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1年8月24日董某勇因头晕到某甲医院就诊并住院治疗,中医诊断为风眩、痰瘀阻窍证,西医诊断为脑梗死、颅内动脉瘤、高尿酸血症。因拟于次日为董某勇行脑血管造影术,8月24日某甲医院进行术前小结并做记录载明简要病情、术前诊断、手术指征、拟施手术名称和方式、拟施麻醉方式、术前准备、注意事项等内容,手术者张某主任医师签字。

因拟于次日为董某勇行颅内动脉瘤栓塞术,某甲医院脑病科三病区进行术前小结并做记录载明简要病情、术前诊断、手术指征、拟施手术名称和方式、拟施麻醉方式、术前准备、注意事项等内容,手术者张某主任医师签字。
术后当日21时19分某甲医院将董某勇转运至某乙医院,出院诊断为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内动脉瘤栓塞术后、脑梗死、高尿酸血症。某乙医院重症医学科即为董某勇行开颅血肿清除术+去骨瓣减压术,同年8月30日为董某勇行气管切开术,9月8日由重症医学科转入该院神经外科继续治疗,9月29日办理出院。
同日11时在某乙医院神经外科病区办理入院,入院诊断为颅内损伤持续昏迷状态。10月31日办理出院,出院诊断为颅内损伤持续昏迷状态、脑积水、颅内感染。10月31日董某勇入某市某某医院脑脊液科住院部继续治疗,入院诊断为脑积水、颅内感染、手术后颅骨缺失、癫痫、脑动脉瘤术后、腰大池引流术后、双肺肺炎、高血压病2级、便秘、消化不良。
董某勇入某市某某医院脑脊液科住院部继续治疗,入院诊断为脑积水、颅内感染、手术后颅骨缺失、癫痫、脑动脉瘤术后、高血压病2级、肺炎、消化不良、前列腺增生。后,董某勇五次在周村区某某医院康复医学科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右侧偏瘫、失语、右肩关节半脱位、脑内出血(后遗症期)、脑血管瘤术后、肺部感染、颅骨修补术后、脑脊液腹腔引流术后、癫痫、肌间静脉血栓(右)。
二、患方诉称
董某勇因头晕不适于2021年8月24日入某甲医院脑病科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脑梗死、颅内动脉瘤等。同年8月27日14:00行颅内动脉瘤栓塞术,术中20:10左右外请专家和部分医生离开手术室,不久后医生匆忙返回手术室。
三、被告某甲医院辩称
鉴定意见书运用了2021年案件发生时还没有生效的诊疗指南作为鉴定依据,该诊疗指南对本案不适用。对董某勇主张的各项损失,需要提供明确的证据。
四、鉴定意见
术中未予以肝素化;术中选择使用金属覆盖率较高的颅内编制支架,导致术中再次填入弹簧圈后造影显示左侧大脑中动脉上干显影浅淡、血流缓慢,支架置入后血栓形成;术中发生血栓形成后没有按照指南要求给予替罗某班治疗的过错,该过错与其术后发生脑出血,以及实施的开颅血肿清除+去骨瓣减压术等治疗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主要原因。
被鉴定人董某勇偏瘫(肌力0级)构成二级伤残;被鉴定人董某勇需完全护理依赖;被鉴定人董某勇护理期限建议至伤残评定前一日止,伤残评定后需完全护理依赖;营养期限建议至伤残评定前一日止。
六、庭审意见
被告按照80%的比例赔偿计算为1463319元,另加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共计1483319元,应由某甲医院赔偿董某勇。
七、法院判决
2024年6月28日判决,被告赔偿原148331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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