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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情侣长期精神虐待,纳入家暴典型案例,判刑3年2个月

很多人对家暴的认知,还停留在动手殴打,以为情侣之间只有肢体伤害才算受害。最高法这起典型案例,打破了这个误区:没有动手,持续的精神摧残,一样属于家暴,同样要承担刑责。
男子和女友恋爱后稳定同居,双方见过家长,有结婚打算。同居期间,男方一直揪着女方过往的经历不放,长年高频次、长时间地辱骂、贬低对方,反复进行情感施压。女方先后出现割腕、吞药自残,医院曾经下过病危通知,但男方没有停止言语折磨,依旧不断打压。最后一次争吵过后,女方独自外出服药自杀,救治许久后不幸离世。
法院审理认定,二人虽没有领证,但长期共同生活、经济相互扶持,属于实质意义上的家庭成员。持续的人格羞辱、精神折磨,已经构成虐待,且和被害人的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最终以虐待罪判处男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这个判决最重要的价值,是划清了一条边界:同居恋爱关系不是法外之地,精神虐待不是情侣吵架。不少受害者被困在亲密关系里,被慢慢否定自我,旁人却只劝“忍一忍、好好沟通”,这种看不见的伤害,摧毁人的意志,杀伤力不比拳脚更小。
也给所有人提了醒,不要把持续贬低、控制、PUA当成正常磨合。一旦陷入长期精神打压,不要自我怀疑,及时留存聊天记录、就医记录,果断抽身求助。法律不再只保护婚姻内的受害者,稳定同居的亲密关系,同样受反家暴规则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