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重庆铜梁安居镇的涪江边,骆礼全这个名字,早已刻进了环保w权的年轮里。这位曾靠网箱养鱼撑起"菜篮子工程"的渔民,用二十多年光阴讲述着一个令人揪心的故事:当污染吞噬家园,当司法判决屡屡失衡,普通民众该向何处寻求公道?
一、丰收季的噩梦:150万斤死鱼背后的真相
1996年至1997年的涪江,本该是网箱养鱼的丰收季,却成了骆礼全和六十户渔民的噩梦。红蝶公司碳酸锶厂临江而建,以天青石为原料生产时,未经处理的废水直排入江,多次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活鱼瞬间翻肚,水面漂浮的死鱼绵延数里,政府统计累计死鱼150余万斤,损失超1500万元,其中骆礼全一人就损失300余万元,渔民们的生计被彻底冲垮。


渔民们找企业论理,得到的是"天灾"的搪塞;求助环保部门,检测显示废水中含有特征污染物硫化物(9毫克/升、2毫克/升不等),且水体溶解氧为0——这分明是污染的铁证。被逼到绝境的骆礼全,只能将希望寄托于法律。
二、六审六判:法律天平为何一再倾斜?
2001年,骆礼全首次起诉,提交了系列铁证:死鱼照片、农业部长江中上游渔业环境监测站(甲级资质)的分析意见、专家认定、司法鉴定书,均明确死鱼系中毒死亡。然而,红蝶公司仅凭"排污达标"的政F文件,便声称死鱼是"水体缺氧"所致,F院竟全部采信,驳回起诉。
此后,从一审到终审,从再审到提审、申诉,历经"六审六判",均以"排污达标"为由驳回诉求。可事实上,司法鉴定早已戳穿谎言——所谓"达标"是超标改写而来,"缺氧"更是无稽之谈。更荒唐的是,四级F院都认定本案属"环境污染案",却拒不适用环境法审理。我国系列环境法及司法解释早已明确,即使排污达标,只要造成污染损失就应担责,层层F院的"不依法审案",让这起案件成了跨越二十多年的冤案。


这倾斜的天平下,藏着三个刺眼的"不等式":
• 违背事实:明知红蝶公司有污染行为,死鱼事实确凿,却硬说"与排污无因果关系"
• 违背法律:无视"达标也要担责"的明文规定,执意以"达标"为企业脱罪;
• 证据不公:全盘采信红蝶公司假证,对原告的关键证据百般刁难。
更深层的悲哀在于,在"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今天,一个证据确凿的污染案,为何比几场战争打得还久?骆礼全已近八旬,人生能有几个二十多年?而涉案企业作为当地纳税大户、"重点保护企业",与江边讨生活的渔民之间,权力与权利的不平等,让法律在"发展优先"的惯性思维下,沦为保护既得利益的工具。
三、压不垮的W权者:从渔民到"赤脚律师"的坚守
二十多年的官司,压垮了骆礼全的生活,却没压碎他的信念。当年30多岁的壮汉,如今已是两鬓斑白的老人。他卖掉所有养鱼设备凑路费,多次赴京上F;妻子因长期焦虑患病,老两口无养老保险,仅靠每月150元农补过活,全家倾家荡产。
但他没像其他渔民那样放弃。只读了小学二年级的他,自学法律成了"赤脚律师",用旧货市场淘来的摄像机记录排污证据。除了自己的案子,他还帮其他污染受害者W权。有人问他"你的案子怎么办",这个硬气的汉子总会红了眼眶:"我不怕自己输,但怕后人觉得'维权没用'。"
四、废渣与谎言:污染的代价从未消散
红蝶公司的谎言不止于"排污达标"。他们声称"废渣堆放能防洪、防塌、无毒无害",可事实是:
• 江边渣场严重阻碍行洪,造成严重水土流失,原生态环境至今未恢复;
• 渣场堡坎多次被洪水冲垮,何来"防塌"?
• 废渣被冲入涪江,浸出液污染水源;
• 如今江边仍有一座高近100米、宽近100米、长近200余米的渣山未清除。

更讽刺的是,红蝶公司1994年投产后,琼涪两江养殖鱼和天然鱼大量死亡;2009年因污染严重被政F关闭后,江河再无死鱼——这赤裸裸的因果,怎能被视而不见?
背后的保护伞更令人愤怒。王某昭串通后勤工程学院环科所,收受红蝶公司35万元好处费后,出具假环评:谎称企业用"低硫无烟煤",实则工厂黑烟滚滚;掩盖废渣有毒、阻碍行洪、造成3000多亩水土流失、占用50亩土地永久损坏、导致村民周某英双脚致残等事实。这样的"环评",成了企业违法的"通行证"?

五、等待与期盼:为法治信仰守住防线
骆礼全案的意义,早已超越300多万元的赔偿。它关乎法律在民众心中的重量:当污染企业凭资源优势逃避责任,司法程序沦为形式,法治信任如何维系?关乎环保底线:若大规模死鱼都无法追责,长江生态保护岂不成空谈?关乎社会公平:当"强者恒强、弱者恒弱"在司法中上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何兑现?
我们恳请上级部门关注此案:审视六次判决中证据采信的合理性,评估地方保护主义对司法公正的影响。不必苛责基层每一个环节,但需要更高层级的力量,校准这倾斜的天平。这不仅是为骆礼全讨回公道,更是为所有相信"法律能撑腰"的普通人,守住最后一道防线。
涪江的水还在流,骆礼全的等待还在继续。愿这跨越二十多年的维权路,最终能迎来配得上"公正"二字的结局——不是为了颠覆什么,只是为了证明:法律的天平或许会暂时倾斜,但绝不会永远失衡,正义或许会迟到,但不应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