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底,馆陶法院“冒名减刑”东窗事发。经知情人王某生、案件主办法官王金玲先后向有关部门举报、控告,馆陶县委2023年成立专班调查情况属实,后邯郸市委巡察调查情况属实,馆陶法院相关人员向控告人王金玲回访亦证实情况属实。
“然而,从2023年查实情况,到2025年底馆陶法院向上级部门作出报告,期间,馆陶法院不仅未对‘冒名减刑’集体造假人员进行追责,相反,馆陶法院还在这份报告中,继续捏造本人在该案中签署了意见、对该案知情、拒绝参加本案合议庭合议和故意超审限、拒不移交案件,以及伪造本人签名等继续欺骗组织,以进一步掩盖多名合议庭成员和审委会委员的集体造假行为来逃避责任”,王金玲说。

2011年,馆陶法院审判了一宗团伙共同盗窃、销赃案件,案号为(2011)馆刑初字第5号,其中被告人之一张某仁,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一审判决生效后,张某仁不服原审判决,遂向法院提起申诉。
此后,一直到2014年4月前,馆陶法院多名院长、分管刑庭副院长、刑庭庭长均内部形成决定维持原判,不予再审。其间,该院内部还于2013年1月25日,作出了(2012)馆刑监字第2号《驳回申诉通知书》,该通知书维持了对张某仁案的原审判决。但不知何故,该通知书未签印发出。
知情人称,2013年8月上任的馆陶法院院长安某庆,执意启动张某仁案的申诉复查,将原来支持不予再审的副院长王某某调离,而时任刑庭庭长又因故卸任。此后,在安某庆的主导下,接收了张某仁案的再审申请。
2013年10月,时年50岁、已从事审判工作27年的馆陶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担任审判监督庭庭长14年的王金玲,被任命为刑事审判庭庭长一职。
王金玲称,在其出任刑庭庭长半年后,该院就对张某仁申诉再次进行立案,案号为(2013)馆刑监字第1号。

2014年4月3日,馆陶法院就张某仁申诉案召开了第一次审委会。会上,吕某海、韩某哲、李某民等多名担任法院领导职务的审委会委员提出,要对张某仁盗窃团伙多名罪犯进行再审。复查法官王金玲,则援引法条规定、审判实务等规则提出,该案仅张某仁一人申诉,应当遵从不告不理,和谁申请、审理谁的原则,维护生效判决既判力和依法纠错并行原则,本次再审应当只对张某仁一人。
王金玲依复查结论得出的提议,得到与会成员的一致同意和签字认可,形成该案只对张某仁一人进行再审的一致讨论决定。该案再审决定书,只向张某仁及其辩护人送达。
02、主办法官王金玲毫不知情,法院多名法官集体冒名,为张某仁犯罪团伙集体减刑依照再审决定书,将张某仁再审案件立案,案号为(2014)馆刑再初字第1号。立案后,由于关押张某仁等罪犯的邯郸监狱不具备上网公开开庭审理硬件条件,要等待狱内法庭装修完工、配备完善,并同时配足10名以上警力后,才能满足法院开庭审理的需要。为此,张某仁再审案,在安某庆多次找人、协调后,直到2015年4月9日才得以开庭审理。
庭审笔录显示,该案张某仁委托了一名律师高某友出庭。在庭审笔录最后一页落款处,王金玲亲笔书写“审判长王金玲已阅”,张某仁委托律师高某友亲笔手书“高某友,2015.4.9”的字样,张某仁等四罪犯均在庭审笔录上,签名确认。

让王金玲没想到的是,庭审后,时任院长安某庆向其提出要对本案的数名罪犯都减刑。王金玲回复说,“那咱们再去中院沟通学习一下”。
王金玲称,依照刑事申诉复查和刑事再审案件审理规定,该案进行复查后,已于2014年4月3日经审委会讨论并作出决定:仅对张某仁一人进行再审。经过再审开庭审理,安某庆又提出超出本次审理范围、对所有罪犯裁判减刑,这是要全面推翻、否定2014年4月3日第一次审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的结果,对已经开庭审理完毕的案件要推倒重来,显然与法律规定相悖。
这次对话之后,王金玲于2015年8月19日17时被调离刑庭。
一天后的2015年8月21日早上8点前,为了整理需交接的卷宗,王金玲当天提前赶到法院上班。结果发现,在所有工作均未交接的情况下,刑庭办公室的门锁被撬,大门敞开,王金玲的办公电脑被扔在办公室门口,时任办公室主任赵某,就以接任者的身份,坐在庭长的办公桌前,向王金玲要走了张某仁再审案的全部7本卷宗。赵某在该7本卷宗的收条上签名确认。

收到卷宗后,赵某即刻介入了张某仁减刑再审案件。
王金玲说,为安排赵某,调离包括王金玲的三个庭长位置,法院的做法一度遭到县人大、县委组织部门的批评。
王金玲称,在造假合议庭合议笔录和第二次审委会讨论案件笔录,以及宣判前后,他们先后数次拿着一大沓该案材料让我当即签字,我说留下材料要亲自查阅,结果被赵等人当场拿回,事实是,张某仁再审案开庭审理的后续合议、审委会讨论和判决书原件签名等重大程序决定,自己作为审委会委员、时任庭长、案件审判长和主办人竟然毫不知情,自然不敢签字。
后来,王金玲得知,该案判决书上,审判长的名字竟然是自己,而更让王金玲吃惊的是,张某仁再审减刑案,不仅给张某仁一人将有期徒刑12年减至6年,还对该团伙中的主犯、流窜多地作案的惯犯、累犯乔某荣等多人,共计减刑超16年。
03、因坚持原则和规定,王金玲被排挤,依法判决结果被随意篡改,甚至引来牢狱之灾“按照规定,我是张某仁案的审判长和主办法官,合议庭合议依法应由我召集,召开审委会应当由我提请院长,判决书作出也应当是我先签字确认,后再报送院长或分管副院长签字,尔后才能印发;可本案中,由于自己坚持原则,依法办案,没有配合安某庆、赵某、吕某海、韩某哲和李某民瞎搞,就被他们视为异己进行排挤打击”王金玲说,“他们违反多项法定程序,作出的这份再审判决书,是典型的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为掩盖罪责,至今仍在对我持续进行诬告陷害”。
由于王金玲不配合造假,被调离刑庭,于2015年11月,出任民一庭庭长一职。在此后的工作中,安某庆又在王金玲审理主办、被邯郸中院全案维持的案件上,径行插手干预,横加指责。
“2017年7月24日晚上12点左右,癌症晚期的安某庆在工作群内对邯郸中院全案维持的案件,对我进行人格侮辱和发起批判,公然在邯郸中院、馆陶法院微信工作群里,发了多篇小作文辱骂指责,并在微信群里宣布免去我民一庭庭长职务,并剥夺我员额法官的办案权利”,王金玲说。

经王金玲投诉,河北省高院和邯郸市中院,依法恢复了王金玲办案资格,纠正了安某庆擅自免去王金玲员额法官职务的荒唐之举。
但此后王金玲的正常判案工作,已经无法正常开展。
2017年6月,在王金玲主办审理的(2017)冀0433民初560号民间借贷一案中,副院长韩某哲又兴风作浪。该案庭审后,经合议庭合议形成裁判一致意见、所有成员签字确认,依合议结果拟稿判决书并由王金玲签字,只待加盖印章送达、结案。但意想不到的是,就在报结案时,韩某哲却完全背离王金玲及合议庭审理合议结果,另行拟稿宣判。该案后来上诉至邯郸中院,很快就被邯郸中院以程序严重错误为由,撤销了韩某哲的造假判决,发还重审。随后,二审法院及时纠正了该错案。
值得一提的是,馆陶法院人事档案全部造假、冒名上大学的“假法官”高俊玲(需要说明的是,假法官高俊玲冒名顶替取得的学历、学籍一案,已于2022年6月,被河北省委巡视组查实后,责令公示注销),于2017年11月29日,在一宗民间借贷纠纷案中,自己起草打印,亲笔伪造李某华、王某民名字,当日立案、当日结案,造假(2017)冀0433财保154号案件全部卷宗,查封了当事人李某章、佟某华(该二人与王金玲系儿女亲家)价值六七十万元的房产。高俊玲的这一行为,也被受害人控告到省委巡视组。

王金玲还提及2014年前后自己办理的一宗刑事案件,时任副院长吕某海找到王金玲要求其将第一、二被告判处缓刑。因涉案金额巨大,王金玲表示若第一、二被告判处缓刑,三、四被告按理也要判处缓刑,由于该案金额、影响较大,四人均判缓刑,自己无权决定,也无先例。吕某海则称,该案有上级领导打招呼,王金玲按上面指示办理即可。为了让王金玲“放心”,还给王金玲出具了一张打招呼的“字据”,以示“备忘”。

“由于安某庆、韩某哲,“假法官”高俊玲等人长期造假案,又没有付出任何代价,从而带动法院造假案成风,自己因不愿同流合污而遭到排挤和打击”,王金玲说道。
2017年12月初,河北省委巡视组进驻馆陶。期间,馆陶县某机关在职人员王某生,在王金玲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出于公义,于2017年12月18日,向巡视组就安某庆涉嫌受贿渎职、搞迷信活动、虚假招投标、张某仁再审案件中王金玲被“冒名减刑”等多个问题,进行了实名举报。
随后不久,省委巡视组将材料转到馆陶县纪委核查,并明确要求将查办结果于当年6月份上报至省委巡视,同时反馈举报人。但是,由于该反映内容被泄密,安某庆等人怀疑冒名减刑举报系王金玲所为,假法官高俊玲害怕自己被开除公职,便着手搜罗材料对付王金玲。
2018年6月11日,癌症晚期、长期不能临岗的安某庆主持召开了法院党组扩大会议。该会议决定成立查办王金玲三个专案组,列出了七大问题、八个方面进行全面调查。此举,被三个专案组组长及成员共九人拒绝后,安某庆最终只能成立了由人事档案全部造假、冒名上学的高俊玲一人组成,且直属于安某庆一人领导的“执行办”,专门负责调查王金玲所办案件。为了让案件表面合规,又拉入张某东为“执行办”成员。
需要指出的是,安某庆调查王金玲的行为,是以“馆陶县法院党组扩大会议”决定出现在构陷王金玲案卷当中。但是,这一所谓的“决定”,在后来馆陶县委组成“王金玲案件专班”的调查组调查中发现根本不存在,也就说,是次党组扩大会议没有召开过。
即便如此,在安某庆指挥、高俊玲的具体操作下,王金玲按照馆陶法院允许全院干警使用个人账户临时保管办案款项的“惯例”和常态,用其个人工资账户临时保管办案罚金、保证金及赔偿款,以及完成法院罚款创收任务的往来款,和完成法院办案考核的调解率、自动履行率、赔偿到位率等的赔偿款项,被做成了受贿、挪用公款罪,并于2021年9月,在王金玲退休三年之后,被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检察机关以涉嫌受贿9万、挪用公款7万余元提起公诉,后被判处有期徒刑20个月(详见《前法官听证会上嚎啕大哭:办案罚金退还成受贿,挪用公款罪莫须有》一文)。
04、张某仁再审案,市县两级党委巡察、专班调查组查实审理环节多处造假2022年4月,刑满释放出狱的王金玲,以其从事审判工作33年的经验与直觉,开始多方调查取证后,向相关部门申诉维权。
王金玲称,张某仁一人申诉、多人减刑的“冒名减刑”再审案件,是本人冤假错案以及整个事件的源点。
司法证据材料显示,在张某仁案的减刑材料及判决书上,王金玲的名字被冒用后,将张某仁刑期12年拦腰斩断减掉一半,并在该案的合议庭笔录、第二次审委会笔录和判决书原件上出现多处篡改、加注、造假王金玲的签字内容。
从该系列造假问题入手,王金玲先将相关情况反映到省市委巡视、巡察组和邯郸纪委监委、邯郸中院及馆陶县委书记的案头。
2023年7至9月,中共馆陶县委成立的“王金玲案件专班”,对其所反映事项进行调查,证实张某仁再审案件“冒名减刑”问题属实。
2024年1月10至11日,进驻馆陶两日的邯郸市委巡察组,对王金玲反映问题进行了核查,并用手机回复告知:证实张某仁再审案件系“冒名减刑”。此后,市委巡察工作人员电话告知王金玲,已通知馆陶法院就所反映问题,作出答复或回复。
2024年11月11日17时20分,馆陶法院代某庆受法院安排,用办公座机致电王金玲进行答复。长达9分39秒的通话录音显示:王金玲就张某仁再审案件中的合议庭笔录造假、2015年10月29日审委会笔录全部造假,和判决书原件王金玲未签字,王金玲未参加合议庭和审委会讨论等内容,代某庆认可;代某庆也认可被注销学历、学籍后仍在法院档案室工作的“假法官”高俊玲,没敢篡改张某仁案件卷宗档案;同时对2018年6月11日馆陶法院召开所谓党组扩大会议全部造假等问题进行了核实,代某某以“对对、是是”等回答予以确认。
代某庆回复王金玲的上述通话内容,以在案卷宗这一铁证,印证张某仁再审案件中的多处造假细节真实存在。
首先,该案2015年4月9日开庭后不久,案件卷宗悉数移交赵某,但在此后的合议庭笔录中,将第一次审委会(2014年4月3日召开)决定对张某仁一人申请再审,直接推翻改变成对该案犯罪团伙多名人员进行减刑。
第二,该案中,2015年10月29日的第二次审委会决议记录显示,会议记录没有召集人,没有会议的主持人,没有报案人,没有会议记录人,没有同步录音录像,被指全面造假;内容还显示,案件从原来的张某仁一人申诉,变成了对该团伙多名犯罪人员进行减刑;其中,张某仁由原审判决有期徒刑12年减为6年零1个月,张某旺由有期徒刑11年减为5年零3个月,乔某荣由有期徒刑14年零6个月减为13年,该团伙多名犯罪人员累计被减刑超过16年。
第三,张某仁再审案审判长兼主办法官王金玲,没有参加合议庭合议,没有参加审委会讨论,未接到任何通知,也不知情,没有签字;但(2014)馆刑再初字第1号判决书的审判长署名却为“王金玲”,“冒名减刑”由此坐实。
第四,第二次审委会记录上,在 打印体“王金玲”三个字后面有,紧邻书写“已调出刑庭,拒绝签字”九个字的手写字样。
对此签字,王金玲表示字迹不是自己书写,系冒名伪造;但赵某书面材料谎称由王金玲所写,王金玲质疑符合赵某字样及书写习惯;赵某又推说是该案合议庭另一成员刘某青所写,但刘某青否认。
王金玲与赵某于2025年11月18日、19日通话,要求进行字迹鉴定并由赵某自负所有费用,赵某随口答应付费和鉴定,但至今没有行动,拒作字迹、笔迹同一性鉴定。
第五、(2014)馆刑再初字第1号判决造假,存在诸多明知而乱为。
王金玲说,“多人明知我是审判长兼主办法官,没有在合议庭笔录上签名,没有在审委会笔录上签名,没有在加盖印章所依据的判决书原件上签名;明知(2013)馆刑监字第1号案卷存在,即吕某海、赵某、韩某哲、李某民等人明知第1次审委会决定只对1人再审,明知在第二次审委会笔录上签字将全部推翻、全面否认第1次审委会决定,尤为最早接收全部卷宗、继任者赵某和自认主管刑事副院长吕某海,跳过审判长兼主办法官的所有签字确认,而签字放行造假判决文书出炉,导致法院30余人次在张某仁案件中集体造假,程序严重违法,涉嫌滥权枉法”。
第六、在王某生举报冒名减刑一案中,其在中国法院裁判文书网未能查到张某仁被减刑裁判文书,但查到了邯郸中院再次利用冒名减刑判决,又将在邯郸监狱服刑的张某仁予以假释的刑事裁定书,再次印证冒名减刑判决真实存在,有邯郸中院(2016)冀0433刑更207号裁定书为证。

05、掩盖案件造假事实,馆陶法院多人提供虚假信息长期糊弄上级核查
现有在案证据显示,在张某仁再审一案以及相关事项中,馆陶县法院从时任院长安某庆,时任副院长吕某海、韩某哲、李某民和时任法官刘某青、张某凯、假法官高俊玲等多人,疑似有不同程度的参与造假或向相关部门提供虚假信息。需要指出的是,馆陶法院群体性参与案件造假的事实被邯郸市委巡察、共同县委专班查实之后,为了掩盖造假所谓事实,该院经过反复“修改”打磨,于2025年11月17日,向相关部门作出了一份《关于王金玲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报告》中,又疑似继续造假糊弄上级核查。
王金玲称,在该报告中,自己被剥夺审判权力,被假以“王金玲在明知超审限的情况下于 2015年4月9日开庭审理”,予以抹黑,而事实是,由于关押张某仁的邯郸监狱不具备开庭条件,使案件开庭推迟。
在该报告中,王金玲调离刑庭,赵某接手,在核查期间赵某出具情况说明称:部分案件王金玲前期已办理,卷宗未移交,后因案件已超审限,经时任主管副院长吕某某协调,刑事卷宗陆续移交。
王金玲称,吕某海是虚构自己调离刑庭后,没有及时移交张某仁再审案卷宗的核心人员之一。
而事实上,王金玲提供的一张收条显示,张某仁再审案件所有材料,早已于2015年8月21日、也就是王金玲被调离的第二天,就悉数移交给赵某。在该字条上,有赵某的亲笔签。
事实上,馆陶县法院作出的《关于王金玲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报告》,一直到2025年11月,才由馆陶县人大转交给王金玲。
王金玲认真阅读了该份报告后表示,馆陶法院上述相关人员,在张某仁再审案件中造假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关部门却放纵法院集体徇私枉法,放任历任院长无视人大监督和巡视、巡察整改要求,无视《党的纪律性处分条例》《法官法》和审委会规则、合议庭规则,不仅未对案件进行核查追责,反而纵容馆陶法院,继续炮制虚假事实形成虚假情况报告对王金玲诬告陷害,阳奉阴违弄虚作假糊弄上级部门,其行为性质之恶劣,后果之严重,全国罕见。
王金玲表示,自己将继续向中央、全国人大、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央政法委、两高以及相应省市相关部门继续申告,直到真相大白、水落石出、昭雪清白那一天的到来。
转载于:公众号“后坐力”
作者:张晓晖,版权属于原作者,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