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回顾这一横跨十年的执行案,张家界市中院和永定区法院的执行程序严重违法,是一起涉及腐败的枉法执行案件,其中的失职渎职行为是显而易见的。
2013年11月20日,李爱珍与郑某等3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李爱珍将其持有的张家界明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明强公司)桂花园项目的股权以48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郑某等3人。约定2013年11月30日前,郑某等3人将481万元股权转让款付给李爱珍,明强公司在该协议中为郑某等3人提供担保。
但是,郑某等3人在支付了股权转让款109万元之后就没有再支付余款。2014年5月22日,李爱珍向张家界市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郑某等3人支付股权转让款本金及违约金428.64万元,明强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期间,李爱珍向张家界市中院申请了财产保全,冻结了明强公司桂花园项目39套住房。
2014年6月25日,在张家界市中院的调解下,各方达成协议:由明强公司支付李爱珍股权转让款本金372万元及违约金106万元,共计478万元;款项于2014年8月30日前支付150万元;2014年11月30日前支付328万元;李爱珍原已申请冻结的明强公司39套房产继续冻结不变作为478万元款项支付的担保。
但是,明强公司再一次违反调解协议没有如期向李爱珍支付股权转让款。2014年9月15日,李爱珍向张家界市中院申请强制执行;11月11日,张家界市中院向李爱珍下达了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11月24日,张家界市中院向明强公司、郑某等3人下达了报告财产令。
特别需要提出的是,2014年9月19日,李爱珍特别授权王跃双代为办理该执行案,具体权限为“包括代为签收各类法律文书,参与执行和解、申请拍卖评估、协助过户等”。
在后续的核实过程中,王跃双向《陈勇评论》说明,这也仅仅是李爱珍的单方面授权,自己是基于亲戚关系的帮忙,谈不上实际意义的授权,因此也没有在该份授权上签名。
本来,这个执行案件非常清晰,没有任何争议。在李爱珍看来,一切都十分顺利,既然已经申请强制执行了,张家界市中院也受理了,自己只要坐等张家界市中院依法强制执行,要求明强公司支付款项或者处置已经冻结的房产就可以了。
但是,令李爱珍万万没有想到的事情在她完全不知情的状况下发生了,而等到她知晓时已经是在9年之后。2023年6月,她从张家界市中院的该案档案材料中发现了一个令自己感到无比震惊的秘密。
张家界市中院的档案中居然出现了一张李爱珍于2014年10月14日提交的一份“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申请人是李爱珍授权人王跃双的签名。理由是:“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立即执行,在适当时另行申请强制执行。”
李爱珍当时一下就懵了:王跃双怎么会不经过自己同意就向张家界市中院申请撤回强制申请?而且明强公司明明有39套住房仍在冻结中,怎么会没有可执行的财产?这完全不符合正常的逻辑。
果然,当李爱珍向王跃双求证时,王跃双断然否认了这是自己所为。2023年6月15日,王跃双在手写的一份情况说明中称:
“二0二三年六月十四日,申请执行人李爱珍找到我,出示了我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书,我大感意外,因为我从未写过这样的申请书,我虽然接受了李爱珍的委托,但她委托我的内容是:代为签收各类法律文书,参与执行和调解,申请拍卖评估,协助过户等。我无权撤回强制执行,更谈不上向法院写撤案申请。一句话,这份法律文书是伪造的,申请人签字的字体也是全不符,这份申请书完全无效,这有损我的清誉。”
下图左为伪造“王跃双”签名的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右为王跃双亲笔手写且摁下手印的情况说明书,可以发现真伪“王跃双”的签名有明显的不同。

令人惊奇的是,就在“王跃双”向张家界市中院递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的当天,也就是2014年10月14日,张家界市中院执行局该案承办人向佐兵在执行案件结案审批表上写下:“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可以结案,请领导审批。”当天,时任张家界市中院执行局局长覃恩赐签名:“同意结案”。

近日,《陈勇评论》向时任张家界市中院执行局局长、现任张家界市中院信访局局长覃恩赐核实情况,覃恩赐回复称:“此案涉及时间过长,需向我院执行局原案件承办人了解情况并查阅原执行案件后才能答复。”
《陈勇评论》又向该案时任承办人、现任张家界市中院执行局副局长向佐兵核实情况,向佐兵说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是王跃双亲自交给自己的;而王跃双则向《陈勇评论》说,自己根本就不认识向佐兵,根本就没有去过张家界市中院向向佐兵提交过任何书面申请。
一件金额巨大的执行案件居然莫名其妙、在申请人李爱珍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结案了,而且从始至终,张家界市中院的结案裁定书都没有提供给李爱珍。
更加令人惊奇的还不是“王跃双” 当天申请当天完成审批,而是“结案”之后不到二个月的2014年12月10日,该案居然又神奇地“复活”了。
张家界市中院又下达了一份(2014)张中执字第66号裁定书,裁定该执行案由永定区法院执行,这份新裁定书的审判长是覃恩赐、审判员是向佐兵。这不到二个月的时间里,从结案到复活,究竟发生了什么呢?
该执行案件由张家界市中院移交到永定区法院之后依然没有执行,一年多之后的2016年4月15日,申请人李爱珍以冻结期即将届满为由向永定区法院提交续冻申请,但永定区法院回复称,房产系抵押给了工商银行的优先债权,因此不予受理李爱珍的申请。
2017年8月6日,明强公司将192套住宅出售给了张家界天安棚改有限公司,其中就包括已经解除冻结的39套住宅。2018年9月26日,张家界市中院受理明强公司破产。2024年12月2日,明强公司破产管理人回复李爱珍称已经没有资产可供执行。至此十年,李爱珍执行案件连本计息等各项达到700万元的债权已经流失。
该执行案中,还包括李爱珍申请的一笔17万元的工资债权在破产清算之后到目前为止依然没有支付。明强公司破产管理人— 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的解释是,李爱珍的工资债权排在清偿的第三位,而排在前两位的建筑施工债权和抵押债权目前都无法得到完全清偿。
对于李爱珍债权的执行情况,《陈勇评论》近日致信张家界市永定区法院执行局局长吴新林进行核实。吴新林回复称:“根据三个规定的要求,法院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与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对于您的过问,我将如实记录。如果需要报道法院办理的有关案件的情况,请您通过法定程序与区委宣传部联系了解案情。”
事实上,吴新林声称的办案工作机密早已曝光。2019年,永定区法院原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龙期斌因受贿、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被判刑四年。
慈利县检察院指控龙期斌利用其担任张家界市永定区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的职务之便,在收受涉恶势力犯罪人员王某某的贿赂后,不正确履行执行职责,充当恶势力犯罪活动的“保护伞”。
此外,龙期斌还利用其职务便利为他人承揽工程、民商事案件执行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马某某等人及单位人民币85.8万元。
李爱珍说,指控书中的马某某就是明强公司后期施工项目的承包人马玉良。当时,包括明强公司董事长郑永明在内都为此接受了当地纪委监委的留置审查。由此可以断定,永定区法院之所以没有执行该案,就是永定区法院时任执行局局长龙期斌和明强公司勾结的结果。
李爱珍反映,当时她向永定区法院提交续冻明强公司39套住宅申请时,龙期斌向她索要10万元。自己拿不出该笔款项,龙期斌就没有同意她的续冻申请。
多年之后,李爱珍前往永定区法院查阅该执行案件的档案卷宗,根本查不到包括立案通知书、案号、结案裁定书在内的所有档案。也就是说,不是张家界市中院根本就没有移交案卷,就是永定区法院遗失了案卷。
由于巨额债权已经流失,李爱珍向张家界市中院申请国家赔偿,2024年9月11日,张家界市中院作出决定称:“本案执行行为不存在违法。执行过程中,明强公司案涉土地、房屋办理的在建抵押登记并未解除,中国工商银行张家界分行对涉案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李爱珍诉讼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是为了防止财产流失、执行不能的情况,其并不能因此当然取得优先受偿权;本院行为并未侵害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李爱珍的债权无法清偿的原因在于明强公司的资不抵债,与我院执行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2025年2月26日,湖南省高院国家赔偿委员会决定书称:“从时间上来看,虽然张家界市中院在立案执行后未对查封的财产予以处置,期间还存在执行结案后又重新立案的不规范行为,但张家界市中院的整个执行期间未超出六个月……张家界市中院不存在违法不执行的问题。”
那么,张家界市中院和永定区法院果真如湖南省高院所称只是存在“不规范”的行为吗?不存在违法执行的问题吗?
《陈勇评论》认为,李爱珍于2014年9月15日向张家界市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时,明强公司并没有破产,没有所谓优先受偿权和普通受偿权之分。明强公司是四年之后的2018年9月才申请破产,如果张家界市中院依法执行,被冻结的39套住宅及时处置,李爱珍的债权早就得以实现。
明强公司破产后,才有了中国工商银行张家界分行的优先受偿权。张家界市中院和湖南省高院把李爱珍的债权混同于明强公司破产后的债权,完全是混淆概念、欺世盗名。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8版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件确定的义务。但张家界市中院的案件卷宗中没有该通知书,这一关键程序的缺失,直接导致执行程序违法。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人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然而,张家界市中院却没有履行拍卖程序,使得李爱珍的债权最终流失。
张家界市中院明明知道申请人李爱珍进行了财产保全,但是,该院执行局承办人与负责人在并未确认是申请人真实行为的情况下,涉嫌与债务人明强公司勾结受理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作出“可以结案”的违法裁定,已经涉嫌构成伪证犯罪。
张家界市中院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委托永定区法院执行后,永定区法院多年不立案执行,反而将李爱珍申请财产保全的39套房屋打包卖给张家界天安棚改有限公司。张家界市中院的拒不认错和湖南省高院的袒护掩盖不了问题。
全面回顾这一横跨十年的执行案,张家界市中院和永定区法院的执行程序严重违法,是一起涉及腐败的枉法执行案件,其中的失职渎职行为是显而易见的。
《陈勇评论》呼吁张家界市纪委监委对张家界市两级法院该案的失职渎职行为进行全面深入立案调查,发现违纪违法的要一律严肃处理;发现犯罪行为的,不管涉及到什么人,目前涉及什么职务,一律要严肃查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督促两级法院挽回申请人李爱珍的损失。《陈勇评论》对此将进一步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