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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律师 | 贾俊刚律师:刑事案件庭前会议的非法证据排除与程序性博弈

刑事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庭前会议作为庭审准备的关键环节,往往决定着后续庭审的节奏与走向。在此阶段,辩护律师能否精准识别程

刑事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庭前会议作为庭审准备的关键环节,往往决定着后续庭审的节奏与走向。在此阶段,辩护律师能否精准识别程序瑕疵、有效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直接关系到底层证据的采信与否。对于此种程序性博弈的核心策略,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太原分所贾俊刚律师根据法律条文规定及司法裁判规则,系统梳理了庭前会议中非法证据排除的实务要点与操作路径,供大家参考。

庭前会议制度

庭前会议的制度设计旨在解决程序性争议,为高效庭审扫清障碍。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案件管辖、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贾俊刚律师指出,该条款将非法证据排除明确列为庭前会议的法定议题,意味着辩护律师应当在庭前会议中完成排除申请的提出与初步举证,而非拖延至庭审阶段。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需要满足法定条件。依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非法证据的种类、具体线索及申请排除的理由。贾俊刚律师强调,庭前会议的核心价值在于通过程序性审查过滤非法证据,辩护律师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充分阅卷,细致比对讯问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的差异,排查是否存在疲劳审讯、威胁引诱等违法取证情形,将程序性争议解决在庭审之前,避免非法证据对法庭心证造成不当影响。

证明责任分配与辩护应对策略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的证明责任分配具有特殊性,直接影响申请的成功率。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贾俊刚律师分析,该规定确立了检察机关对取证合法性的举证责任,辩护律师在庭前会议中只需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等线索,达到使法庭对取证合法性产生合理怀疑的程度即可。

庭前会议中的程序性博弈不仅限于证据排除本身。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经人民法院通知,侦查人员不出庭说明情况,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贾俊刚律师提示,辩护律师应当在庭前会议中充分运用这一规则,对明显存在程序瑕疵的证据材料,明确提出排除申请并要求通知侦查人员出庭。若侦查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则应当坚持排除相关证据。同时,对于庭前会议中未能解决的证据合法性问题,辩护律师应当保留在庭审中继续提出异议的权利,确保程序救济的持续性。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本质是通过程序正义保障实体真实。贾俊刚律师认为,庭前会议作为非法证据排除的主战场,考验的是辩护律师对证据规则的精准把握与程序推进的节奏控制。辩护律师应当以法律规定为武器,以证据审查为基础,在庭前会议中充分展现程序性辩护的专业价值,通过排除非法证据切断指控的证据链条,为后续庭审辩护奠定坚实基础。唯有程序与实体并重,刑事辩护才能真正实现对当事人权益的有效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