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4年7月22日17时23分,覃某因胸痛行手术,术中未植入支架,在第一对角支开口至中段行药物球囊扩张成形术。19时5分,覃某胸闷痛好转,无咳嗽、咳痰,无腹胀、腹痛,无抽搐、肢体麻木,心电监护提示窦性心律。

7月24日0时许,覃某诉头痛不适,无畏寒,无胸闷痛、气紧,无恶心、呕吐。2时2分,覃某突发意识障碍,肢体抽搐,呼之不应,双肺呼吸音粗,双肺未及干啰音、湿啰音。2时8分,覃某心率下降至57次/分,无自主呼吸,血压测不出。
某某医院对覃某开展心肺复苏、持续胸外按压、简易呼吸器辅助呼吸、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强心等抢救措施。在办理出院手续时,覃某死亡。覃某在某某医院产生医疗费共计29346.64元,该费用已经支付;在AA医院产生医疗费共计52383.3元,该费用尚未支付。
二、患方证据
某某医院门诊病历复印件1份、某某医院CT报告单复印件1份、某某医院检验报告单复印件1份、某某医院心电图报告单复印件1份、某某医院住院病案首页复印件1份、某某医院入院记录复印件1份。
三、被告某某医院辩称
关于原告人提出营养费赔偿问题,鉴于覃某已亡故,不存在后续治疗或康复治疗等情形,也没有有关加强营养之医嘱,因此所诉无据。原告援引非法定机关发布之文作为计赔诉求于法不合,所诉营养费、住宿费与事实不符,某某医院只在鉴定机构建议比例内给予赔偿,其余于法不符之诉,请求依法驳回。
四、某某医院证据
知情同意书复印件2份、某某医院授权委托书复印件1份、某某医院拒绝或放弃医学治疗告知书复印件2份、某某医院冠状动脉介入手术知情同意书复印件2份、某某医院心脏介入诊断报告单复印件1份、某某医院冠状动脉介入诊治术相关费用知情同意书复印件1份;
某某医院介入诊疗交接核查表复印件1份、某某医院手术安全核查表复印件1份、某某医院介入手术收费通知单复印件2份、某某医院介入手术材料使用登记表复印件1份、某某医院贴化验报告单专项复印件1份、某某医院心电图报告单复印件14份;
某某医院微量血糖(POCT)监测结果记录表复印件1份、生化检验报告复印件7页、某某医院检验报告单复印件1份、放免检验报告复印件2页、某某医院(门诊病历)打印件1页,拟证明覃某因“胸痛1天”到某某医院急诊科就诊;某某医院的诊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
五、鉴定意见
诊疗过错参与度为30%。
六、医疗过错分析
尽管PCI手术能够迅速恢复闭塞血管的通畅,缓解患者的临床症状,但动脉粥样硬化的潜在病因并未因此得到根除,患者仍面临心绞痛、心肌梗死再次发作的风险,这会对患者的预后构成影响。
七、庭审意见
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并结合某07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其他相关证据,某某医院术前未履行全面告知义务。根据责任划分比例,某某医院应当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10048.26元【(995120.64元-20000元)×40%+20000元】。
八、法院判决
2025年10月27日判决,某市某某医院赔偿410048.26元。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