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东来 9 月 13 日宣布未来新员工"学员性质、合同四年、不续签",这套安排本身不违法,但"不续签"绝不等于企业能白嫖四年劳动力——依法该给的经济补偿,一分都不能少。
事实层面。9 月 14 日于东来本人回应:劳资方面严格按劳动法执行。多位律师口径一致:劳动合同法第十三条允许双方协商一致签固定期限合同,法律对年限不设上限,签四年完全合规;首次固定期限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依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劳动合同期满"有权终止、选择不续签。
问题的关键在"补偿"。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加第四十七条写明: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条件续订、劳动者不同意外,期满终止应支付经济补偿,按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付一个月工资——干满四年就是四个月工资。这是法定义务,不能写进合同排除。"学员"这个称谓也改变不了劳动关系的实质(中闻律所刘凯)。
业内常把三笔账混为一谈,我必须掰开说:到期终止是 N(经济补偿),不是 N+1;N+1 里的"1"是第四十条下未提前 30 日通知的代通知金,期满终止不适用;只有企业违法解除或终止,才触发 2N 惩罚性赔偿。
边界也得讲清。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工伤停工留薪期等法定情形,合同须顺延到情形消失,不能直接终止(第四十二、四十五条)。另一个容易被忽略的点:不续签的选择权只存在于首次固定期限合同到期;连续两次固定期限后,依第十四条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主动权就转到劳动者手里了(康达律所韩骁)。
说白了,这是把"企业当人才培养平台"的叙事,落进标准劳动关系框架。对求职者,四年黄金期后面临再就业,风险真实;对企业,留好补偿预算、别动"约定排除补偿"的念头,才是稳的。双向奔赴可以,法律底线不能模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