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 9 岁女孩在小区游乐园的荡椅上玩耍时意外跌落,因重度颅脑损伤当日不幸死亡。近日,上海一中院审结了这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判定游乐设备公司承担 60%的赔偿责任,孩子家长自行承担 40%的责任。
该游乐设备公司作为荡椅的销售与安装商,由于荡椅未达到国家强制标准,存在严重的安全缺陷,进而导致小樱死亡,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根据法律规定,若被侵权人对于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存在过错,可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在本案中,小樱家长存在监管不力的过错,故而能够减轻游乐设备公司的责任。综合考虑各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对损害后果产生的原因力等因素,法院酌情决定由游乐设备公司对小樱家长的合理损失承担 60%的赔偿责任,小樱家长自行承担 4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