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娱乐网

湖北税务系统16年临时工遭遇“半截式”社保补缴困局

引言近日,本刊收到湖北通城籍居民黄某明(1973年11月出生)的实名投诉。投诉人表示,其目前已将户籍迁入广东省深圳市,退

引言

近日,本刊收到湖北通城籍居民黄某明(1973年11月出生)的实名投诉。投诉人表示,其目前已将户籍迁入广东省深圳市,退休社保待遇亦已在深圳进行预审,但原始劳动关系及社保缴纳争议均发生在湖北省通城县税务局任职期间。投诉人反映,其于1991年至2007年在原湖北省通城县国家税务局(现国家税务总局通城县税务局)连续工作16年,身份为“计划内临时工”。据投诉人称,1994年国税、地税两套税务机构分设时,其作为“省内计划内临时工”被直接分配至湖北省地方税务局系统,工作地点为湖北省通城县地方税务局。2023年经劳动仲裁裁决确认劳动关系后,原单位仅为其补缴了1996年至2007年的社会保险,前6年(1991-1996年)未被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16年住房公积金分文未缴。同时,投诉人指称其当年合法转正编制被他人顶替,通城县人社局、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通城办事处等部门存在推诿、不作为现象。临近退休,其养老保障面临悬空风险。

1. 十六年工龄认定“被截断”:前6年视同缴费成争议

据投诉人自述及所持材料显示:1991年,黄某明以计划内临时工身份进入原通城县税务局工作;1994年国税、地税机构分设时,国家在湖北省范围内推行两套税务机构分设改革,原通城县税务局一分为二,分别组建县国税局和县地税局。投诉人作为“省内计划内临时工”被直接分入湖北省地方税务局系统,持有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发放的正式在岗工作证,工作地点为通城县地方税务局,此后一直在地税系统工作至2007年,实际连续工作16年。

关于临时工工龄的认定,依据劳社厅函〔2002〕323号文件精神,经县级以上劳动部门批准招用的计划内临时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且之后被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或正式工的,其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投诉人既持有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发放的工作证件,又通过劳动仲裁裁决确认了1991年至2007年的劳动关系,前后连续工作年限已被生效裁决文件所固定。

2023年,经劳动仲裁裁决(投诉人表述为“已生效劳动仲裁裁决”),原通城县地方税务局(现通城县税务局)承认了1991年至2007年全部的劳动关系,开始为其补缴社保,但该单位的社保补缴仅覆盖1996年至2007年。对此,通城县人社局的补缴态度前后矛盾:既承认该单位认可了1991年至2007年全部的劳动关系及连续的工龄年限,却又拒绝认定1991年至1996年共6年地方养老保险统筹实施前的工龄为“视同缴费年限”,实际上使投诉人辛辛苦苦的前6年在岗劳动时间未并入任何缴费年限。投诉人认为,此做法属于“半截式执法”,导致其实际缴费年限缩短,直接侵害其未来的退休待遇。

2. 16年住房公积金“零缴纳”:三部门被指相互推诿

投诉人同时反映,在其16年工作期间,通城县税务局从未依法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2023年劳动仲裁胜诉后,投诉人多次向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通城办事处、通城县人社局及通城县税务局提出补缴诉求,要求足额补缴1991年至2007年全部16年的住房公积金。

投诉人称,上述三部门“相互甩锅、推扯皮”。尤为严重的是,住房公积金中心通城办事处曾向相关方出具了一份“不合法的说明”,其中多项条款明显与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定相抵触,该说明被投诉人解读为帮助通城县国税局逃避住房公积金法定缴存义务的变通手段。。对此,投诉人提供了该份说明文件的副本及相关证据材料。

关于住房公积金的补缴义务,《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于1999年4月3日颁布实施。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第六条规定,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条例》发布之月起(即1999年4月)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此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义务源于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住房公积金中心责令补缴的行为属于行政职责,不适用民事诉讼时效的限制。

3. 转正编制被指“冒名顶替”:省局文件疑被隐匿及地方文件冲突

投诉人提供的一份《通城县地方税务局关于清退临时人员的通知》(隽地税发〔2006〕51号)显示,其于2006年被依据省、市多份清退临时人员文件予以清退。但投诉人指出,《通城县地方税务局关于清退临时人员的通知》仅引用了湖北省、咸宁市下发的关于“清理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相关文件精神,并未见到相对应的“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清退省计划内临时工的法律文件名单”作为附件,该名单至今仍未向社会公开或送达给当事人。

投诉人还反映,1994年国税、地税分设时,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曾下发“计划内临时工名单”至通城县地方税务局,该名单本可为其争取转正资格。然而,在当年的实际操作过程中,该份省局文件“一直没有下发”,信访人怀疑是相关局领导及科室负责人利用信息不对称,将亲属子女安排顶替转正名额。投诉人表示:“同批多名职工被领导亲属挤占转正名额,彻底失去合法转正资格,致使工作了16年的老职工连个正式编制都未能保留。”

关于地市级与省级文件之间的冲突,投诉人认为,县级地税机关遵从的“隽地税发〔2006〕51号”(以省、市清退临时人员文件为依据)与机构分设时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下发的直接规划编制分配的“省计划内临时工名单文件”明显不一致。前者要求清退,后者则内含了转正与保留编制的相应可转化渠道。通城县地方税务局在执行中片面采信了“清退”文件的导向,而没有贯彻省局“计划内临时工名单”预留的编制衔接渠道,使信访人丧失了体制留用的合法机会。

4. 逼迫辞职过程无人事手续

关于离职过程,投诉人在信函中提供了更详细的时间过程与损失说明:其于1991年至2007年连续工作16年,期间长期在岗却未能享受应有的体制内待遇。2023年经劳动仲裁裁决确认了全部劳动关系的存续。然而在2006至2007年度,通城县地方税务局以『通城县地方税务局关于清退临时人员的通知』(隽地税发〔2006〕51号)为依据,要求其以个人辞职的形式离开工作岗位。在逼迫无奈之下,其仅仅拿走了极少量的经济补偿,且未办理任何人事辞职档案,2007年逼迫离职卷包走人。

5. 行政投诉遇“循环推责”:当事人被建议去法院起诉

投诉人多次前往通城县人社局、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通城办事处及原单位要求解决上述问题。据其描述,相关工作人员“态度恶劣”“公然叫投诉人去人民法院起诉”“声称没有责任,只按历史年限处理”。

投诉人认为,上述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不落实国家关于工龄认定及社保公积金补缴的相关规定(投诉信中援引“国家46号令”),已构成行政不作为,严重侵害其基本生存权益。

6. 临近退休保障悬空:五项核心诉求待回应

目前,黄某明已向国家信访局、湖北省纪委监委及市县各级纪委监委邮寄实名举报材料,并整理出五项核心诉求:

① 依法认定1991年至1996年共6年为“视同缴费年限”;

② 责令原单位足额补缴1991年至2007年全部16年住房公积金;

③ 彻查当年编制被恶意顶替、转正名额被领导亲属挤占的问题;

④ 对原单位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当年可能的腐败及渎职行为进行调查;

⑤ 认定通城县社保局、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通城办事处存在不作为、渎职行为。

结语

一段长达16年的基层税务工作经历,因历史编制问题、社保补缴“截断”及公积金空白的叠加,正使一位临近退休的劳动者陷入老无所依的困境。尽管劳动仲裁已确认劳动关系,但“视同缴费”认定与公积金补缴仍卡在部门间的推诿与历史政策的夹缝中。编制被顶替的指称及省市级人事文件之间存在明显冲突等行为,更触及体制内用人公平的敏感神经。在强调“应保尽保”与依法行政的当下,如何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打破部门壁垒、追究可能的失职行为,不仅关乎黄某明个人的晚年尊严,亦是对基层治理与劳动者权益保护实效的一次拷问。

免责声明

本文严格遵守平台发布规则,隐去敏感信息,仅作客观陈述。本稿件内容由当事人提供发布,仅代表个人观点,与平台及媒体无关,如有侵权或不实信息可提供材料联系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