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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虚假证据 捍卫司法权威 ——梅河口法院对伪造证据行为依法开出“罚单”

诉讼诚信是司法公信的生命线,整治虚假证据、打击不诚信诉讼,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始终步履不停、常态发力。近日,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诉讼诚信是司法公信的生命线,整治虚假证据、打击不诚信诉讼,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始终步履不停、常态发力。

近日,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依法对提交虚假证据、妨碍司法秩序的诉讼参与人作出司法惩戒决定,以“零容忍”态度维护诚信诉讼底线,坚决捍卫司法权威。

案情回顾:

原告梅河口市某某公司诉至法院,称其公司运营的长途客车因交通事故于2026年1月11日至2月2日期间进行维修停运,进而产生停运损失,并向法庭提交了吉林市某某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车辆维修进出厂证明作为主要证据。为查明案件事实、确保裁判公正,承办法官依职权调取了涉案车辆行驶轨迹。经核实,该车辆于2026年1月22日至2月2日期间已出现正常行驶轨迹,且折返时间相对固定,充分证明该时间段内该受损车辆已正常营运。在铁证面前,梅河口市某某公司对该事实予以承认。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认为梅河口市某某公司提交的车辆维修进出厂证明内容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系虚假证据。该行为严重违背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严重扰乱司法秩序,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性质恶劣,应予惩戒。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之规定,梅河口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梅河口市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罚款1000元。

法官说法:

虚假证据、虚假陈述从来不是无伤大雅的诉讼瑕疵,而是触碰法律底线、践踏司法尊严的违法行为。伪造、篡改关键证据,刻意捏造案件事实,本质是对司法裁判权的恶意干扰,是对法律尊严的公然挑衅,是对司法秩序的肆意破坏。根据法律规定,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直以来,梅河口法院始终保持对虚假诉讼、伪造证据行为的高压整治态势,先后多起同类案件均作出严厉惩戒。诚信诉讼没有例外、没有侥幸,任何试图依靠虚假材料谋取不当利益、干扰公正审判的行为,终将付出相应法律代价。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郑重提醒全体诉讼参与人:务必增强法治意识,树立诚信诉讼理念,严格遵守民事诉讼相关法律规定,打官司依靠事实与合法证据支撑,全体当事人、代理人应当牢固树立法治思维与诚信诉讼意识,严格恪守民事诉讼法律规范,客观陈述案件事实,完整、真实提交全部证据材料。任何企图通过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方式干扰司法公正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人民法院对此类妨碍司法秩序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绝不姑息迁就,坚决守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司法权威不容挑战,诚信诉讼人人有责。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将持续强化证据审查机制,加大对虚假诉讼、伪造证据等不诚信诉讼行为的甄别与惩戒力度,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以长效化、常态化惩戒举措斩断司法失信链条,切实维护司法权威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