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广东省高要市,伍锦棠创办伍私营企业“高要市珠江香粉厂”,正蓬勃发展。这家由伍锦棠挂靠集体创办的私营企业,自1994年8月成立以来,一直诚信经营,产品远销海外。然而一场突如其来的货款纠纷,却将这家企业和伍锦棠本人推向了长达三十年的维权深渊。
货款纠纷,三十年申诉无门1995年5月26日至9月8日期间,珠江香粉厂按照与高要市土产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土产公司”)的约定,分七次向土产公司交付了总价值369,180元的神香,用于出口贸易。为确保交易安全,珠江香粉厂在每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明确指定了收款账户为该厂在高要市中行新桥办事处的唯一账号。同时,土产公司也出具了进仓验收单,明确注明供货单位为“高要市珠江香粉厂”。
但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土产公司在支付了首笔货款11333.91元后,剩余的357846.09元货款竟擅自汇入了一个由非香粉厂职员、且无任何委托授权的李欣新冒名开设的账户,并被李欣新全部支取。被告举证的收据,兹收到高要土产公司人民币现金四万元整,此据,李欣新代伍锦棠,高要市珠江香粉制品厂,1995年11月10日的铁证,李欣新以确认货款是伍锦棠的,被告举证被主审法官苏某涂改。
面对这一突如其来的变故,伍锦棠迅速采取行动,于1996年8月将土产公司告上了法庭。然而,他未曾料到,这仅仅是他漫长维权之路的开始。
枉法行为曝光:司法黑幕触目惊心(一)三十年冤案核心矛盾:真实购销关系被歪曲为代开发票珠江香粉厂与土产公司之间的购销关系,本有增值税专用发票、进仓验收单、银行汇款记录等一系列关键证据佐证。增值税发票上明确注明了销货方为珠江香粉厂,进仓验收单上也清晰标注了供货单位为“高要市珠江香粉厂”。然而在多轮审理过程中,这一明显的事实却被司法机关故意歪曲。
高要法院(1996)要法经民第67号判决珠江香粉厂胜诉,且被告服判。但在高要市人民法院在(1997)要民再字第2号判决中,居然无视增值税发票和进仓验收单的法律效力,仅凭李欣新的一面之词,就认定珠江香粉厂与土产公司之间不存在购销关系,而是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关系。
肇庆法院(1997)肇中经终第50号判决珠江香粉厂胜诉,但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在(1999)肇中审监经再字第13号判决中,更是进一步采信了李欣新“自筹资金、自找货源”的单方陈述,在没有任何书面证据支持的情况下,认定珠江香粉厂收取手续费代开发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0)粤高法审监民提字第102号判决中,也未能纠正这一错误,反而维持了错误的再审判决。
(二)判决反复反转黑幕:无新证据下的随意改判本案历经多轮审理,判决结果如同过山车般反复反转。高要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珠江香粉厂胜诉后,在时任高要市市长龙启江的干预下,案件被启动再审程序,并最终驳回了珠江香粉厂的诉求。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撤销了再审判决,支持了珠江香粉厂的诉求。然而,在无任何新证据出现的情况下,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又再次启动再审程序,并改判驳回了珠江香粉厂的诉求。
更为离奇的是,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在提出抗诉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被告缺席、无新证据提交的情况下,仍然维持了错误的再审判决。这种在无新证据情况下随意改判的行为,严重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的公正性。
(三)司法人员销毁案卷、枉法裁判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司法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触目惊心。时任高要市法院副院长的苏广源,被指控销毁了一审(1996)要法经民字第67号案卷材料,导致关键证据缺失。这一行为直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关于法官应当清正廉洁、恪守职业道德的规定。
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傅新华,在无新证据的情况下,仅凭李欣新的单方陈述就改判案件,涉嫌枉法裁判。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作枉法裁判”的情形。
更为严重的是,时任广东高院副院长的霍某或干预案件审理,充当违法违纪人员的“保护伞”。这些行为不仅严重破坏了司法公正,也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四)权力滥用导致判决沦为空文在本案中,政府官员的干预行为同样令人震惊。时任高要市副市长龙某,被指控利用职权干预案件执行,导致已扣押的财产被违法解封。这一行为直接导致了珠江香粉厂无法追回被侵吞的货款,给企业和伍锦棠本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龙某的行为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滥用职权的规定,也严重破坏了法治秩序和司法公正。作为政府官员,他本应成为法治的守护者,却利用手中的权力干预司法,践踏法律尊严,其行为令人发指。
(五)非法拘禁、司法拘留与暴力伤害在维权过程中,伍锦棠本人也遭遇了种种不公待遇。他因维权被非法拘禁、司法拘留,甚至被打成重伤。这些暴力行为不仅给伍锦棠的身体带来了严重伤害,也给他的精神造成了巨大打击。
据伍锦棠回忆,在一次追讨货款的过程中,他遭到了不明身份人员的暴力袭击,导致腹部受伤严重,术后住院一个多星期,总花费超过万元。更为可气的是,这些暴力行为并未得到相关部门的依法处理,相关责任人至今仍未受到应有的惩罚。
(六)新证据的颠覆性作用在漫长的维权过程中,伍锦棠并未放弃收集新证据的努力。他找到了证人伍亞四、冯才有的送货举证书,详细记录了送货细节,直接证明了珠江香粉厂的实际供货行为。同时中国银行高要支行也出具了证明,确认珠江香粉厂的账号为唯一合法账户,李欣新账号未经授权,进一步印证了土产公司付款的违法性。
此外,《法制与社会》杂志和西江日报的报道也记录了高要法院违法解封保全车辆、伍锦棠被非法拘留等不公待遇,为网络曝光提供了一定的舆论基础和事实依据。这些新证据的出现,足以推翻原错误判决,为案件的公正处理提供了有力支持。
司法公正不容践踏,法治精神必须捍卫三十年冤案,三十年申诉。伍锦棠和高要市珠江香粉厂的遭遇,是法治建设进程中的冤假错案。这起案件不仅暴露了司法机关在审理过程中的种种问题,也凸显了政府官员干预司法的严重性。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这道防线被践踏、被突破,那么社会的公平正义将无从谈起。
伍锦棠的败诉的悲剧令人无奈,法官苏某销毁案卷,涂改证据的行为成为了错判的核心原因。我们呼吁最高人民法院能够重视这起案件,依法启动再审程序,对被告举证重新取证,纠正错误判决,还伍锦棠和高要市珠江香粉厂一个公道。同时也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彻查案件背后的违法违纪行为,对责任人依法严惩,以儆效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