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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迁矿却失权,两矿权属独立被认定依附,十年权属争议待解决

一块因渔港、船厂规划建设,被镇行政单位要求整体搬迁的采石地块,经营者王先生依规搬迁经营多年后,自有矿区被随同相邻矿权一并

一块因渔港、船厂规划建设,被镇行政单位要求整体搬迁的采石地块,经营者王先生依规搬迁经营多年后,自有矿区被随同相邻矿权一并挂牌拍卖。自此王先生走完民事、行政、检察全流程省内救济途径,2024年2月向最高法递交申诉材料,时至今日,其申诉仍待得到立案、核查、答复等实质性处置,案件十余载权属纠纷仍待处理。

响应渔港建设搬迁安置,矿区经营埋下争议伏笔

据王先生陈述案件的事实经过,2005年之前,他长期经营浙江省岱山县衢山镇潮头门花岗石厂,持有合法采矿许可证,厂区具备完整生产配套,吸纳不少本地渔农民务工。因当地计划修建大型渔港码头,原厂址划入建设规划范围,镇行政单位相关工作人员与其沟通,正式要求其厂区整体搬迁。

(采矿区可证,王先生提供)

王先生称,当时衢山镇专门出具2005年相关文件,专项行文报送岱山县原土地资源单位,申请为其在下鸡笼片区划定专属新设采矿矿区,文件完整载明厂区资产、产能、用工等搬迁配套信息。王先生表述,该公文递交土地部门后,其未收到不予批复、限期补办迁移权证的任何书面通知,亦未收到自然资源、市场监管部门注销原潮头门厂采矿许可证与营业执照的相关文书。

原潮头门厂采矿许可至今未注销,复议阶段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的营业执照注销材料,王先生当庭质证时明确不予认可,对方无法提供本人签收凭证,且该证据迟至诉讼阶段才出现,王先生认为其真实性存疑。

(相关文书,王先生提供)

遵从镇行政单位搬迁安排,王先生全额自筹资金,关停原厂、搬迁至下鸡笼矿区开采经营。时至2007年,因邻矿西鸡笼花岗石厂与土管部门签订有偿出让合同(三年),需要与邻矿王先生签订矿区址界协议,经镇行政单位从中协调,王先生与西鸡笼厂签订《延伸矿区协议》。王先生明确表示,该协议仅用于划定两座矿山开采边界、杜绝越界开采纠纷,两处矿区权属独立、经营独立,双方不存在挂靠、联营、权属依附关系。此后三年,王先生持续投入设备、资金开采作业,他陈述属地自然资源部门全程知晓其开采行为。

相邻矿权挂牌出让,经营场地遭统一清场

2013年7月8日,原西鸡笼厂采矿许可到期,相关部门启动该区域采矿权挂牌出让流程,最终由企业以11414.86万元竞得,并签订《采矿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

(成交确认书,王先生提供)

2014年1月,衢山镇下发《关于腾空西鸡笼花岗石厂区仓库及清除周边场地堆物的函》,要求王先生清场撤离,否则要被采取强制措施。王先生无奈清理设备石料终止经营,前期数百万投入付诸东流。

(函,王先生提供)

王先生认为,他对主管部门出让西鸡笼自有矿区的行为无异议,但该出让范围不应将其因乡镇行政单位公文安排搬迁、独立运营的下鸡笼矿区,一并划入西鸡笼矿区合并拍卖,该做法直接损害了他的合法经营权益。

在所属地块被纳入拍卖范围后,王先生先后提起多轮民事诉讼,主张对方存在侵权、违约情形,但民事裁判均未支持其诉求。2021年,他向舟山市行政单位提起行政复议,诉求确认案涉采矿权出让相关文书违规,其认为下鸡笼是镇行政单位协调搬迁安置的独立经营矿区,不应把其视为西鸡笼矿权范围一并处置。舟山市行政单位出具复议决定,驳回其复议申请。

二级审理维持原有复议决定结论

王先生不服复议结果,于2021年、2022年先后向舟山市中院、浙江省高院提起行政诉讼,两级法院裁定理由高度一致:认定王先生下鸡笼开采权限依托《延伸矿区协议》依附西鸡笼厂取得,采矿权证登记主体为西鸡笼厂,王先生不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裁定驳回起诉。简言之,法院认定镇行政单位2005年相关文件安置搬迁的下鸡笼矿区,权属归西鸡笼厂所有。

王先生认为,各级复议、裁判文书均将下鸡笼矿区视作西鸡笼厂附属区域,这一点他始终无法认同。案件进入检察监督阶段后,舟山市检察单位2023年8月核查笔录记载,2008年西鸡笼厂采矿出让合同划定范围不含下鸡笼,这份书面内容与此前裁判核心认定形成出入。

检察机关同时作出释法,提出潮头门厂采矿许可证2005年到期未续、虽经镇行政单位协调搬迁,乡镇机关亦不具备核发采矿权的法定职权,王先生在下鸡笼矿区实施开采行为属于无证采矿等观点,最终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

王先生对此提出不同看法,他认为,厂区搬迁完全配合行政单位渔港公共建设,镇行政单位正式行文申请新设矿权,土地部门收文后多年默许开采,未告知手续缺失、责令补办证件。

王先生陈述,其配合行政单位规划、信赖行政单位公文开展经营,依法属于行政许可范畴,绝非无证开采。如若认定无证开采,王先生主张系因衢山镇行政单位出具2005年相关文件产生误导,相应损失应由镇行政单位承担,不该由配合政务建设的经营者独自承担破产后果。此外,王先生认为,原审庭审中,镇行政单位2005年相关文件、检察单位核查笔录等关键证据,有待进行完整质证,案件事实待核。

穷尽省内救济渠道,申诉材料递交待回应

民事、行政、检察全部省内救济途径走完后,2024年2月15日,王先生依法向最高法院提交再审申诉材料,委托代理人依规办理申诉手续。其诉求撤销浙江省高院2022年生效裁定、撤销2021年舟山市行政单位行政复议决定,确认案涉采矿权合并出让行政行为不合规。

王先生认为,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公民认为生效裁判有误,依法享有申请再审权利,公民申诉、控告权利受法律保护,相关机关理应依法核查办理。《行政诉讼法》同时明确,上级法院收到当事人申诉材料后,需在3个月内完成实质性审查并办结案件,审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王先生陈述,其向最高院自递交申诉材料后,又多次补充提交信访材料,要求尽快审查结案,但至今未收到最高法立案、听证及书面答复等相关办理反馈,下级法院裁判认定事实,与检察单位存档书证存在不一致之处,本案申诉事项仍待审理核查。

梳理双方相关观点,行政机关、审理单位所持观点集中为:采矿权以登记证件为准,潮头门厂已完成工商注销,王先生不具备维权主体;《延伸矿区协议》可佐证其开采依附西鸡笼矿权;出让公告已按期公示,当事人主张权利超时限;乡镇迁厂公文不具备发证法律效力,下鸡笼矿区属于无证开采。

而结合王先生的陈述、其提交的各类书面材料,他所持主张为:厂区搬迁由渔港建设规划促成,有镇相关行政单位正式文件佐证;西鸡笼出让合同明确不含下鸡笼,两处矿区相互独立;《延伸矿区协议》仅划分边界,中院文书也确认双方不存在合伙联营,自身系矿区实际投入经营者;一、二审未完整质证关键书证,审判流程存在瑕疵。

王先生认为,整件案件的纠纷源头,是其响应地方行政单位建设号召配合搬迁,多年来遵照相关行政单位安排正常生产,可后续裁判结论与土地存档合同内容出现矛盾,未积极考虑群众基于相关行政单位公文产生的合理经营预期。王先生恳请最高法完整复盘案件全部始末,调阅全套卷宗、矿区出让原始合同、乡镇报批文件逐项核对,充分考量当年因公共工程被迫迁厂的客观现实,对本案启动再审程序,厘清两处矿山真实权属划分,化解积压十余年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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