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诉讼过程中, 不管是民事、行政还是刑事,不管是主动参与还是被动参与,当事人 或多或少都会产生恐惧与焦虑心理。特别是庭审前后,当事人一般都会产生惶恐、焦虑、压力等负面情绪心理状态。
比如对方采用证据偷袭突然拿出不利证据时,当事人有的会瞬间呆立、不知所措,有的会思维紧张、言语激动,有的甚至会情绪失控、反抗激烈。这些都是当事人在面对压力时的应激障碍。
律师的作用之一,就是在当事人处于该状况时对其进行安抚,让其“定神”。同时通过分析利弊等方式让当事人了解该压力的实质,使其 能迅速冷静下来沉着应对。
当然,如果律师 发现当事人确实对其有所隐瞒,尤其是该隐瞒可能蕴含关键信息时,也会利用这种压力时刻,促使当事人坦诚以待,从而更好的研判案情。
这种技能,我称之为“压力时刻法”。 它不只适用于应对诉讼——反过来,在谈判和说服中,你也可以通过识别对方所处的压力阶段,来调整自己的策略。
因为谈话双方都会为了说服对方产生压力,而一般人面对压力会经历四个心理阶段,此时了解谈话对象处于哪个心理阶段,进行缩小或放大,往往起到事半功倍的说服效果。
四个心理阶段
第一,抗拒阶段。
基于趋利避害、自我保护的动物本能,人类在因压力而产生恐慌、无助等负面情绪时,会本能地出现各种抗拒心理。
其中,以 侥幸心理和畏惧心理为主导。
关于侥幸心理,白话就是“万一有用呢”,可细分为自信型侥幸心理(不可能不成功)、盲目型侥幸心理(不承认)、选择性侥幸心理(对方发现啥再说)。
关于畏惧心理,白话就是“怎么办才好”,主要是害怕承担后果,可派生出逃避心理(躲起来)、耍赖心理(谁怕谁)、戒备心理(不相信)、慌乱心理(语无伦次)、对抗心理(答非所问)、优势心理(你就得听我的,不停地打断对话)等。
第二,动摇阶段。
由于抗拒情绪十分消耗能量,因此难以长期持续(这就是为什么有的会谈时间特别长,就是为了不给谈话对象恢复的机会)。
一旦察觉到对方情绪回落,谈话者通过摆事实讲道理并辅以谈话技巧(比如利用信息不对称等,笔者在其他文章中有所介绍)和情理疏导等,就能有效打动谈话对象。
此时,对方的主要心理以矛盾心理(同意还是不同意)、犹豫心理(现实方案与理想方案的落差)、后悔心理(被对方掌控主动)等为主。
第三,接受阶段。
当对方认识到必须接受条件时,就会明显表达出配合的意愿,自我保护本能主要体现在反复心理(有些犹豫)、试探心理(讨价还价)、逃避心理(不谈主要内容)、推脱心理(自己说了不算)等。
对方的具体表现可能是,请求暂时休息,让我方先讲条件,纠结细枝末节等。此时,一定要注意不能松懈,因为对方可能只是在试探,一旦被对方抓住空隙,会重新回到抗拒阶段。
所以当对方进入该阶段时,我方要主动巩固重点,不能随顺对方节奏,避免反复。
第四,后悔阶段。
当对方因压力状态被说服后,往往会出现后悔(不该同意)、担心(害怕后果不利)等情绪。这时,我方要抓住这个时间节点,予以鼓励和认可,表明双赢结果,引导其放下思想包袱,巩固谈判成果。
在我刚工作的时候,有一个节目是刘墉先生的《我不是教你诈》,该节目中讲了很多为人处事小技巧,当时看得津津有味。
这么多年工作下来,发现这些技巧说起来容易,用起来难,该踩的坑、吃的亏一点也没少,想想也是莞尔。
律师,特别是诉讼律师,一直与压力、风险和斗争相处, 比一般其他工作有更多运用各种技巧的机会,这让我 有时身心俱疲,有时也乐在其中,但总体上很有收获。
因此,把相关经验记录下来,希望大家都能有所收获。
观水有术,必观其澜。
办案如此,做人亦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