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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高院发布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内在要求,美丽中国建设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目标。立足新的时代方位,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护航美丽中国建设行稳致远。《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构筑起我国生态治理领域体系化法治基石,为新时代环境资源司法实践提供完备制度遵循。2026年既是全面贯彻实施生态环境法典的关键之年,也是吉林纵深推进生态强省建设、筑牢我国东北生态安全屏障的重要之年,全省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持续向纵深发力。
吉林法院始终立足吉林省作为东北重要生态屏障的战略定位,紧紧围绕省委生态文明建设部署要求,聚焦长白山森林生态系统保护、松花江流域综合治理、黑土地永续利用、东北虎豹国家公园建设、西部草原湿地保护等核心领域,深入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业务“精品工程”,持续完善环境资源审判体制机制,深化生态技术调查官、跨域协同司法、恢复性司法等制度创新,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守护吉林大地多元富饶的生态肌理。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指引和裁判指引作用,统一全省环境资源案件裁判尺度,不断提升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水平,吉林法院遴选了2025年至2026年6月环境资源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本次发布的10件典型案例,涵盖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案件类型,涉及旗舰物种保护、黑土地资源保护、泥炭资源治理、古文化遗产传承、民生环境权益保障、行政执法规范、危险废物监管、林地生态修复、草原生态管护、跨域协同执行等多个重点领域,保护范围辐射东北虎豹国家公园、松辽平原黑土核心区、长白山林区、西部草原湿地等重点生态区域。既为全省各级法院审理同类案件提供裁判参考与规则指引,又彰显了人民法院以司法之力护航生态环境治理、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坚定担当。
吉林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2025-2026年6月)
案例一:守护旗舰物种,科学救护成功放归——杨某有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案例二:依法惩处剥离盗卖黑土犯罪——郑某祥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案例三:运用生态技术调查官制度辅助查明生态技术专门问题——郭某昌、张某臣非法采矿案
案例四:保护文化遗址,传承人类文明——肖某等32人盗掘古文化遗址、倒卖文物案
案例五:明确噪声侵权认定规则,压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袁某玲等诉某房地产公司、某物业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案
案例六:生态环境领域“首违不罚”适用要件的司法认定——熊某宽诉某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
案例七:多项违法行为应分别处罚、合并裁量——吉林省某固废再生资源回收有限责任公司诉某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某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案例八:未经批准在林地上挖沙取土毁坏林地的,行政处罚与责令恢复植被可并行适用——祝某诉某市林业局行政处罚案
案例九:厘清地类属性与利用现状法律界限,严守草原生态保护红线——某市人民检察院诉某市林业和草原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十:创新跨域协同执行机制,强化候鸟栖息地司法保护——师某锋、杨某等七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协助执行案
案例一:守护旗舰物种,科学救护成功放归——杨某有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杨某有为猎捕野生动物,在某县某林班其个人承包的山场内,架设电子围栏、铁丝网,放置钢丝套、捕兽夹等禁猎工具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截至2025年2月12日,被告人杨某有使用钢丝套猎捕东北豹1只,导致其尾巴受伤;使用捕兽夹猎捕野生鸟类松鸦8只、普通鸸3只、大山雀1只;其架设的铁丝网挂死狍1只。杨某有猎捕的东北豹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松鸦、普通鸸、大山雀、狍均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该东北豹被猎套套住后被附近村民及时发现,经林业局救护后交吉林省野生动物救护繁育中心救治。2025年11月19日,该东北豹在东北虎豹国家公园辖区内成功放归自然,目前生存状态良好。
【裁判结果】
延边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杨某有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猎工具、禁猎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触犯了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狩猎罪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应按两罪中较重的罪名即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处罚。鉴于其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最终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杨某有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违法所得及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宣判后,杨某有提出上诉,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发生在东北虎豹国家公园内非法猎捕野生东北豹的刑事案件。东北豹是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也是全球最濒危的野生动物物种之一,在我国主要分布于东北虎豹国家公园区域内,其作为旗舰物种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案被告人非法捕猎东北豹等野生动物的行为不仅损害野生动物资源的多样性,也影响东北虎豹国家公园生物链的完整性,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通过严惩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犯罪行为,尤其是在国家公园内危害东北豹的刑事犯罪,体现了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决心和对此类犯罪零容忍的态度,有效震慑了潜在的非法捕猎行为,对于维护国家公园内的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涉案东北豹经专业救助后成功放归自然,完整呈现了“打击犯罪-科学救助-野外放归”的生态文明实践,实现了惩治犯罪与生态修复的有机统一,为全链条保护自然保护地内旗舰物种提供可复制的实践样本。
案例二:依法惩处剥离盗卖黑土犯罪——郑某祥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基本案情】
2025年11月,被告人郑某祥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某县擅自对耕地实施土层剥离,非法剥离黑土面积4347平方米,其中耕地4167平方米、农村道路180平方米。郑某祥将剥离的约300立方米黑土对外销售及用于平整垃圾点,非法获利13000元,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案发后,郑某祥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对被毁坏土地进行生态修复。
【裁判结果】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郑某祥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剥离、盗卖黑土地耕作层,数量较大,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该院依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黑土地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综合考量郑某祥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主动修复土地、全额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依法从轻处罚。遂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郑某祥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违法所得13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黑土地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审理的破坏黑土地资源刑事案件。黑土地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战略资源,被称为“耕地中的大熊猫”,具有形成周期长、生态价值高、修复难度大等特点。黑土地表土层是土壤肥力最集中、农业生产功能最核心的部分。非法剥离、买卖黑土,不仅直接破坏耕地耕作层和土壤结构,降低土地持续生产能力,也对区域生态安全和粮食安全造成危害。本案中,郑某祥为谋取非法利益,在黑土地上剥离表土并销售牟利,造成4167平方米耕地种植条件受到毁坏。人民法院依法适用刑法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规定以及两高关于办理破坏黑土地资源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明确在基本农田以外的黑土地上非法取土,达到相应面积标准并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体现了对黑土地资源实行严格司法保护的鲜明导向。本案坚持惩治犯罪与生态修复并重,人民法院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没收违法所得的同时,将其主动投案、认罪认罚、积极修复受损土地并恢复耕种条件等情节作为量刑考量,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彰显了恢复性司法理念。本案的审理对于依法打击盗挖、剥离、买卖黑土等破坏黑土地资源违法犯罪行为,推动形成保护黑土地、维护生态平衡、保障粮食安全的社会共识具有典型意义。
案例三:运用生态技术调查官制度辅助查明生态技术专门问题——郭某昌、张某臣非法采矿案
【基本案情】2025年12月9日至17日,被告人郭某昌与张某臣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池塘清淤为名,擅自在某村郭某昌承包的池塘内开采泥炭土,并以开采所得泥炭土折抵雇佣车辆的务工费用。经专业机构鉴定,案涉开采泥炭土为低位泥炭土,有机质含量达52.81%,开采土方量共计1722.5立方米,市场价值人民币315734元。
【裁判结果】吉林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郭某昌、张某臣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泥炭土,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在共同犯罪中,郭某昌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张某臣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二被告人到案后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主动完成地块平整回填,遂判决被告人郭某昌、张某臣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刑期不等,并处罚金。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适用生态技术调查官制度参与刑事诉讼的典型案例。环境资源审判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极易出现难以确定的生态技术专门问题。引入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担任生态技术调查官,借力“外脑”协助查明生态技术专门问题,让专家以审判辅助人员身份参与诉讼活动,有助于人民法院对案件中的生态技术专门问题作出判断。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指派生态技术调查官出庭,全程参与庭审技术事实调查,就泥炭土地层结构、生态修复技术标准等专业问题出具意见,破除专业知识壁垒,既有效辅助合议庭准确查明案件生态损害的事实,又能够通过提出合理化建议促使被告人息诉服判并主动履行生态修复义务,为破解环境资源案件专业事实查明难题提供有益借鉴,推动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建设走深走实。
案例四:保护文化遗址,传承人类文明——肖某等32人盗掘古文化遗址、倒卖文物案
【基本案情】
2018年至2024年间,被告人肖某等32人在吉林、黑龙江、河北、辽宁4省,对34处古文化遗址进行盗掘,共盗出3件国家一级文物,分别为金代“总押所印”“行军万户侯印”“劝农所印”;1件二级文物、4件三级文物及铜钱、千余件箭头等一般文物,售卖后,被告人肖某等分别获利800余元至50000余元不等。此外,刘某杰、曾某帅出售三级文物盔甲片,刘某杰获利28000元,曾某帅获利27000元;刘某杰出售三级文物辽金铁刀,获利7300元;臧某伟出售一级文物劝农所印,获利37000元。
【裁判结果】
吉林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肖某等32人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刘某杰、曾某帅、臧某伟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构成倒卖文物罪。遂判决肖某等人三年(含缓刑)至十三年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臧某伟、刘某杰、曾某帅数罪并罚,判处拘役至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4名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盗掘古文化遗址、倒卖文物犯罪的典型案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历史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宝贵资源,要始终把保护放在第一位”。被告人盗掘的34处古文化遗址中,包含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4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7处,是研究我国北方历史文化的重要实物资料,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被告人肖某等32人的犯罪行为对国家古文化遗址、文物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严厉打击盗掘古文化遗址行为以及倒卖文物的行为,体现了以最严密法治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坚定态度,是吉林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司法实践,彰显了人民法院以司法力量守护中华文脉、坚定文化自信的责任担当。
案例五:明确噪声侵权认定规则,压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袁某玲等诉某房地产公司、某物业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案
【基本案情】
袁某玲等购置某小区房屋,其入户门正对楼道电梯。该楼栋验收备案手续齐全,电梯由某房地产公司采购安装,某物业公司负责电梯日常运维。电梯企业自检称噪声合格,但未标注检测点位。环保部门监测显示案涉卧室夜间电梯噪声34.7dB(A),超出国家标准限值30dB(A),某房地产公司与某物业公司诉讼中均未申请重新鉴定,袁某玲等住户诉至法院,主张降噪整改、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电梯属于居民楼公用设施,某地产公司作为开发建设单位,选定电梯安装位置时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定义务,系本案责任主体。本案监测报告适用标准正确,足以证实噪声超标构成污染,长期电梯噪声影响住户休息、造成精神损害符合生活常理,遂判令某地产公司、某物业公司共同落实减振降噪措施;某地产公司按每日50元支付噪声补偿至噪声达标,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某物业公司对补偿款、抚慰金承担连带责任。某地产公司、某物业公司不服,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妥善化解居民楼内电梯噪声扰民矛盾,引导房企、物业依法履行噪声防控义务的典型案例。居住安宁与身心健康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基本民事权益,住宅公用设施噪声污染会降低群众居住品质、侵害群众民生权益。本案通过依法裁判厘清了电梯噪声污染纠纷的责任主体、认定标准与承担方式,不仅有利于妥善化解住宅噪声侵权民生纠纷、充分保障居民合法居住权益与健康权益,也有利于规范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行业的履职标准,警示和督促其关注噪声问题,自觉承担落实噪声防治的社会责任,从源头防范化解同类矛盾纠纷,实现了民生权益保障与行业规范指引的双赢效果。
案例六:生态环境领域“首违不罚”适用要件的司法认定——熊某宽诉某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熊某宽系某养殖专业合作社经营者。2025年4月17日,某市生态环境局检查发现,熊某宽在距养殖场约1公里的自有耕地内私设两处土坑贮存畜禽粪污约70吨。两处土坑虽铺设黑膜、塑料布,但部分大面积脱落,其中1号坑16.7米、2号坑28米范围无有效防渗覆盖,存在粪污渗出、泄漏风险。2025年7月11日,某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熊某宽罚款45000元。熊某宽不服,以其行为属于粪污资源化利用、防渗设施脱落系自然原因所致、符合“首违不罚”条件等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案涉行政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熊某宽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规定采取有效防渗措施贮存畜禽粪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畜禽养殖粪污收集、贮存、处置的强制性管理规定。某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幅度并无不当。熊某宽主张的粪污资源化利用、防渗设施自然脱落及“首违不罚”等理由,均不能成立,遂依法判决驳回熊某宽的诉讼请求。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依法支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处畜禽养殖污染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畜禽养殖经营者应当依法及时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严格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等生态环境。本案明确畜禽粪污还田利用不得以牺牲生态环境安全为代价,必须严格遵守污染防治相关法律规定,养殖经营者负有保障贮存设施安全有效、及时消除环境风险的法定义务,不得借资源化利用之名逃避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同时,本案进一步厘清生态环境领域“首违不罚”的适用规则,明确“首违不罚”并非一概适用于初次违法行为,应当结合违法情节、污染程度、危害后果及整改情况等综合判断,既要贯彻包容审慎监管要求,又要坚决守住生态环境安全底线。人民法院通过依法行使司法审查职权,支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履职,对于规范畜禽养殖粪污收集、贮存、利用行为,强化畜禽养殖污染源头管控,促进养殖业绿色发展、维护农村生态环境安全具有导向意义。
案例七:多项违法行为应分别处罚、合并裁量——吉林省某固废再生资源回收有限责任公司诉某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某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
吉林省某固废再生资源回收有限责任公司系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2024年9月,某市生态环境局在现场检查中查明,该公司在某石材城院内库房及厂房内擅自堆放废铅酸蓄电池一万余块,存在三项违法事实:一是未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地址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二是在石材城内设置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三是在贮存危险废物过程中,未按规定全面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和标签。2025年3月17日,某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针对上述三项违法行为分别罚款1000000元、525元、200000元,罚款共计1200525元。该公司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某市人民政府经复议审查,作出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仍不服,诉至法院,以处罚裁量过重、程序存在瑕疵、企业经营困难等为由,请求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
【裁判结果】
长春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某市生态环境局具有查处辖区内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定职权。在案证据足以认定该公司存在擅自变更危险废物经营地址、贮存场所未批先建、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三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行政机关综合考量企业整改、补救等情节,在法定裁量区间内从轻处罚,裁量幅度合理。某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合法有据。遂判决驳回吉林省某固废再生资源回收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依法明确涉危废多项违法行为处罚规则的典型案例。危险废物具有高污染、高风险特性,国家对其收集、贮存、经营、处置实行严格许可管控和规范化管理制度。本案裁判明确,危险废物经营“持证经营、定点经营、依规经营”的刚性要求,企业未按许可地址经营危险废物、新建贮存场所未落实环评审批制度、未规范设置识别标识,均属于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分别评价、合并处罚。同时,本案厘清了生态环境执法裁量边界,明确企业经营困难不能成为规避环境监管、免除违法责任的正当理由。人民法院依法支持行政机关精准执法、过罚相当实施处罚,有力压实了危险废物经营企业的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为危险废物全链条监管与环境风险系统防控打造了法治化治理样本。
案例八:未经批准在林地上挖沙取土毁坏林地的,行政处罚与责令恢复植被可并行适用——祝某诉某市林业局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5年11月,某市林业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祝某在某市东山挖沙取土。经调查、现场勘验及权属、地类核查,某市林业局认定,祝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国有乔木林地上挖沙取土,造成林地毁坏3155平方米,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141975元。2025年12月2日,某市林业局作出《责令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通知书》,责令祝某于2026年5月2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同时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对祝某处以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即141975元。祝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吉林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祝某的诉讼请求。祝某不服,提起上诉。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认为,祝某未经林业部门审批擅自在林地上挖沙取土,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以采土方式毁坏林地的行为。某市林业局于同日向祝某作出《责令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通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前者系限期履行通知,后者为惩戒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并不违反程序规定及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遂驳回祝某的上诉请求。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依法支持行政机关惩治毁坏林地行为、强化生态修复责任的典型案例。林地是森林生态系统的核心载体,是维护区域生态安全的重要自然生态空间,兼具涵养水源、保持水土、固碳释氧、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重生态功能,是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的重要基础。未经审批擅自在林地上挖沙取土,直接破坏林地植被与林业生产条件,造成林地生态功能退化,扰乱森林资源管理秩序,依法应当承担惩戒与修复双重责任。本案明确林业主管部门对毁坏林地行为同时作出行政处罚与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决定,属于行政制裁与生态修复措施的协同适用,二者法律性质不同、制度功能互补、并行不悖,符合行政处罚法、森林法的制度规定,亦契合生态优先、保护优先、损害担责和修复为主的法治理念。人民法院依法支持行政机关规范执法,坚持惩戒与修复并重,对强化林地资源司法保护、引导树立生态法治观念、提升生态环境治理法治化水平具有积极示范作用。
案例九:厘清地类属性与利用现状法律界限,严守草原生态保护红线——某市人民检察院诉某市林业和草原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简要案情】
某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辖区内80.97亩天然牧草地自2022年起被非法开垦用于种植水稻,于2024年10月28日向某市林业和草原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依法履行草原监督管理职责,对非法开垦天然牧草地种植农作物的行为进行查处,限期恢复草原植被。某市林业和草原局书面回复称,案涉地块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显示地类性质为水田,且位于吉林省西部土地开发整理重大项目范围内,已取得合法审批手续,不属于擅自开垦草原,决定不予立案。某市人民检察院经调查核实,发现案涉地块并不在西部土地开发整理重大项目新增耕地范围内,认为检察建议发出后某市林业和草原局仍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遂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白城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某市林业和草原局作为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非法开垦草原的行为负有监督管理职责。案涉地块原始地类为天然牧草地,虽被纳入吉林省西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范围,但土地整治项目不得占用和破坏草原,且案涉地块未纳入新增耕地范围,某市林业和草原局亦未举证证明天然牧草地变更为水田已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某市林业和草原局在收到检察建议后仍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恢复草原植被,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损状态,遂判决某市林业和草原局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恢复被破坏的草原植被。某市林业和草原局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发挥行政公益诉讼审判职能,严守草原生态保护红线、筑牢区域生态安全屏障的典型案例。天然牧草地是维护生态安全的重要基础,兼具防风固沙、涵养水源、固碳调节气候等生态功能,对维护生物多样性、维系区域生态稳定具有重要作用。本案裁判明确了“土地利用现状”与“法定地类属性”的界限,认定违规开垦形成的种植事实不能逆向证明开垦行为的合法性,纠正了行政机关以“项目规划”或“现状已成耕地”为由推卸监管职责的倾向。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行政机关履行草原监督管理职责,采取有效措施恢复草原植被,有效契合生态环境法典立法理念,严守草原生态保护法律底线,对推动形成草原生态环境保护整体合力、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实践参考。
案例十:创新跨域协同执行机制,强化候鸟栖息地司法保护——师某锋、杨某等七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协助执行案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被告人师某锋、杨某、李某林共谋从四川出发前往东北非法猎捕野生猛禽。2024年5月27日,3人抵达吉林省内,在被告人张某鑫处收购其非法猎捕的1只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苍鹰雏鸟、1颗苍鹰蛋。完成收购后,3人于2024年5月28日凌晨前往吉林省某市非法猎获8颗雀鹰蛋,随后几名被告人又转至辽宁省某市、四川省某市等多地作案。非法捕猎后3人携带全部涉案野生动物返回四川进行线下交易牟利。
【执行情况】
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结合各被告人犯罪地位及作用、归案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依法对7名被告人分别判处相应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对全部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基于跨省作案特征,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委托长春铁路运输法院协助异地执行。长春铁路运输法院充分发挥专门法院跨域履职、协同保障优势,针对本案源头损害地某湿地,联动某林业和园林局,由其结合本地候鸟迁徙、栖息实际出具生态修补方案,精准施策开展源头生态修复。监督被告人在某省级自然保护区布设“秘境之眼”红外监测设备,通过全天候、无间断影像监测,常态化记录区域野生鸟类活动轨迹、种群分布、栖息繁育动态,守护东北候鸟重要停歇地与野生鸟类栖息地,实现受损生态精准修补、长效管护。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划委托协同执行生态环境司法修复的典型案例。近年来,非法猎捕、交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呈现跨区域、链条化、隐蔽化特征,形成异地作案、多地损害、属地治理脱节的治理难题,传统属地审判模式难以实现源头治理、全域修复。本案中,涉案野生动物源头盗猎行为及主要生态损害结果均发生在吉林省某市,长春铁路运输法院在接受执行委托后承担起跨域司法联动职责,落实案发地生态损害核查、修复方案落地、属地长效管护等关键工作,压实涉案人员源头修复责任,为跨省域野生动物司法协同治理提供了成熟实践样本。同时,长春铁路运输法院以本案为契机,联动省、市、区三级法院,在“六五环境日”发布涉鸟违法犯罪专项通告,并联合属地园林局、街道办事处在本案修复地共建鸟类司法保护普法教育基地,创新打造“司法审判+行政执法+生态修复+法治宣传”四位一体工作机制,将个案惩治修复效果延伸为全域常态化治理、全民化普法教育成果,有效筑牢群众生态法治意识,从源头遏制涉野生鸟类违法犯罪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