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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1200亩花生被盗,当事人刑事控告后警方认定“无犯罪事实”

2024年12月21日,承包户王某芬在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安陵镇王家楼、朱家寨、口上王等5个村种植1200亩地的花生据称遭

2024年12月21日,承包户王某芬在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安陵镇王家楼、朱家寨、口上王等5个村种植1200亩地的花生据称遭三名来自辽宁兴城的工人盗取,损失近八十八万多斤花生,花生价值约四百四十万元。

一、千亩花生遭盗始末:偷盗过程和警方介入

从12月17日到12月21日期间,有三名来自辽宁兴城的人士在夜间雇用多辆13米长的大货车,将花生运走。据一位加工厂员工反映,这些花生并非仅在12月20日一晚被运走,而是分多次进行的。花生一部分被拉回辽宁老家,一部分被卖掉了,一部分藏到吴桥于集某仓库里。种植户王某芬于12月21日早上发现花生全部不见。她最初认为是在12月20日当晚被盗,但她也提出,以如此大的数量,一个晚上可能无法完成装车和运输。王某芬随即前往梁集派出所报案,在派出所门口遇见刘某的父亲。王某芬上前试图询问情况,但对方未作任何回应便迅速离开,王某芬才意识到是刘某父亲偷了花生,王某芬当即指责对方行为涉嫌盗窃,并随后进入派出所完成了报案程序。

此时刘某致电王某芬,称拉走花生是父亲个人主意,王某芬未再与之沟通,随即前往梁集派出所报案。梁集派出所值班民警在了解情况后,表示因案情重大,需由刑警部门管辖,建议其直接拨打110报案。王某芬随后拨打110报案,但未等到。随后刑警通过电话与其取得联系,询问王某芬有没有怀疑对象。王某芬表示,怀疑三名来自辽宁的务工人员有重大作案嫌疑,王某芬将刘某的联系方式提供给了警方。随后,王某芬接到警方反馈,称已告知刘某要求其父返还花生并停止搬运。王某芬未获得花生返还的相关信息,多次联系办案民警边警官询问进展,当日18时许前往吴桥县公安局,当面向办案民警边警官陈述情况。边警官依法进行笔录,并使用王某芬的手机与刘某进行通话,此过程有录音为证。电话中,刘某承认搬运花生是其父亲的主意,且此事未告知王某芬本人,并称其父拒绝返还花生。就在边警官为王某芬做笔录时(约为当晚19点),刘某父亲又将当日运至加工厂的花生全部装车拉走,全程仍未告知王某芬。刘某仅在群内提供了单次运输的过磅数据。

到此警方要求返还,刘某父亲拒不返还,警方阻拦也无效。1200亩地的花生被他们全部盗走,没给种植户王某芬留下一粒花生。

二、事件背景与经济价值

2024年10月上旬,与王某芬合作种植花生的刘某离开吴桥,称前往外地收花生。2024年12月13日在王某芬催促下,刘某回到吴桥清理账目。12月15日,刘某提议将已收获的1200亩地的花生运至梁集镇花生加工厂去脱壳,并与加工厂老板谈妥,王某芬和刘某随即通知了两位司机——熊高峰与王某芬的妹夫周洪奎,约定于16日早上7点开始运输。

12月16日早上,两名司机准时到达了花生存放处朱家寨村,但刘某临时变更,未再启用两位司机,另寻新司机王某泉负责运输。王某泉自2024年12月17日开始工作。19日17点,刘某以回老家要欠账为由,在账目未完全核对清楚的情况下离开了吴桥。

截至2024年12月21日下午,王某泉将朱家寨的全部花生运完,共计28车。每车是14.3立方米,每立方米应季新花生重1100公斤,28车花生总重约为八十八万多斤,当时阿里巴巴四粒红批发是12元/公斤。京东零售价是18元/公斤,若按每公斤10元的最低价格估算,被盗花生价值约为四百四十多万元。

三、控告过程:公安机关三次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2024年12月21日7点来钟,王某芬发现花生被盗窃后立即报案,明确主张刘某父母的行为涉嫌盗窃。但吴桥县公安局接警人员以“刘某报警前发过花生车截图”为由,将案件定性为“经济纠纷”,未出警。王某芬反复强调“财产已受损、剩余花生有风险”,再次报警仍未派出民警到场。直至当日18时,王某芬找到边警官沟通时,发现刘某仍在群内发送新的花生运输截图,盗窃行为仍在持续。

2025年1月22日,吴桥县公安局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认定“无犯罪事实发生”。王某芬不服提出复议,该局于2月24日作出《刑事复议决定书》,维持不予立案决定。王某芬随后向沧州市公安局申请复核,4月30日收到《刑事复核决定书》,复核机关仍维持原复议结果。

2025年7月30日,吴桥县公安局在吴公信回复《关于王某芬反映问题的回复》中给出两点理由:一是“王某芬与刘某未清算财产,刘某有权处置脱壳花生米”;二是“刘某已通过微信发送袋数及过磅单,不构成非法占有目的”。对此,王某芬提出异议:1、19日刘某离开吴桥,盗窃主体是刘某的父母和好友三人,并不是刘某。假如刘某参与了盗窃,那合伙人也不是逃避法律的护身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合伙人在其他合伙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窃取公司财产,且数额较大,该行为构成盗窃罪。刘某隐瞒花生果的数量是六十九万多斤。2、合伙财产处置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刘某无权单方处置;刘某发送的过磅单仅涉及少量花生,与实际盗窃的八十八万多斤相差巨大,且盗窃行为通过夜间运输、破坏监控实现,认为其涉嫌非法占有。

四、监督程序争议:检察监督衔接存疑,当事人维权陷入困境

在公安机关三次驳回控告后,王某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请求依法监督县公安局对刘某及其父亲涉嫌盗窃一案进行刑事立案侦查。王某芬向检察院提交了完整的证据链,包括监控视频、证人王某泉的书面证言、银行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公安机关的不予立案及复议、复核决定书等,充分证明刘某父母运走合伙财产的事实,以及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不当性。截至目前,吴桥县检察院对该立案监督申请尚未作出明确结论。

王某芬认为,刘某父母采取夜间运输、破坏监控等秘密手段,盗窃价值422万余元的合伙财产,刘某全程隐瞒账目、谎报产量、逃避责任,其行为已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王某芬认为,公安机关将本案定性为“经济纠纷”属于定性错误;希望检察院能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以保障其合法财产权益。

目前王某芬仍在等待相关部门的明确答复,她表示将持续维权,希望上级检察机关及相关部门能关注此案,依法纠正公安机关的不当决定,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希望其合法权益能得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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