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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购买交强险上路的营运车辆,停运损失是否支持?法院:不支持!

注:本文根据9月18日济南中院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案例整理,人物为化名。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王某某驾驶小型轿车与周某某驾驶的重型货车碰撞,致人伤、车损。
王某某负主责,周某某负次责。
王某某车辆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在保险期内;周某某货车保险已过期,未投保交强险。

图片由AI生成
周某某起诉索赔车辆损失和停运损失。
法院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车辆损失,超出部分按商业三者险由小车方担70%。
停运损失因货车无合法营运资格、证据矛盾且未证实际发生,不予支持。
二审维持原判。
以下内容是笔者对该案例的一些思考,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1、交强险是法定强制险,上路必须投保并保持有效。
营运车辆保险过期仍上路营运,既违法又增加风险。
2、停运损失不是想赔就能赔。
它属于预期可得利益,受保护前提是依法经营、合法上路、实际停运、损失合理。
3、证据必须扎实。
主张停运损失,应提交维修时间、运营记录、收入流水、纳税凭证等,且证据之间不能相互矛盾。
4、保险过期等于风险“裸奔”。
未投交强险发生事故,车主可能面临扣车、罚款等处罚,索赔时也会处于不利地位。
5、合法投保、按时续保,才是分散风险的正道。
保险公司只在责任限额和合同约定内赔付,违法营运的预期收益难以转嫁。