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一起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案件中,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渠迪哲律师凭借对刑事证据规则的精准把握与辩护策略的灵活调整,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检察院不起诉的有利结果。该案充分展现了专业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推动案件走向转变的关键作用。



案件概述
看似清晰的指控路径
当事人杨某因在网络兼职群中接触“代还网贷”业务,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电信诈骗团伙利用,其名下的网贷还款链接成为诈骗资金的接收渠道。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从侦查阶段形成的证据链看,杨某确实实施了点击不明链接、购买虚拟币、获取差额收益等行为,且有被害人转账记录、银行流水等书证在案佐证。按照常规办案逻辑,此类案件一旦进入审查起诉环节,提起公诉的概率较高。当事人到案后虽如实供述,但行为的法律定性似乎难以撼动。
律师介入
从“被动应对”到“主动重构”
渠迪哲律师接受委托后,并未停留在对侦查卷宗的简单梳理层面。通过详细比对在案证据,律师发现:认定杨某“主观明知”的核心依据,主要依赖其本人供述中的“知道可能是违法平台”这一表述,而缺乏其与上游诈骗团伙存在共谋或直接联系的确凿证据。
基于这一发现,渠迪哲律师迅速调整辩护思路,将工作重心从“量刑辩护”转向“情节辩护”。律师团队同步启动了独立的证据复核工作,对杨某在涉案期间的网络行为轨迹、兼职群信息来源、与平台客服的沟通记录等细节进行了全面梳理,形成了一套能够支撑“认知程度有限、被动参与特征明显”事实主张的辅助证据说明材料。
精准破局
以“认罪认罚+全额退赔”构建不起诉支点
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渠迪哲律师第一时间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书面的不起诉法律意见。意见的核心策略并非否定行为的事实基础,而是围绕《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关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规定,从三个层面展开论证:
第一,强调杨某的涉案金额处于相关司法解释中“情节显著轻微”的参考区间;第二,突出杨某系被他人诱导参与、在犯罪链条中处于辅助地位的事实;第三,结合杨某已由亲属代为全额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书面谅解的情节,论证社会矛盾已经实质化解。
与此同时,律师积极促成杨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将坦白、退赔、谅解、认罚等多个从宽情节形成叠加效应,为检察机关适用不起诉决定提供了充分的裁量依据。
案外交锋
通过有效沟通推动办案机关转变认知
本案的关键转折点出现在审查起诉期间的检律沟通环节。渠迪哲律师多次主动与承办检察官进行当面沟通,提交了包括被害人谅解书原件、退赔转账凭证、杨某日常表现证明等在内的补充材料,并重点就“涉案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否已达到需要刑罚处罚的程度”这一核心问题进行了充分论证。
渠迪哲律师主张:对于主观恶性小、系初犯偶犯、已全额退赔并获得谅解的年轻犯罪嫌疑人,适用不起诉决定既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也更有利于实现教育与挽救的司法目的。这一观点最终获得了检察机关的认同。
结果落地
不起诉决定背后的专业价值
2026年1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正式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决定书认定:杨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坦白、退赔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不起诉。
这一结果意味着当事人避免了因刑事定罪可能带来的长期负面影响,得以回归正常生活与工作。从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到不起诉决定作出,渠迪哲律师始终以证据为根基、以法律为准绳,在有限的辩护空间内找到了最有利于当事人的路径。
不起诉决定从来不是轻易获得的。它既需要案件本身具备法定的从宽情节,更需要律师具备在复杂证据中提炼有利事实、在法定框架内构建有效辩护策略的专业能力。渠迪哲律师在本案中展现出的审慎判断、灵活应变与务实沟通,正是刑事辩护价值的真实写照。对于身处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当事人而言,一位真正理解案件走向、善于把握程序节点的律师,往往就是改变命运的关键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