既不具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权,亦不具有行政法意义上的主管职权,且与办理该案的司法部门不存在隶属关系或业务指导关系。然而,该《情况说明》客观上对陈先生依法申请恢复原判决执行的程序推进产生了不利影响并造成的经济损失,本应给予通过正当途径得到司法救济的机会。
陈先生曾就该《情况说明》提出异议,且向原执行法院东阳市法院申请恢复原判决执行,但其称至今未得到相应答复。希望上级司法部门能核清事实,就债权认定与和解协议争议及原判决执行等问题给出明确答复,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

情况说明 图三 (当事人提供)
陈先生认为,其合法债权经生效司法判决确认,与自身刑事涉案属不同法律关系,不应因刑事处罚而灭失、减损。案涉和解协议本身存在的“无权代理、违背当事人意思自治”等问题。其希望司法机关能依法审查协议效力,纠正相关事实认定,保障其合法债权得以实现,维护生效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