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 “德某物业”)与北京众某家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 “众某家园”)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系列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案件直指众某家园违背授权书承诺的核心症结,凸显德某物业前期超千万元巨额装修投入被漠视、腾退房屋后合理折旧补偿诉求未获充分支持的现状,深刻揭露商业租赁市场中出租人诚信缺失、次承租人合法权益受损的行业顽疾。双方权益争议与对案件审理程序的关注交织,引发社会对租赁纠纷裁判尺度与相关法律问题的关注。
一、公寓租期内遇合同解除 千万投入陷补偿纠纷本案源于北京市昌平区某街道一房屋的多层租赁关系。2017年6月22日,众某家园将昌平区某街道一处房产出租给北京阳光鑫某优联美超市有限公司(下称“鑫某公司”),中盛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租赁担保方。2017年11月1日,鑫某公司将案涉房屋2800平米转租给王某宁;2018年3月1日,德某物业加入租赁关系;2021年11月10日,鑫某公司再将房屋3530平米转租给德某物业。期间,众某家园向德某物业出具授权委托书,承诺若其与鑫某公司解除租赁合同,将继续履行原合同,保障德某物业合法权益。为经营公寓,德某物业累计投入装修、家具家电等费用超1200万元。
2023年,因鑫某公司拖欠租金,众某家园将其诉至当地法院。2023年11月16日,法院判决确认双方租赁合同于2023年3月20日解除,2024年1月11日北京一中院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众某家园全然无视此前向德某物业出具的授权书承诺,背弃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未履行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义务,反而于2024年4月28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房屋腾退,对德某物业实施强势的强行清退行为。众某家园的清退行为并非依法依规的正常程序,完全无视德某物业的合法经营权益。2024年9月30日,在众某家园的强势施压和恶意干扰下,德某物业、王某宁被迫与众某家园签订《协议书》,约定当日腾退房屋,补偿款由法院指定机构评估裁决,德某物业一方需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
同日,双方完成房屋及物品交接,众某家园接收后,继续利用德某物业投入的装修及物品经营公寓,但未主动履行补偿义务。2024年,法院立案受理两起关联案件(德某物业诉众某家园、德某物业与王某宁诉众某家园),案件原由法官雷某平承办,后变更为法官周某审理。此外,2025年5月29日,法院驳回德某物业对鑫某公司的反诉请求,2025年8月27日北京一中院出具调解书,确认双方租赁关系解除。
二、补偿与使用费相互抵扣 千万投入经认定百余万案件审理中,法院委托北京坤某至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案涉装修及物品价值评估,确定评估基准日为2025年11月12日。2025年12月30日,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
其中,一案判决众某家园支付德某物业补偿款166.22万元,德某物业需支付占有使用费186.67万元;另一案判决众某家园支付补偿款54.54万元,德某物业与王某宁需支付占有使用费75万元。两案抵扣后,德某物业一方仍需向众某家园付款。德某物业提出,2019至2022年疫情期间,其经营困难、损失较大,但未享受相关租金减免政策,还先后遭遇转租方解约、出租方通过司法程序要求腾退及相关措施对其经营造成的影响,其认为一审判决未充分考虑该情况,未能平衡双方利益。
法院裁判主要依据案涉评估报告,仅支持交接清单内资产补偿,对德某物业主张的水电、暖气、消防等系统资产,以“不在清单内”为由驳回。德某物业表示,其实际投入超1200万元,一审认定的补偿额与其主张差距悬殊,且其认为评估报告存在诸多瑕疵,属于不应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判决结果无法反映其真实损失。
此外,德某物业明确反映,纠纷期间,众某家园为逼迫其腾退、彻底扰乱其正常经营,多次擅自对公寓采取停电、停止电梯使用、设置围栏封堵通道等强制措施,还在公寓显著位置张贴带有威胁性的强行腾退通知,甚至故意组织无关人员在公寓现场“碰瓷”,故意制造冲突、骚扰租户及工作人员,以此施压逼迫德某物业妥协。上述所有行为均有公安备案记录及住户报警记录佐证,直接导致公寓经营彻底停滞、租户大量流失、租金无法收取,给德某物业造成了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但德某物业认为,一审判决对众某家园的上述人为违规行为未予以任何考量,仍全额支持其占有使用费诉求,未能充分保障德某物业的合法权益,显失公平。
三、审理程序存多处争议 评估报告效力成焦点德某物业就一审程序提出多项异议,认为相关程序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承办法官由雷某平变更为周某后,周某多次劝说德某物业撤诉,在其拒绝后,相关审理程序也带有倾向性;法院调整了已确定的评估基准日,德某物业认为这压低了补偿金额,但其调整申请被驳回;法院在其未收到完整鉴定报告时,即要求其限期变更诉讼请求,德某物业认为此举限制了其举证权利。
同时,德某物业对鉴定程序提出异议:其在2025年12月12日晚间收到报告,却被要求于12月15日前提交书面异议,认为时间过短,无法完成核查。在质证环节,经德某物业要求,鉴定人最终以线下方式出庭接受了质询。在回避程序上,德某物业曾当庭提交回避申请,但未获准许,其就此提出的复议也未被支持,德某物业认为该程序存在瑕疵。
实体证据方面,德某物业对评估报告的合法性、合规性及证明力提出严重质疑,认为一审法院采信存在重大瑕疵的报告并驳回其重新鉴定的合理请求。其指出报告存在多处问题:如现场勘验人员资质存疑、评估方法单一、基准日设定可能不当等。德某物业认为,基于存在重大瑕疵的评估报告作出的判决,可能导致事实认定错误。
四、当事人提起上诉并反映情况一审判决后,德某物业、王某宁不服,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诉。其核心诉求为:要求众某家园支付房屋装修、公共区域装修及各类物品的全部合理折旧补偿(含其主张的清单外资产);依法核减或免除房屋占有使用费,其认为众某家园未履行承诺、采取的相关措施影响经营,是其未能正常支付费用的原因之一。
同时,德某物业就其对一审审理程序及裁判结果所持异议,专门向昌平区人民法院院长、庭长邮寄了书面请求关注函,详细阐述了案件中存在的不公之处及自身合法权益受损的情况,恳请院长、庭长予以关注并督促相关部门依法核查处理。但截至目前,德某物业始终未收到昌平区人民法院院长、庭长就该关注函及所反映投诉事项作出的任何实质性回应,维权之路依旧艰难。
德某物业认为,众某家园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在明知并同意转租、出具授权书后却未履行相关承诺,并通过司法程序要求腾退;接收其投入的装修物品并继续经营获利,却未支付其主张的合理补偿,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德某物业表示,其投入大量资产经营,因本次纠纷承受了重大损失,希望二审法院能查明事实,依法作出裁判,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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