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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近3000万深陷股东纠纷!绍兴一纺织公司正常经营遭判决解散?

在浙江绍兴柯桥,一家依靠厂房稳定出租、经营状况持续向好的纺织企业,在无亏损、无债务违约、无经营危机的情况下,被二审法院判

在浙江绍兴柯桥,一家依靠厂房稳定出租、经营状况持续向好的纺织企业,在无亏损、无债务违约、无经营危机的情况下,被二审法院判决强制解散。持有公司40%股权、累计投入近 3000万元的股东吴某,从公司最大出资人沦为 “被驱逐者”,其股东权益因此受到重大影响。这场始于股东内讧引发的系列纠纷,已演变为关乎商业诚信与民营投资保护的司法争议,引发广泛关注。

大额出资被认定为零 足额补缴出资未获认可

绍兴众红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红公司”)成立于2018 年,工商登记股东持股比例为:吴某持股40%,倪某毛、林某全各持股30%。自公司设立以来,吴某持续向公司投入资金,截至2023年底累计出资已超2400万元,为三名股东中实际出资额度最高者。经营期间,公司曾三次按40%持股比例为吴某分红,倪某毛、林某全此前均未提出任何异议。

(股东出资持股比例相关证明,当事人提供)

众红公司章程明确约定:股东按照实际出资比例享有对应股东权利,全体股东严禁抽逃出资;若任一股东存在抽逃出资情形,该股东将不得享有公司利润分配权,并自动丧失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

然而,随着公司厂房资产增值、经营效益稳步提升,股东合作关系发生突变。倪某毛一方在工商年报中将吴某的实缴出资额申报为“0 元”,并以“未出资”为由,将吴某移出公司管理群,限制其行使相关股东权利。

为维护自身权益,吴某于2024 年 5月18日再次向公司账户转入480 万元,足额完成认缴出资,公司当场出具《出资证明书》确认款项到账。即便如此,倪某毛一方围绕股东资格问题持续提起多起诉讼,股东纠纷持续升级。

(转账记录,当事人提供)

(出资证明书,当事人提供)

股东会运行机制遇阻  表决权争议引发纠纷

众红公司股东会因股东分歧陷入对抗,但并未形成真正的治理僵局。2023年9月至2024年9月,公司多次召开股东会,形成修改章程、确认出资、解除股东资格等决议,相关争议均因表决权认定问题被法院撤销或确认不成立。公司股东会运行不畅,本质是股东间的表决权争议,并非客观上无法形成有效决议。

(股东会议记录,当事人提供)

吴某表示,其足额完成 480万元实缴出资后,公司表决权结构已恢复正常:吴某40%、林某全30%、倪某毛30%,任意两方联合均可形成有效决议,所谓 “公司僵局” 早已不复存在。

吴某称,倪某毛为八十多岁高龄老人,仅为公司名义股东,实际持有人为其子倪某海。倪某海在绍兴某丰银行任职,同时担任众红公司客户经理,其利用自身专业优势及对公司印章、财务的管理权限,存在抽逃出资、侵占公司资金的行为。根据法院生效判决,倪某毛、倪某海需向公司返还资金 397 万余元及利息30余万元,合计430余万元,但该款项至今未履行返还。

(相关判决书,当事人提供)

在此情况下,倪氏一方仍就股东知情权提起诉讼,并主张吴某不享有表决权。吴某作为公司登记在册的合法股东,依法享有表决权、知情权及相应权利。倪氏一方的主张与其诉讼行为存在逻辑矛盾,客观上对吴某行使股东权利造成阻碍。

经营正常却被判强制解散  司法判决引关注

2025年1月,倪某毛向法院提起公司解散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众红公司仅靠厂房出租即可稳定盈利,无经营危机、无债权人维权,股东矛盾存续不足两年,不符合 “持续两年无法形成有效决议” 的法定解散条件,当即驳回倪某毛的诉讼请求。

(一审相关判决书,当事人提供)

但二审法院却改判解散公司,裁判理由为 “股东人合性丧失、经营管理严重困难”。这一判决引发巨大争议,吴某提出明确质疑:

公司账户流水正常、厂房租户稳定、员工无流失,何来 “经营困难”?

吴某已足额实缴出资、表决权恢复正常,何来“治理僵局”?

仅因个别股东不满,就强行解散一家正常经营的民营企业,不仅损害投资人合法权益,更对当地营商环境维护造成负面影响。

(二审相关判决书,当事人提供)

此后,吴某、林某全及众红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浙江省高级司法机关申请再审,最终被驳回。吴某主张二审判决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方面存在不当,以人合性丧失作为公司解散依据,与公司法规定不符。

最大出资人负债累累  多方权益面临连锁风险

三年间,吴某深陷诉讼泥潭,为维护合法权益耗尽心力、还背负巨额债务。他投入的近3000万元投资款,是半生积蓄与多方筹措的资金,如今却因公司被强制解散,面临血本无归的结局。

“我是公司出资最多的股东,从未损害公司利益,只是想拿回属于自己的合法权益。” 吴某无奈表示,从积极投资、参与经营,到被驱逐出局,他始终坚守合法途径维权,却没想到正常经营的企业会被 “一判解散”。

目前,众红公司仍有4500余万元银行贷款未结清,厂区内有20余家商户正常承租经营。若公司被强制解散,将引发租赁合同履行、债务清偿、员工就业等一系列连锁问题,涉及债权人、承租商户及企业员工等多方权益,与保护民营企业、稳定营商环境的政策导向不相契合。

这起股东权益纠纷,引发了关于商业诚信与投资保护的若干思考:

一、股东此前已确认分红、认可出资事实,后续又对出资情况提出异议,是否符合商业诚信原则?

二、公司经营正常、盈利稳定,仅因股东内部矛盾即被判决解散,相关裁判尺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与营商环境保护要求?

三、足额实缴出资且持有相关凭证的最大出资人,其合法股东权益为何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投资本有市场风险,但不应成为合法权益受损、维权无门的困境。吴某的遭遇并非个案,折射出当前民营企业投资者在股东纠纷中的维权困境,他期待司法机关能够重新审视案件事实,坚守公正裁判底线,切实保护每一位合法投资者的正当权益,让诚信投资、合规经营得到应有的尊重与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