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患者李某甲因“肺癌1年,头晕伴恶心呕吐1月余”于2024年3月20日入某医院住院治疗,初步诊断为:1.脑积水2.脑膜转移3.肺恶性肿瘤(腺癌)。2024年3月22日行左侧脑室ommaya泵置入术。术后通过ommaya泵给予脑室内注射培美曲塞化疗1周期。
之后先后共十次入某医院放化疗治疗。李某甲于2024年11月5日再次入某医院化疗,2024年12月1日,李某甲出现排便困难,给予灌肠后出现腹泻,给予易某停治疗,2024年12月2日死亡。

二、被告某医院辩称
2024年3月20日,患者首次入我院时在外院诊断肺癌1年,已在外院行多程免疫治疗及化疗,入院时肺癌脑膜转移,分期IV期,脑积水、脑膜转移、淋巴结转移、骨转移。
2024年11月5日患者第12次入院,肺癌多程治疗后,脑膜转移、椎管转移,预后不佳,入院后给予颅脑放疗缓解脑及脑膜转移引起的症状,控制疾病进展,但患者系肺腺癌多程治疗后伴多发脑及脑膜转移、椎管内转移、骨转移,疾病终末期进程,病情重、分期晚,预后极差,最终的死亡后果是自身恶性肿瘤疾病的自然转归,与我院的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三、鉴定意见
诊疗过错原因力大小为轻微。
四、医疗过错分析
某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术前多学科讨论及术前讨论流于形式,未尽谨慎诊疗义务;病情重视不足;相关告知不充分的过错,上述过错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被鉴定人损害后果发生的风险,与被鉴定人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五、损失计算
1、死亡赔偿金总额1081240元、丧葬费总额5536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总额86968.75元、鉴定费22000元。
2、四原告主张医疗费总额154967.32元,该项主张合法有据,应予支持,应由某医院按照本院确定的责任比例赔偿15496.73元。
3、对四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本院分别按照6000元和3000元予以认定,由某医院按照本院确定的责任比例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营养费300元。
4、四原告主张护理费总额24000元,其陈述称,护理人为李某甲的配偶刘某甲,刘某甲日工资300元,护理期限按照80天计算,并提交刘某甲身份证复印件及特种作业操作证予以证实。
某医院辩称,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特种作业操作证仅能证明刘某甲持有此证,不能证明其实际从事该工种或承接了相关工作,更不能证明因护理患者所导致的误工损失。
四原告据此主张其从事相关职业本院予以采信,但四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刘某甲的实际收入情况以及因护理导致的实际误工损失,依法可参照2024年某省省城镇私营单位建筑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2004元计算护理费,护理期限应与住院天数一致,为60天,
经核算,对四原告主张的护理费本院按照10192.44元(62004÷365×60)予以认定,由某医院按照本院确定的责任比例赔偿1019.24元。
5、酌定:交通费本院为1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0000元。
6、四原告主张误工费总额38036元,其按照每天148元计算257天得出。某医院辩称,患者2024年3月20日首次入我院时已在外院诊断肺癌并进行多程免疫治疗及化疗1年多时间,入我院时已经是癌症晚期,脑积水,脑膜转移、椎管内转移、骨转移;
且患者高颅压脑膜转移,引起脑积水,出现视力减退、共济失调、走路不稳,临床症状明显,患者入我院就诊前已经因为自身恶性肿瘤疾病丧失劳动能力,主张误工费的前提不存在,误工费没有事实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
六、庭审意见
四原告提出的关于超剂量放疗、超说明书用药、消化道管理过失等异议均已经北京某予以合理回复,四原告也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异议,故对四原告的异议本院不予采信。
七、法院判决
2026年2月14日判决,某省某医院担责10%赔偿152093.44元。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